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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5-07 18:39:27

网络营销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网络市场的复杂性。面对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市场空间,企业一方面对网络消费者需求特征的把握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竞争对手更多而且更加强大,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网络市场中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和赢利的难度加大,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2.技术安全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获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营销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指网络软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犯罪是造成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技术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服务器遭受攻击后无法正常运行,网络软件被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等。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风险
网上支付是取代银行汇款、邮政汇款、货到付款等传统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支付方式。上网购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便宜,但同时也让我们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质疑,最终还有部分买家因此只能望而兴叹。目前,企业对网络营销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支付的安全问题,有很多企业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担心。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银行的电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银行之间相对封闭。虽然银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远不能满足全面网络营销的要求,消费者面临网上欺诈的危险,害怕自己的信用卡号码被盗用,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而企业与企业之间安全、快捷的资金结算更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将是网络营销亟待解决的问题。网上支付不统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和交流,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洽谈和确认,最后才能发生交易。而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手段进行交易的双方来说,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结算介入才能最终完成。这就需要有银行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证。而目前,我国各大专业银行选用的网络通信平台不统一,各银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无法实现各银行之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直接限制了网络营销的发展。
4.信用安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络营销发展中的主要障碍,这是因为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诺言的基础上的。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欺诈时有发生,市场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担心将款汇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企业担心拿到的信用卡号码是盗用的而在收款时出问题。网络技术异化,一定数量的网站成为经济欺诈的“帮凶”,一些网站甚至成为骗钱的工具。许多电子商务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网上订货,场外交易”。网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最先进的交易手段,但作为网上交易的主体,即商业银行、商人、企业经营者却大都持观望态度,真正敢于“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数。银行不愿意通过网络划拨款项,人们也不愿意通过网络存款。如今,人们对对方当面提供的货币是真是假,都将信将疑。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应该是一个组织性最强的社会,而信用危机与信用瑕疵,便是威胁这个社会组织的天敌。中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阶段,但因为市场经济管理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一直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保障体系。与网络经济相比,中国的信用保障体系更处于待建阶段。
5.法律风险
网络营销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规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网络营销的发展。然而,尽管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识产权的保护、网上支付、电子证据等进行不断的研究,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的商务活动还找不到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导致交易双方都存在风险。另外,由于网络营销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个人之间交叉进行,但各国的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来是正当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却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从而导致交易的失败或受到限制。
6.制度风险
与网络营销风险有关的制度,主要指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石。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场体系中从事营销活动,必然会遇到市场秩序紊乱带来的制度风险,并引发信用风险、资金风险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而宏观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网络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7.管理风险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依赖于严格的管理,而人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网络营销风险的主要因素。在我国,计算机犯罪呈现出内部犯罪的趋势,大都是由于内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意识欠缺、管理松散所导致的。

❷ 直播带货违规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这次推出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这个领域的一些相应的行为,划定了一个更加清晰的框框,在这个框框之上,我们再可以去依照相应的的规定去进行具体的认定。

法律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❸ 网络销售风险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网络营销风险的含义
所谓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变动程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主观对客观事物运作规律认识的不完全确定和事物结果的不确定性。网络营销风险,是指在网络营销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网络营销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带来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因此,企业要在网络营销活动中要客观地识别、评估和判断网络营销风险,并采取一定的规避措施把这种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业网络营销风险的类型

(一)技术风险

以计算机为平台的虚拟网络交易平台在带给人们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安全隐患,技术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网络技术手段不成熟、不稳定而给交易双方带来的风险。造成技术风险的因素很多,既有系统自身缺陷造成的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目前,由于我国网络发展水平不高、网络基础设施差、线路少、安全性低等原因,再加上很多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有限,网络运行时经常发生上网速度慢、网络易堵塞、信息传递出错、交易平台混乱等现象,进而造成信息传输风险、数据交换风险、信息确认风险、交易者身份不确定等风险。另外,随着黑客技术手段的不断翻新和病毒感染的不断升级,网站被攻击、数据库崩溃、密码被盗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加剧了网络交易的风险。基于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WEB数据库安全体系,及时进行漏洞检测、风险评估,不断完善现有的网络开发技术和数据加密手段,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支付风险

