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的主要受众是哪些人
一. 网络媒体市场分析--细分市场:
1.网络受众上网的主要目的是浏览新闻,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是电子邮箱和搜索引擎,受众注意力马太效应日渐明显.
2.门户网站仍是主要网络广告媒介,且市场集中度大
二.受众个人情况分析:网络受众具有大众化(“平民”化) 趋势
1.性别分布------网络受众的性别比例趋向平衡,可适当增加符合女性偏好产品品牌广告投放量.
2.婚姻状况———未婚者与已婚者的比例保持基本平衡
3.年龄分布:年龄结构仍呈现低龄化的态势,广告投放应保持以年轻人为目标人群
4.文化程度分布---受众趋于大众化
5.个人收入分布---日趋平衡,收入不为制约网民上网的主要因素
6.职业分布--行业分布趋向平衡
三.受众使用网络情况和上网习惯:
1.受众使用网络时间分布:此类分析能掌握上网高峰,对广告的时间投放有知道意义。
2.受众地域分布:网络受众的地域分布趋向平衡
3.受众使用网络地点:家中上网人数保持增势
总结:网络广告目标群体:受众仍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这指导我们在以后的网络广告投放中因在原来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继续发挥优良经验。
受众虽仍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但影响在逐年减小,已经逐渐走向大众的道路。这指导我们在以后的网络广告投放中,多关注受众的各种心理主观因素,针对不同的广告受众制作多样的网络广告。
总之,网络广告受众在维持以前特点的基础上,呈现了新的特点: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职业等减少了对其上网行为的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受众注意力的马太效应进一步明显化,这对网民以后的网络广告的投放方式提供了很多的启示。
❷ 常用的网络服务有哪些
活动目录(域)
IIS
WINS
上3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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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S
DHCP
SMTP
POP3
网络服务(Web Services),是指一些在网络上运行的、面向服务的、基于分布式程序的软件模块,网络服务采用HTTP和XML等互联网通用标准,使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访问WEB上的数据,如网上订票,查看订座情况。网络服务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公司业务流程电子化等应用领域有广泛的应用,被业内人士奉为互联网的下一个重点,据估计,未来网络服务将占领软件行业的半壁江山。特别是在目前IT领域衰退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更被认为是软件行业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所指的的网络运营者是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网络服务商,就属于运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网络服务人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❹ 网络的主要服务有哪些
你不要相信怎么简单的办法,可以提高网络速度,软件提高网速比较渺茫,所有的软件加速...也解决不了你家水压问题;你绝对提高不了网络的速度!这不是欺人只谈吗?欺人只谈,异...
❺ 网络咨询服务有哪些
网络咨询服务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新生事物。网络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更大的乐趣和更加广阔的视野。网络咨询服务带有很大的安全性,这使得即使比较性格内向的人在此能够活跃起来。很多时候网络的真实性比现实生活更加真实。
网络咨询服务的适应症
1、以心理问题为主的咨询(包括自卑、自信心问题,情感危机等);
2、婚恋咨询;
3、成长困惑;
4、人际关系问题;
5、个人职业发展问题;
5、轻度心理障碍及认知障碍;
6、包括危机干预及地面咨询的补充治疗;
7、网络咨询服务也包括“面对网络所带来的问题”,比如网络成瘾行为;
8、原则上,自知力完整的人都可以做网络咨询服务。
网络咨询服务的优点
1、可以很好的保护隐私,它可以让你没有后顾之忧地说出你的伤痛。网络不会让一个人带着沉重的心情面对咨询师,这种真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
2、心理咨询师可以较客观地分析你的问题,咨询师容易做到不带有自己的感情。可以实事求是地说问题。
3、求助者在时间和工作上基本不受影响,这可以更轻松面对自己的问题,也不必要担忧周边人对你生活的社会性负面影响。
4、它可以让一般性的心理问题和生活困惑能够及时地得到帮助。以往不太影响生活的生活问题很少有人去医院,因为它不仅耗费精力,也来自当事人对于暴露自己隐私的不安全感(如成长困惑,夫妻的性生活问题,自卑情绪,社交问题,价值观问题困扰等等)。
5、网络咨询服务也作为心理障碍人康复期的社会支持。
网络咨询服务的缺点
1、因为不是面对面的咨询,所以求助者有可能采取试探性的态度,对自己的咨询不够认真。这种试探性的心理可能直接影响咨询效果。
2、有些问题是生活的“正常现象”,网络咨询服务可能把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这种对自己的过度关心,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它确实相对于面对面的咨询缺少互动效果。这容易让咨询者有种失落感。所以我们会采用布置“生活作业”的方式来弥补这个缺陷。
4、咨询者需要有一定的悟性。否则对他人的“忠言逆耳”有抵触心理或者不置可否,这直接影响治疗效果。比较严重的心理疾患(自知力差的人,对自己情绪无能为力的人)不适合网络咨询服务。
5、直接的干预性较差,需要辅助以电话、语音聊天等咨询形式。
6、网络咨询服务容易引起重症状来访者过分依赖咨询师,而放弃现实就医的机会。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我们网站对咨询上作如下的努力:
1、我们始终把求助者健康为中心,只要是合理要求(如对隐私的保密性),我们始终会尊重。
2、文字咨询受阻时,或者已经建立起信任关系之后,咨询师可做电话咨询、语音聊天或QQ等来弥补文字的缺陷。
3、我们始终把求助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网站技术督导小组一经发现网络咨询服务对当事人给与不了满意的帮助时,我们会及时推荐到我们所信任的地面医生,我们网站已经与很多地面医生有广泛的地面网络合作。当然我们会积极地丰富和完善“地面咨询的支持”来弥补网络的局限性,这也是我们网络咨询服务里的一部分。
4、建议对我们网站有信任感的朋友,到网站推荐的当地心理咨询师那里直接就诊。我们是基于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来推荐的,决不是为了短期利益行为。
❻ 运营服务商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运营服务商是什么意思 就是这样东西的经营者或生产者
问题二:TP运营服务商是什么意思? 就是代运营商
问题三:网络服务商是什么意思 网络服务商是指ISP,这是英姿谨文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缩写,字面意思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的类型包括物理网络运营者NP、接入服务者IAP、Web服务器、虚拟主机提供者、电子公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场议室经营者认证服务者和中介服务者等。
二、网络服务主要类型
1、物理网络运营者NP(Network Provider)。它们为用户进入Internet 进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础――网络,多指各国的电信企业。
2、接入服务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它们通过租用电信企业的公用通信线路或者自己铺设的专用宽册纳线路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
3、Web服务器、虚拟主机提供者、电子公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经营者。它们为用户在网络上的信息交流提供空间场所服务。
