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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10 13:29:07

A. 网络暴力有哪些类型

网络暴力包括五种类型,具体如下:
1、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欺凌,涉及网络欺凌的保护对象,通常都以未成年人为主。未成年人因网络欺凌受到伤害的新闻时有所闻,如2016年湖南某校学生将殴打同学的视频上传网络并进行广泛传播。
2、与人肉搜索相关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最早为国人所知是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人肉搜索”誉或即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通过曝光他人隐私,引发群体道德审判,给被曝光者带来巨大庆神伍压力,形同“暴力”。
3、与侮辱诽谤有关的网络暴力,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他人,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恶意评论,引发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网络暴力形式,特别是在微博、知乎、贴吧等社交平台上。
4、与损害商誉相关的网络暴力,我国法律除了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也保护企业商誉。网络上还有一类不良现象,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聘请“黑公关”,雇佣“网络水军”大规模贬损、诋毁竞争对手,严重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
5、与歧视有关的网络暴力,通过制造地域歧视、性别冲突,甚至发表仇恨性言论引发骂瞎旦战,网络暴力从对个人的侮辱谩骂与精神伤害,扩大为挑动群体冲突、族群矛盾。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B. 网络群体事件的定义

在网络上同样会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在网络上,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而且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网络热点新闻炒作的焦点。
消息源自:华中红客安全网

C. 网络暴力的形式

法律主观: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表现形式(一)在形哪笑式上(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二)在性质上(1)非理性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草木皆兵,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感变得愈发的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有的源于遥言,有的并非。源于谣言的网络暴力最开始是由利益人旅前发布不法的谣言,再煽动不知情的网民推波助澜,而利益人则等待事件扩散,坐收其中利益。有的网络暴力虽最开始并非因遥言而起,却在整个过程中会以讹传讹,最终遥言四起,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时,网民已经不考虑事件的真相,享受的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网络本身也包含诸多暴力信息,如网络上的暴力游戏,暴力影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网络暴力类型,都不是单一存在于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是结合几种类型一起,作用于整个网络暴力事件之中。(三)作用方式(1)直接攻击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2)间接攻击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四)一般表现(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基本定义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拆缓清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D.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象介绍

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会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在网络上,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而且公轮漏码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网络热点新闻炒作的焦点。
网络群体性事件,简称网群事件 ,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
如2008年11月的“干部出国旅游清单”事件,在网上搜索,仅“温州赴美考察团”一项,相关网页就高达八万多个。仅新浪网一条相关新闻的网页,网民评论就高达8098条。由此可见,这一事件的网上点击数至少是在百万人次以上”。如果出现与公职人员相关的负面新闻,并在互联网引起热议,那只有在相关部门对事件涉及干部作出免职等处分后,这一网络群体性事件才告一段落。
“百万级点击率”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腊哪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等。
但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是只有负面影响,同样,另一情形“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同样是“一呼百万应”,比如汶川特大地震中,网民对参与救援干部的好评;中国向索马里派出护航舰队等事件中,在网上均引起了“百万级的点击”。
其中以“史上最牛”、“天价”等词搜索,就会发现“史上最牛的中部地区处级官员别墅群”、“史上最牛的官腔”、“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史上最牛服务通知”、“史上最牛公章”、“天价烟局长”、“天价薪酬高管”、“天价表县委书记”、“天价公款账单”等话题,无一例外都是网上热点。而且总是呈现为“滚动散发型”,过一段时间总能出现类似的一个帖子引发网民热议。
曾任上海市政府新闻办网络新闻管理处处长的张晓宇说,“史上最牛”加“三公部门”型的网络事件,溯其本源其实就是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涉腐”、“涉富”、“涉权”等三类事件。在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背景下,人们对于公权力如何参与社会利益的调整非常搜昌敏感,因此才会对这些网络事件如此关注。

E. 虚拟网络群体的表现形式

虚拟网络群体的表现形式分为一是现实群体的网络化,例如班级、支部、小组等现实群体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二是基于网络而诞生的群体,即以网结缘和因网结缘的群体。

不管是那种形式的网络虚拟群体,理性与非理性行为便是两类主要参与行为。网络理性群体主要是指网络参与者理智地看待问题,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逻辑来分析问题,参与对事件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为事件的解决提供合理可行的策略。

网络非理性群体表现为网络参与者在讨论中的情绪化、过激性的观点、意见及行为的表达、流露与实施,如围攻、谩骂某人等。

网络虚拟群体的特点

网络虚拟群体具有偶发性、狂热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网络虚拟群体由于发生场域——网络的影响,有着更强的匿名性,更加不受一般的社会规范所约束,因此有着更强的狂热性。

网络群体因为是通过网络集结而成的数字化的虚拟集体,这也决定了这种群体的成员成分较杂,虽然总的看来, 网络虚拟群体的主体是大学生, 但网络无疆界,没有实的界线,只有虚的划分,即使你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也可能成为大学生网络虚拟群体中的一员,这些都决定了构成的复杂性。

