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直接非法 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或者窃取网络数据。
二,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专门的程序和工具。
三,是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而为其提供技 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后果
(一) 记入信用档案
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将会影响个人的信用。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 民事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法违规使用网络,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 行政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利用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等的,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处罚措施。
(四)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利用网络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其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Ⅱ 网络上危害个人安全的行为
一、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1、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扶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
3、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判定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4、《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36、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2)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3)将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原告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介绍,使用片面、虚假描述的;(4)在宣传、介绍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时,所引述的相关内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该内容明显缺乏依据的;(5)其他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36、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2)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3)将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原告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介绍,使用片面、虚假描述的;(4)在宣传、介绍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时,所引述的相关内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该内容明显缺乏依据的;(5)其他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
三、网络上都有哪些侵权行为?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网上侵犯着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着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着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Ⅲ 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网络言论不当会导致发言人遭受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惩治。不当言论一般是指对国家或者是个人造成一定的威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以及具有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相关情节,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言论。
我国公民是可以在网络上发表个人言论的,但发表个人言论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造谣、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较轻者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我们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行为
1、避免情绪化,不盲从、独立思考;
2、互联网发展到现在,已走过了蛮荒阶段,一个懂得情绪管理的优秀的人,明白网络同现实生活一样,是由一个个个体所组成,故而也必然遵循起码的社会交往规范,不会把网络当作自己的情绪垃圾站;
3、不盲从、独立思考,林子大了、难免泥沙俱下,在网络中,不盲从错误的言论、保持独立思考的习惯,不被太过商业化的东东和别有用心者裹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Ⅳ 网络违纪造成的危害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以下情况。
1、国家安全,利用网络散发谣言、发布虚假或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实施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2、经济损失,2010年全球有4。31亿成年人成为互联网犯罪的受害者,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3、信息危害,网络世界中行为规范和法律道德约束相对滞后使网络犯罪者敢于为所欲为。
Ⅳ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有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2、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
3、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4、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设立用亍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7、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网络安全包含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软件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征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4、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Ⅵ 信息网络犯罪的危害,你知道哪些呢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其系统及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因为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所构建的信息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就在于信息的生产和使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社会各领域更依赖于信息,破坏社会信息安全将导致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被破坏表现为: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冲击。罪名欠缺,制度体系不完备。对此类犯罪只规定两种罪名,即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而日前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其调整范围,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很好的应对迅速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法律的滞后性明显的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