4、技术支持服务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为专业用户提供链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页设计与维护、网站寄存与管理、BBS自动生成等技术服务。
5、认证服务者和中介服务者。他们为参与网络交易各方的各种认证提供数字证书,使交易与支付各方彼此能够识别对方的身份。
三、网络服务商的主要作用
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撑,为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务,所以,它本身一般不是信息交流的主体。正因如此,ISP一般对信息的传送、信息的内容以及信息的接受者不做有效的组织,也不负责进行筛选和审查,而只是提供一个信息传输的通道,或者是提供一个信息储存的空间,或者仅仅是技术支持。而且,在信息传递的整个过程中,ISP的服务往往都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或其他技术自动完成的。
四、网络慎没服务分类
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网络联线服务商,专指提供网络通路以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提供接入网络服务的运营商。
2、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以提供中介服务,包括连线服务、IP地址分配,电子公告板BBS等。
3、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利用IAP线路,通过设立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新浪、雅虎、搜狐等等门户网站以及提供Web 网页的个人网站都属于此类服务。ICP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和查询信息的服务,不提供接入服务。
4、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提供在线服务,提供国际网络数据库、检索查询和论坛服务。
5、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即网络平台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的空间。
6、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他是为ISP、ICP等提供接入设备和技术服务的网络产品生产商。
7、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即应用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一切可能的网络应用服务。
五、网络服务商简单划分
1.单纯提供联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2.单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3.综合服务商
六、两种最基本划分
其一,是网络中介服务商
其二,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商是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根据其对上网信息实际控制能力的不同,又包含了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主机服务提供商。
七、规范ISP间接侵权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二)健全网络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合理适度地加强技术支持...>>
问题四:运营商,服务商是什么 营运商就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些公司都是运营商,因为国家在电信管理方面相当严格,只有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运营牌照的公司才能架设网络。诺基亚、三星等这些厂商都是通信设备生产商,不是营运商。从通信行业来说,设备生产商和运营商是相互依存的,但运营商一般更有优势,就好像中国移动规定Nokia等手机生产商生产的部分手机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样。服务商即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常指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利用短信、彩信、WAP等方式,通过电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机终端上的 SP 服务包括纯文本短信( SMS )它是最简单的 SP 业务。还包括用户可以获得各种个性化多媒体内容的彩信。除此以处游戏、彩铃、交友社区、广告等等都是增值业务。
问题五:解决方案服务商是什么意思啊? 解决方案服务商 应该分开来理解 解决方案 就比如你遇到难的问题 拿出了几个能解决问题的办法。服务商的意思是 比如 你买了他的东西 他就应该为你售后服务
问题六:什么是运营服务以及服务商能提供什么服务 供应商/传统企业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为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店铺运营/营销推广/品牌建设等电子商务服务。
选择运营服务商对企业的帮助
缩短企业电商学习过程,加速企业发展进程
提升企业变现效率,提高企业电子商务产能
减少企业人员配置,降低成本
运营服务商和阿里巴巴的关系
运营服务商都是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为第三方企业员工,和阿里巴巴不存在直接关系
运营服务商作为阿里巴巴平台的有效补充,阿里巴巴将对部分服务商承担起监督和引导和作用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
经过对服务商的整理,目前1688服务商大致提供四大类服务(仅供参考),分别是:
信息服务: 提供旺铺装修、产品发布、操作培训等基础服务,不对营销、交易结果负责
营销服务: 提 *** 品营销推广、活动策划执行、网销宝优化等其他服务,有可衡量的营销结果指标
交易服务: 提供交易运营、客服托管等服务,有可衡量销售额指标
人员培训: 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提供人员、技能等培训服务
问题七:什么是淘宝一站式运营服务商 就是代运营。
提供客服、美工、运营、推广。
意思就是把你整个店外包。
你只要关心销售情况。
推广设计策划什么的都不需要管。
这种代运营一般实力强的才好操作。
实力差的就算了,几乎都是烂口碑。
毕竟很多人想,哎,我把这店铺外包出去了,
就可以等着收钱了。
但是,事实情况很不容乐观,都是亏。
但是整个店铺的框架还是做起来了。
问题八:运营商,服务商是什么 诺基亚、三星等这些厂商都是通信设备生产商,不是营运商。从通信行业来说,设备生产商和运营商是相互依存的,但运营商一般更有优势,就好像中国移动规定Nokia等手机生产商生产的部分手机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样。
服务商即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常指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利用短信、彩信、WAP等方式,通过电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机终端上的 SP 服务包括纯文本短信( SMS )它是最简单的 SP 业务。还包括用户可以获得各种个性化多媒体内容的彩信。
问题九:运营商和服务商有什么区别? 这个是没什么区别的
都是一个意思
有人叫服务商有人叫运营商
多数服务商指的是你购买的商品
问题十:现代化运营服务商是什么 移动,联通,电信
❼ 谈谈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有哪些
