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有对网络言语暴力进行法律约束吗
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会构成诽谤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汉语无疑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之一,但过多的语言暴力正在使它日趋粗鄙化。尤其在网络世界,随处可见谩骂的留言和跟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纯粹的情感宣泄和恶意攻击,似乎非脏话、黑话不足以表达观点。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卷入网络论战的所谓社会名人、知识分子,甚至是名牌大学的老师,也同样肆无忌惮、满嘴脏话,其语言暴力倾向非常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得客观、冷静的沟通机制淹没在口水大战中。
(1)网络发言法律法规有哪些扩展阅读:
网络暴力的滋生,很大程度上源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不少人穿上“马甲”,有了“扩音器”,就任由心中魔鬼肆意妄为,一言不合就开喷,不为求真只为求胜;动辄贴标签、扣帽子,意见相左就是一顿冷嘲热讽;还有的将“枪口”对准弱者,在别人的痛苦中寻找“快意”。
这些人自以为发表意见是“言论自由”,实则是披着外衣的“语言专制”。信息不过滤、心中无主见,理性就会被情绪裹挟。当一些人只顾自己口舌之快,乌合之众的“集体非理性”便会挑战道德、触犯法规。
网络不是超拔于现实的“虚拟社会”,“键盘侠”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后果。此前,广东一位网友就因发动人肉搜索,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司法的角度,对网络暴力给予重拳打击。细化相关法规、加大惩戒力度,只有让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得到深刻教训,才能破除法不责众的想象。
在完善法治的同时,呼唤道德文明在网络层面上的回归。比如,韩国民间发起的“善意回帖”运动,已经让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树立起友善的网络观念。当文明交流、理性发言成为网上共识,恻隐之心、同情之心成为人人遵循的道德律令时,我们的网络环境才会进一步净化,网络暴力才能失去植根的土壤。
Ⅱ 网络发言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网络发言法律规定,不能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Ⅲ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了哪些法律第几条的规定要受什么处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法人的名誉权。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等情形的,根据《刑法》(法律)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辱骂他人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42条第2项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Ⅳ 网上评论违法么
不违法。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
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网络_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人民网_法律界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值得期待
Ⅳ 成年人要为自己说的话负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会受到什么处罚
造谣的话会受到法律责任,然后谣言也会造成实际的伤害,并且根据伤害严重程度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Ⅵ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了哪些法律第几条的规定要受什么处罚
由于大家法律意识的缺乏,感觉自己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言,实际上并不是的,网络骂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1、网络骂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是享有名誉权的。
在网络上对他人的辱骂,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案例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所以说网络侵权同样是侵权。
2、网络骂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网络骂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骂人,还有可能会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