这种群体的复杂性也导致了群体中的个体呈现一种弱联系的关系,随时可以加入或退出这一虚拟群体,很少有成员对这一虚拟群体有较强的归属感。

F.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模式及舆论引导策略]2018全国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经济矛盾在转型时期的集中涌现,加之现实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迟钝,个体转而通过网络平台来传达自我的利益诉求,这便给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温床。一些现实中出现的公共事务或议题,在网络中得到及时的反映和高度关注,经过网络媒体、网民以及传统媒体等力量的聚焦与放大,极有可能打破网络与现实之间的界限,转化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破坏性的现实性群体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秩序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模式及发展规律,及时妥当地疏导网络舆论,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要素
网络群体性事件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弯巧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是基于网络的一种群体性事件。”作为信息化社会的一种集群性的社会现象,网络群体性事件自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存在的多发性、预谋性、变异性等特征。(1)但由于网络群体性事件依附于网络这一虚拟平台产生、扩大与蔓延,不同于现实中通过当面诘问、身体接触等方式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要素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1. 导火索:舆论热点事件
舆论热点事件是能在在众多信息中“脱埋好键颖而出”,并引发网民关注普遍关注与思考的事件,它是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导火索,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必要条件舆论热点事件类型很多,比如灾难事故、社会道德事件、政府官员的不当言行、公共权力部门不当执法、质量安全问题、网络谣言等,都可能成为舆论热点事件。舆论热点事件的爆发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昙花一现,随着网络热点频繁更替,网民的注意力被其它的公共事件所吸引;二是在较长时间内引发了网友广泛、普遍的关注,并随着事件的推移和网友的进一步发掘,更多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浮出水面,在网民围观产生的聚焦效应下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并逐渐进入公众话语中心,主导公众议程,在现实社会中引起较大反响,从而产生网络群体性事件。
2. 凝结核:共同目标和利益
“凝结核”,实质上是一种认同机制。是网民基于网民共同经验和共同价值取向上的相互认同,也有可能是网民的切身利益。总之,“凝结核”能够促成一致或相似的观点和意见,或缔结一致的目标。 网民的观点和意见经过整合,形成一个强势的舆论导向。这个舆论导向有可能不是正确的、理性的,但是有鲜明的指向性,并可能伴有利益的诉求。它代表了大多数网友在掌握某一刺激性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对该事件的态度与立场,及自身的利益诉求。
在凝结核的作用下,原本松散的网民可以在短时间内,围绕着某一个议题,或者某一个共同的目的,整合成一个临时性的群体,这个群体并不是固定的,是根据不同的议题和诉求的不同而变化的。
3. 集体效能感
集体效能感,最早在班杜拉的自我效能感理论中提出。班杜拉在1977年首次提出了自我效能感的概念。他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体水平上,强调个体行为的调控。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班杜拉在自我效能感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集体效能感的概念,用来在集体的水平上解释团体行为。他认为,现代社会中有许多集体行动,而行动中集体交通感的意义十分突出,也即某个群体对其集体力量所持有的共同信念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行为。集体效能感被宣言为个体对公众作为集体力量所能达到的社会或政治结果的信念。这一概念尤其适用于转型社会和具体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社会,比如中国。因为一方面转型社会中的公众往往面临相似的个人问题,或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命运相连的感觉更为强烈;另一方面集体主义文化中的民众更愿意相信集体的力量,认为只有当集体力量足够大才可能引发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及至问题的解决。(2)
4. 传播与动员节点
在网络媒体中,存在大量的信息“节点”,这些节点包括信息发布的网站和网民。每个“节点”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并没有固定的角色,既可以是信息的袜春传播者,也可以是信息的接收和反馈者,还有可能是行动的组织者。节点之间的相互联通,使得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变得愈加频繁,信息的传播不再受制于时间和地域,能够极为迅速地扩散到网络覆盖的每一个角落。
“网络扩散的主体主要由信息的提供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推销者构成”(3)。信息的提供者是网络传播扩散的源泉,每个网民都能够成为信息的提供者。对于信息的传播者来说,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传播信息和组织行动的成本和风险下降,网民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传播和组织动员的工作。如向政府部门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网络论坛和博客转发和评论帖子,借助QQ群联络行动等。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策略
从众多突发事件中可以看出,网络群体性事件依附于网络舆论,网络往往成为事件发生发展的发酵场、放大器,成为事件传播的平台和中心。网络舆论又因网络的自身属性和事件及议题的特征决定了其是否有转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特性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要素着眼,做好网络舆情观测工作,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引导策略,是预防与正确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而创建可持续稳定发展的网络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建立网络舆情观测与反应机制
为更好的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引导机制。第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网上情报信息挖掘工作。要建设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强化分析研判能力。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对日常搜集的大量互联网信息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情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只有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才能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及时发现、分析网络舆情,防患于未然。第二,出现“危机事件”时,政府部门应快速做出反应,掌握话语主动权。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直接诱因,在于信息传播的失衡。网络舆情之所以容易出现偏激、失范,很大程度上源自网民对于真相认识存在缺陷。因此,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权威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掌握话语的主导权,避免小道消息的趁虚而入。政府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对网上热点和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疏导和答复,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网上民意呼声的重视,另一方面表明政府机关立场,开诚布公地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震慑非理性言论,防止事件朝反面方向发展。