在网络营销领域,支付风险是网络营销的最直接的风险。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给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自己对网络知识的掌握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目前金融领域仍然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由于很多银行的电子化办公水平弱,安全性差,而且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割、交叉少,没有统一的接口,虽然有一些银行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但距离网络营销的要求还有差距,信用卡号码被盗用、个人隐私被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也称道德危机或信用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行为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行为和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在21世纪这个蕴涵无限商机的消费时代,网络营销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道德风险是网络营销的一大难题,由于网络营销是建立在道德信用的基础上的,即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承诺。网络营销的假设是:买方假设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卖方假设买方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双方都会履行交易时达成的承诺。但是,目前有很多企业置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心安全于不顾,假冒伪劣盛行,如果没有任何信用做保证,网络营销是难以为继的。今后,在很长的时期内道德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网络营销的发展。

(四)物流配送风险

在网络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物流问题成为了制约网络营销的一个重要问题。网上交易一般顺序如下: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下订单)——物流配送。在整个链条中,物流配送才是唯一的实体行为。由于产品销售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些都增加了物流配送的难度:配送点的布局、人员的配备数量、商品的库存量等很难合理地确定;保证配送的时效以满足用户的即时需求;保证配送的数量。因此,一个畅通的物流配送体系,应该从接到定单时起,就开始了采购、配送和分拨物流的同步流程。每一步都以最合理的时间、最合理的分配、最合理的路线来构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产品的积压和库存开支。物流配送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网的运作效率、企业的信誉、客户的满意度。而目前很多企业的物流能力不强,不能及时与网络用户实物交割,产生物权转移的风险,这已经成为阻碍网络营销发展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兴起为现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网络营销收到普遍关注。一方面,互联网是跨地域、国界的全球性信息网络,在这个虚拟空间里无法向现实空间那样规定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和管辖范围。另一方面,网络营销的双方主体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展开,但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迥然相异,因此造成双方的交易冲突不可避免。更确切地说,虽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网络营销的强劲增长,但是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同步配套,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网络经济贸易中的法律法规、网站建设中的法律程序、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中的法律和程序、电子签名与认证的操作、电子合同的法律确认、在线电子支付的规则、网络广告争议解决、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及网络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由于很多法律存在空白,从而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

(六)客户风险

美国着名体验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指出:体验事实上是当一个人达到情绪、智力、甚至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其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它涉及人们的感官、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也涵盖知识、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和身体的一些活动。在现代营销理念中普遍认为:体验就是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产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能够创造使消费者参与、值得同忆的活动。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消费者往往通过视觉、触觉、味觉等多种感觉来判断商品的优劣并决定取舍,而在当前虚拟的网络环境当中只能通过商品的图片及少量的文字说明来甄别。在这一购买活动中,一旦消费者由于判断失误而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一种可能就是发生消费者漂移现象。所谓消费者漂移,就是消费者从一个产品漂移到另一个产品;从一个场所漂移到另一个场所,从一个品牌漂移到另一个品牌。因而采用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视角研究消费心理和消费者漂移问题是科学的、可行的。另一种可能就是,一旦消费者因购物不满意就会对网上购物产生质疑,进而做出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带给企业的影响和损失也是巨大的。例如,有45%的人认为网上购物没有真实体验感,对其质量安全不放心,而宁可花更多的价钱去商场购买,这种消费心理造成了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的风险

❹ 网络营销模式的利与弊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传统营销是指不同的商家通过一些实体店铺将各种商品信息尽可能充分地展示给顾客,主要是通过实际体验,给顾客以真实可感的体验,从而促成交易的一种活动模式。

网络营销是指不同的客户通过INTERNET这一工具在网络上根据自己的需求检索相应的商家及商品信息,然后通过不同的手段跟有意向的商家取得联系,从而由潜在客户转变为有效客户的过程。

营销渠道是指为了保证营销活动的顺利进行所采用的一种营销媒介,也可以说是经营渠道,以网络营销为例,其营销渠道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达到营销目的,营销渠道的选择对于营销活动至关重要。

(二)网络营销图解。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更加形象的对网络营销加以理解,这是一种“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发布产品信息供消费者阅览和购买,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借助网络收缩到企业网站上商品信息,进而进行相关活动。简而言之,网络营销主要是借助于一种重要的通信工具-网络来发挥其营销效果的。

(三)研究意义。

一方面,研究该课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那么对于一些互联网还未普及的地区,对于网络营销接触的很少,面对这样一个新鲜事物,刚开始接触的话肯定会有恻隐之心,那么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指导读者对于网络营销产生更加理性的认识,以及当面对网购产生的问题如何回应就有了参照,从而使得消费者更加安全安心的进行网购,能够比较理性的进行扬长避短。