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发展,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世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网络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和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世界性难题。针对目前互联网上侵权现象严重的现状,一面是强烈要求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群体,一面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网络侵权行为,虽在逐步调整但相对迟滞的法律制度。由于网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确定不同网络侵权主体的责任,适用何种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对网络侵权进行重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概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广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作为责任,以及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不作为责任。狭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仅指因未能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本文所论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是广义上概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或者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在立法中进行规定,可以说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依前所述,发达国家对此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加以规制。我国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逐步进行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涉及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破坏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义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等问题,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更好地加以规制,我国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颁布,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院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准绳。该条规定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完全有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负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这是立法者站在网络用户的角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在网络环境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网络用户的利益,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保护弱者的宗旨的。
三、规定不足之处
1、侵权责任主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内容,对于打击我国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案件有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尤其是对于侵权主体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其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是网络侵权的主体,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定义,如果对这一概念仅仅只是笼统的表述,在实践生活中将很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笔者认为应该对于网络侵权的主体进行完善和确定。我国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其中36条对于责任的限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怎样进行限制,只是笼统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一般的规定。在该规则的实施中,如果责任的限制不进行具体的规定,将难以实现该法律规则的目的和意图,也难以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过程中,由于责任限制规定不具体,很多关键性的词语和概念不明确,比如对于“知道”的理解、对于“及时措施”的规定、对于“必要”的理解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适用该条款时,没有统一的规定,从而导致各地各人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该规则的实施[17]。
2、“通知条款” 不利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原文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学者们将该款一般称之为“通知条款”或是“提示规则”,该款确定了一个重要的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也有人称为“通知与取下程序”, 通知——删除制度在实体法上存在侵害言论自由的可能,在程序法上具有超越司法正当程序的嫌疑。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合格的通知后,必须对该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进行删除或是断开连接的行为。该款不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不具有该款的免责情形。如此,该款有两层意思,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承担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接到通知以后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产生的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分析该款的法律意义时,应该着重分析两个问题,一是“通知-删除规则”,二是“采取必要措施”。该款可以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的合理通知后,因为没有采取措施而产生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被侵权人的合理通知,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一个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此款进行抗辩。
3.、“知道条款” 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在“知道条款”下,对于知道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明确的知晓信息的存在,二是要知道该信息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基于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已经形成了过错,在此范围内与侵权人具有共同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反过来说,因为该款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或是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以此为抗辩条件,是其免责的一个因素。之所以可以免责,就是因为没有过错,法律不能强求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界定很困难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提示规则,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是正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经过提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是对损害的扩大有因果关系,因而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大多数是对人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对于“扩大部分”的精神损害很难界定,亟需细化,量化。