G. 中央网信办称加强被网暴重点群体救助保护,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最主要的三个网络暴力行为包括人肉搜索,对其他人进行非常恶劣的人身攻击以及集体审判的行为。

我国之所以提出加强对网络暴力重点群体的保护方案,主要目的是保护众多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减少网络暴力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伴随而来的是清朗运动,最初,许多人都不认为相关部门会花费大量的时间集中管理网络信息和网络暴力。现如今,我国已经逐步确定出良好的网络发展方案,各大平台响应政策号召,减少人肉搜索和人身攻击。

第一种表现形式:人肉搜索

当我们上网搜索资料时,网络信息又多又杂,根本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到最准确的答案。可是部分人群却利用各大平台注册账号的信息,不断地通过各大平台搜索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或新闻当事人的全部信息。不合理的搜索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力,尤其是人肉搜索影响巨大。

总的来说,不要人云亦云,拒绝充当键盘侠。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肉搜索,为塑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H.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介绍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认定群体性事件,一般认为具有四个方面的辨识标准:第一,五人以上,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例如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 “事件”;第二,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特别是财产安全秩序、管制秩序。

I. 关于网络暴力有哪些类型的

(1)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欺凌;
(2)与人肉搜索相关的网络暴力;
(3)与侮辱诽谤有关的网络暴力;
(4)与损害商誉相关的网络暴力;
(5)与歧视有关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立案标准包括: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暴力的方式
(一)在形式上
(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二)在性质上
(1)非理性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人肉搜索最易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而参与者往往认为是一件刺激而有趣的事,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满足于自身能力的窃窃自喜。但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引发网络暴力,最终伤害当事人的方式非常不足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用道德的力量去审判他人。
(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
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草木皆兵,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感变得愈发的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有的源于遥言,有的并非。源于谣言的网络暴力最开始是由利益人发布不法的谣言,再煽动不知情的网民推波助澜,而利益人则等待事件扩散,坐收其中利益。有的网络暴力虽最开始并非因遥言而起,却在整个过程中会以讹传讹,最终遥言四起,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时,网民已经不考虑事件的真相,享受的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网络本身也包含诸多暴力信息,如网络上的暴力游戏,暴力影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网络暴力类型,都不是单一存在于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是结合几种类型一起,作用于整个网络暴力事件之中。
(三)作用方式
(1)直接攻击
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
(2)间接攻击
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
(四)一般表现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我们在进行使用网络暴力之前,一定要注意理性、冷静。网络暴力的方式,在进行分类的时候,是可以根据形式、性质以及作用方式来进行分类的,我们在进行使用网络暴力进行攻击别人的时候,可能出现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大家在进行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J. 网络暴力有哪些

网络暴力的方式

(一)在形式上

(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二)在性质上

(1)非理性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人肉搜索最易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而参与者往往认为是一件刺激而有趣的事,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满足于自身“fbi”能力的窃窃自喜。关于非理性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事件比比皆是,电影《搜索》中很好的反应了这点。电影讲的是关于公交车上“让座”事件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电影中,女主角因为在医院被检查出癌症晚期而受到打击,没有给身边的老大爷让座,这件事被人拍下视频传上网络,最终引起群体的口诛笔伐,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言语、图像的方式进行攻击,最终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将女主提前推入死亡。很多情况下,网民习惯性的站队到自认为正义的一方,以道德的力量审判他人,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充当了刽子手,却没能加以自身的判断,去辨清事实的真相。但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引发网络暴力,最终伤害当事人的方式非常不足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用道德的力量去审判他人。

(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

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草木皆兵,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感变得愈发的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有的源于遥言,有的并非。源于谣言的网络暴力最开始是由利益人发布不法的谣言,再煽动不知情的网民推波助澜,而利益人则等待事件扩散,坐收其中利益。有的网络暴力虽最开始并非因遥言而起,却在整个过程中会以讹传讹,最终遥言四起,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时,网民已经不考虑事件的真相,享受的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网络本身也包含诸多暴力信息,如网络上的暴力游戏,暴力影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网络暴力类型,都不是单一存在于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是结合几种类型一起,作用于整个网络暴力事件之中。

(三)作用方式

(1)直接攻击

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

(2)间接攻击

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

(四)一般表现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我们在进行使用网络暴力之前,一定要注意理性、冷静。网络暴力的方式,在进行分类的时候,是可以根据形式、性质以及作用方式来进行分类的,我们在进行使用网络暴力进行攻击别人的时候,可能出现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大家在进行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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