另一方面,其理论意义也不可忽视。网络营销现在发展还不成熟,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新兴事物,这方面的文献资料还很欠缺。那么这不利于以后相关学术资料的进一步完善,笔者通过对于网络营销一些方面的感想,能够在学术资料方面作为一定补充,可以供以后学者的参考和借鉴。

(四)研究创新。

尽管目前研究网络营销的专家和学者也有很多,但他们大多从纯理论上进行分析,或者是仅是以某个行业的具体案例进行剖析而没有上升到理论,笔者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更重要,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得到某种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用这种理论来指导实践活动。笔者通过图示形象的向读者展示何为网络营销,并且以生活中一些可见可感的事例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即从实际上升到理论,然后提出相应的建议,进而指导实践,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所在,但是笔者所谈还是局限于表面,有待于深入。

二、网络营销的利与弊分析

(一)参照物的选择。

为了突出网络营销模式的利弊,我们不妨找出一个参照物——传统营销。自从交易活动开始之际,其实我们认同的就是传统营销,它主要强调的是实物体验,即在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产品买卖活动,因此,选取传统营销作为参照物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二)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营销渠道的对比分析。

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相比,主要差异在于营销渠道不同,我们不妨抓住这一个落脚点进行分析。为了更加形象的突出两种营销渠道的差异,笔者认为图示不失为一个很好地分析方法。正如下图所示:

首先相同点可以看出:两种营销模式都有两种营销渠道,即: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但是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无论哪个营销渠道,网络营销都比较简单,没有那么复杂的中间环节,作为一名消费者来说,从消费者心理学来说,对于同样的产品肯定更加倾向于购买活动的简单化,即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三)网络营销的利与弊。

一方面,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网络营销的有利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于企业来说降低了成本。网络营销不需要和传统营销那样装修很好的实体店,有时只需要一些简单装修的场所即可,就房租这方面来说就少了好多,所以就目前的趋势来说,网络营销越来越受到一些小企业的青睐。

第二,对于企业来说所接触到的顾客来源更加广泛。由于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营销,即使一些偏远地区的消费者也能够购买自己的产品,这和传统营销相比往往是达不到的,消费者的覆盖面越广,那么营销者的买卖机会就增加,这对于营销者来说是一个绝好的营销模式。

第三,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的可供选择类型更加丰富。由于现实出行限制,当消费者在一些实体店进行消费时,往往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商品,只能退而求其次。而通过网络营销,消费者各异购买各种类型商品,可以通过条件检索,找到自己所喜欢的商品,从而增加消费活动的幸福指数。

第四,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会购买到漫天要价的商品,因为网络上可以查到即时信息,通过一些店铺商品信息价格对比,消费者可以据此判断出某个商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能够避免传统营销活动中被老板胡乱要价的现象。

第五,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效率更高。从事过网购活动的人都知道,对于自己喜欢的商品,通过和商家联系确定购买后,只需通过一些简便的支付方式就可以享受到送货上门的服务,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工作比较忙的人来说,就能够达到购物和工作两不耽误的现象,充分利用时间。

第六,网络营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在收到的商品与网络上的商品不符,消费者可以申请替换或者退款等服务,这样一来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网络营销存在一些弊端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一些非法的营销方式,主要表现在:

第一,非法网络营销。有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营销这一工具在网络上出售一些荼毒精神的商品,那么对于一些认知度不强的消费者来说一旦购买商品之后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而且,有些人在网络上售出的商品与消费者实际购买到的商品根本不是一种商品,而且现在互联网法律还不健全,有些消费者即使吃了哑巴亏也无处申诉,这样只能致使这种不法风气愈演愈烈。 第二,网络营销模式的信任度问题。由于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的交易,可能对于一些已经习惯于传统营销模式的消费者来说,不敢轻易接触这种营销模式,特别是如果刚刚接触就碰到一些非法营销的话,会导致消费这对于网络营销信任度降低,甚至于排斥这种营销模式,不利于消费市场的发展。

第三,网络营销风险。现在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还有待加强,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需要通过一些支付手段,如支付宝,网银等,万一操作不当就有可能会被人盗用,导致财产损失。所以消费者在线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按照提示在进行交易完成后及时退出账号,以防止有人盗用。