四、完善建议
1、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对于网络侵权的主体进行完善和确定。我们可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分类。我们可以借鉴和采纳德国《规定信息和通讯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一个明确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类型确定相应的责任,这样将更有利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通知删除规则”实施中的缺陷完善
通知作为启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需要完善通知的可操作性。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应该是书面的通知,对于口头的通知不能作为合格的通知。因为书面的通知更加正式,只有书面的通知才有据可依,也是是否发出通知的一个标准,才能作为固定的证据进行使用,也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到通知的一个标准。通知除了应该为书面的外,还要对内容进行规范,通知必须具体,必须载明具体的措施,只有这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才能据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理,在通知发出者实施了反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据此免责。
3、 “知道条款规则”实施中的补救措施
由于信息之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每条信息都要进行审查,那么无疑会加重其负担,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现实的,如果知道要包含应知,那么也就是要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事先审查的义务,显然是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发展的[18],故本人认为,此处的知道不应包含应知,而是明确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我们应该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知道”进行准确的定义,明确指出知道的含义是明确知道和有理由知道,不应包含应知。
4、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经过了被侵权人的提示,提示而不删除才构成连带责任的。因此,对扩大部分的界定就应当从被侵权人提示的那个时间开始,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法律解释,对该问题作出细致的的界定。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推行网络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日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虽然这个空间被称作虚拟空间,但人们在其中的行为却实在地发生着,因此我们必须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用以约束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减少网络侵权的存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具有口令功能的“网络身份证”: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网络身份证”,在需要发帖或者进行其他网络活动时输入口令即可,而办理“网络身份证”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管理并保护。这样既可以推行网络实名注册,又可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能为网络侵权案件找到承担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起到约束网络行为的作用。
五、结语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在网上所享受的丰富的信息资源、便捷的即时通讯等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随着网络服务日益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世界的重要一部分,不可避免地成为被诉侵权责任的对象。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是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重要部分。
网络侵权行为手段复杂多样,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传统作品的非授权上载,对数字作品的非法下载,网站之间的非法转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网络域名的恶意抢注等,且日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除了替代责任和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外,对其他网络侵权行为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的承担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要为自己的单独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还要在一定条件下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一系列比较成熟完善的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对一些新出现的网络侵权类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如对于深度链接的性质和责任认定。笔者认为如何通过立法确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与监管义务、合理分配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是我国完善网络服务商立法的关键。要在立法完善之路上走好这关键的一步就要确立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归责原则。我国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商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条件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中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中国网络服务发展水平为基点,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原则,融合中国的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制定出一套有利于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的法律。由于笔者能力有限,阅历尚浅,因此在对完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的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