第四,产权界定不明显。笔者在此进行例证,比如网络上有些要进行论文写作等,一旦交易完成,商品出售者就直接在网络上抄袭他人作品,这种行为就会使得原作者的权利受到损失,而且很难查询始作俑者。还有,有一些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商品图片直接从别的商家那边复制,导致商品失实。

第五,价格导致的商品质量问题。在网络上无法通过竞价产生太多利润,于是一些商家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就只有在商品质量上动手脚,那么就会导致商品质量问题,虽然商品价格比较低廉,但如果购买到的商品质量不好,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那么这种交易活动就是失败的。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营销虽然能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各种问题。那么如何正确的规避这些问题则显得至关重要,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和思考,得出以下几个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应该在进行网络营销活动时先做好相关知识学习。我们要懂得一些互联网的基本常识,要在掌握互联网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从事互联网交易,理性的辨别非法营销活动,在遇到非法营销时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从而能够减少非法营销活动。

其次,理性看待网络营销,不要片面的认为网络上的信息不可信,否定网络营销这种高效的营销模式。我们在对一件事物做出判断的同时要有理有据,只有我们不断深入接触互联网购物才能够对它更加理性的看待,一种交易活动的进行是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彼此信任才能够完成交易。因为,我们要增强信任感,只有这样网络营销才能够更加迅速的发展,消费市场才能更加繁荣。

再次,提防网络营销风险。在此笔者主要是以网购支付问题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就这方面而言,正如上面论述的那般,要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使用支付工具,即使不可避免要使用的时候,也必须保证账号的及时退出,以避免有人冒用账号,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要注意各种安全措施的使用。

另外,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章必须及时完善。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才能够给那些通过非法营销的人员一定程度的惩罚。法律的强制力必不可少,同时如果能够界定产权归属,那么一些商品信息就不会被另外一些人非法乱用,造成商品信息混乱。一旦出现那种非法活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就有法可依,及时处理相关人员,这样一来有助于良好的网购环境的形成。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商家为了提高利润销售给消费者质量不过关的现象,网络营销模式中应该加强对于这种现象的监管,一旦有消费者投诉,就应该立即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就将商家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只有这种通过社会监管的方式才能够产生更大的威慑力。因为在网上从事营销活动的话,信誉最重要,一旦被消费者评价的信誉度很低的话,那么该商家的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网络营销模式正在快速成长,在某些方面还不成熟,正是由于发展不成熟,所以会有一些弊端,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模式的好处,随着微博,微信以及相关网络手段的发展,相信网络营销在不久的将来会更加深入人心。笔者在此建议读者切忌因噎废食,以后网络营销一定能够独当一面,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扬长避短,我们应该享受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网络营销方法

一、利用热门的事件营销

利用热门的事件进行营销的方法可以抓住用户的心理,但是事件营销的不好地方就是:要抓住事件的时间,地点和别人不同的事物观点,还有就是事件营销的时间不会达到很长。就拿前几天的谷歌PR值大更新,网络抽风。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是很大的,我想当天PR这一词在网络的搜索量肯定是很大的,那站长们有没有抓住这样的时机去进行有利的营销呢?博主也写了篇:谷歌PR更新之际,正是网络抽风时。事件营销中可以配合着软文营销,利用软文来炒作事件,这样观点表达的会更清楚。但是这样的事件也最多历时了两三天,一阵风过去了也就没有其他的新意了。所以站长们要想用事件,就要用好热门的事件的时间,然后配合着其他的'营销方式去营销。事件营销的特点也就在于面对的范围很广,受众的群体是很多的,也可以节省点成本。

二、利用社会化媒体营销

现在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互动,交流,社区化。这样的平台对站长们的营销来说是很有利的,产品的营销就是需要个开放的平台,这样的平台要面对的范围广,成本低,商家才能有大的利用可以赚取。

现在的团购网站发展的很火,这样导致很多小型的电商网站不能有好的发展,这时电商网站就要想着用社会化媒体进行营销。特别要提到的就是微博的营销,微博的功能虽不是很强大,140个字的空间加上图片的显示,足够能展示出你产品的特色的,不过在微博营销前期,一个微博听众数量的增加是必须的,这样营销才能得到好的目的。还有就是社交网站的营销,内容营销等。社会化媒体的营销会成为企业网络营销的必经之路。

三、利用资源合作营销

资源合作营销要从何说起呢?这样的营销方法的主要操作就是: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一个合作关系,或是站长们之间的合作关键,或是和个大门户网站的合作关系。网络营销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用户的体验度,网站的本身建设是一个方面,其他的的宣传方面也是很重要的。建立站长们之间的合作关系,积累人脉是营销的根本,中国人常说的人多力量大。

比如:现在美国主机商要在中国找市场,那他就可以和国内买家达成合作,他们帮助他宣传主机,主机商可以建立相应的论坛给大家进行交流,美国主机侦探论坛估计就是这么来的。或是站长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大家要推广的东西通过个站长之间的合作,会很快就在站长界火起来,站长们天天说的东西,不好也会被大家认为是好的,不过产品的质量肯定要过关。要是选择和大型网站之间进行合作,那网站的类型要选择合适,针对你的产品选择合适的网站,这样的影响效果会更好点。

四、利用促销、体验产品营销

随着团购,网购的迅速发展,淘宝网、拍拍网等众多购物网站也迅猛发展。每天在网店游走的买家数以万计,商家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可以采用某些商品促销来增大商品的购买率,这样既可以增加网店的人气,同时也可以带动店铺内其他商品的销售。当有新货上市的时候,可以采取新品体验,免费领取的优惠活动,限时限量的领取,为了减少商家的损失,可以适当增加邮费。

五、利用产品包装营销

一说到产品的包装,大家可能会想到线下的销售,不错这的确就是线下的销售,这就是新的地方,大家应该把线上和线下结合起来进行营销。产品进行包装以后,就要靠上面的几种方法配合着营销。产品的包装要给产品找到个合适的场景,别人为什么需要这样的产品,这样的产品和同类产品比起来有什么好的地方等。不管是做什么,用户的体验是最重要的,所以用户的评价包装是肯定有的,这对淘宝客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对于软件类的销售,站长们可以采取多种软件打包放在一起销售的方法,可以还要采取价格战,这些应该都是些营销方面的细节了。可能线上的包装和线下的包装有些区别,并不是说产品的外包装,漂亮的盒子装扮,线上的更注重的是产品的时机利用价值,看用户真正需要什么样的包装,要从用户的角度出发了。

❺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哪8条红线

《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8条红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通过直播链接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由平台提供证据支持:

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以上内容参考:新华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5月25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8条红线

❻ 如何做好营销风险管理

一、市场营销风险界定
市场营销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利的环境因素而导致市场营销活动受损甚至失败的状态。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中,必须分析市场营销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努力加以预防,设置控制措施和方案,最终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市场营销主要包括四大风险:

1、产品风险。产品风险是指产品在市场上处于不适销对路时的状态。产品风险又包括产品风险、产品功能质量风险、产品入市时机选择风险和产品市场定位风险、产品品牌商标风险等。(1)产品设计风险是指企业所设计的产品过时或者过于超前,不适应市场顾客的需要。(2)产品功能质量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功能质量不足或产品功能质量过剩,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3)产品入市时机选择风险是指产品进入市场时间的选择出现不当。(4)产品市场定位风险是指产品的特色等与市场顾客要求不相符合。(5)产品品牌商标风险是指名牌产品被侵权或维护不当,使名牌产品信誉受损害时的状态。其表现一是被外部企业或个人侵权,二是品牌未经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三是名牌形成后疏于维护或维护不当而使信誉受损等。

2、定价风险。定价风险是指企业为产品所制订的价格不当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或用户利益受损,或企业利润受损的状态。定价风险包括:(1)低价风险。低价是指将产品的价格定得较低。从表面上看,低价有利于销售,但定低价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产品都行得通。相反地,产品定低价,一方面会使消费者怀疑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使企业营销活动中价格降低的空间缩小,销售难度增加。其次是产品订低价依赖于消费需求量的广泛且较长时间内稳定不变。而实际上,消费者需求每时每刻都在变动之中,因此企业这种价格的依赖性是非常脆弱的。(2)高价风险。高价是指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得较高,单件产品盈利较大。高价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高价招至市场竞争程度白炽化,从而导致高价目标失效;二是高价为产品营销制造了困难,因为低收入者会因商品价高而望而却步;三是订高价也容易使顾客利益受损,尤其是对前期消费者的积极性伤害较大。(3)价格变动的风险。价格变动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是由高价往低价变动,即降价;其二是商品价格由低价往高价变动,即提价;其三是因市场竞争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本企业的产品价格维持不变。在企业营销活动中,实施价格变动时,若处置不当,往往也会产生不利的局面,如降价行为会引发竞争对手的恶性价格战,提价会使消费者转买其竞争对手产品进而导致顾客流失等。

3、分销渠道风险。分销渠道风险是指企业所选择的分销渠道不能履行分销责任和不能满足分销目标及由此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分销渠道风险包括分销商风险、储运风险和货款回收风险等。(1)分销商风险。大多数企业都选择分销商销售产品,企业在选择分销商时若出现失误,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分销商风险主要表现为:分销商的实力不适应企业产品销售条件、分销商的地理位置不好、各分销商之间不能协调甚至相互倾轧、分销商的其他违约行为等。(2)储运风险。储运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商品在储运、运输过程中导致的商品损失。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商品数量上的损失,二是质量上的损失,三是供应时间上的损失。(3)货物回收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不能按约从分销商处及时地收回货款而产生的货款被占用、损失等现象。货款回收风险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分销商恶意拖欠和侵占货款、分销商因经营发生困难而无力支持等。

4、促销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由于促销行为不当或干扰促销活动的不利因素的出现,而导致企业促销活动受阻、受损甚至失败的状态。促销风险包括广告风险、人员推销风险、营业推广风险及公共关系风险等。(1)广告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利用广告进行促销而没有达到预期结果。企业进行广告促销必须向广告发布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企业所支付的这些费用具有特殊性,即费用所产生的效果不可衡量性。虽然大量的事例证明广告能促进销售,但这仅是事后的证明,能否促销及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销售,事前并不能估计。(2)人员推销风险。是指由于主客观因素造成推销人员推销产品不成功的状态。人员推销风险包括推销人员知识、技巧、责任心等方面的不完备而呈现的各种状态。人员推销虽然是一种传统有效的促销方式,如使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尤其是在大多数企业对推销人员按销售业绩计酬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问题。(3)营销推广风险。营销推广是指企业为在短期内招徕顾客、刺激购买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措施。企业营销推广的内容、方式及时间若选择不当,则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4)公共关系风险。企业开展公共关系,目的是为企业或其产品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市场营销开辟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空间。开展公共关系需要支付成本,如果该费用支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无效果或负效果,则形成公共关系风险。

二、市场营销风险成因分析

从实质上分析,市场营销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主观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市场环境的客观因素形成的。

1、市场营销风险的主观因素成因。从市场营销风险及所表现出来的几种现象看,之所以产生风险,首先是企业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保持传统的市场营销观念。计划经济时期商品供不应求,传统的营销观念奉行的是以产定销原则,企业生产什么样商品,顾客就消费什么样的产品。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奉行按需生产、以销定产原则,强调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供应相对过剩,消费是一种属于消费者主权的行为。企业营销观念错误,必然导致行为错误,错误的行为就会产生风险。其次,企业决策者习惯于凭主观想象作出营销决策。最终将会导致产品积压,资金搁浅。第三,企业营销管理者和营销人员不了解市场规则、规范或法规,也极易引发市场营销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系列规则规范、法律法规(如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行为规范、惯例等),如果某一企业的营销活动违反了市场规则规范,重者则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轻者则受到同行其他企业的抵制、封杀和联合反击,最终使企业败北。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内在的规律和机制,如供求规律、价格规律、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企业营销行为若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或不能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些规律,就会产生营销风险。第四,企业缺乏处理市场营销风险的经验和知识。当企业产生营销风险后,由于缺乏处理营销风险的经验和知识,风险就不能被及时控制并化险为夷。如1996年6月发生的三株口服液的常德事件就是因为企业缺乏相应的处理危机的经验和知识而最终导致企业受到重创——由某一事件引发的个体风险变成泱及企业整体的全面风险。第五,企业对市场营销风险的危害认识不足。在我国企业组织机构中,很难找到有关处理风险危机的机构,企业营销管理中关于风险危机的管理也往往被轻视,这些都是对风险危害缺乏警惕的表现。浙江绍兴生产的“会稽山”牌黄酒是国内名牌货,在日本也大受欢迎。在长期的销售过程中,竟然没有认识到不申请注册商标会产生的风险,结果被人在日本国抢先注册,进而导致企业在日本的销售受制于人,最终花费10万美元买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商标。有些企业在营销风险出现征兆时,或风险发生时,抱着侥幸的心理,总往好的方面想,而对其危害认识不足,以至延误了处理的最佳时机而成大祸。杭州正宇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原材料贸易的企业,在向杭州某搪瓷厂供应一批原材料时,发现该厂经营很不正常,但该公司经理认为几万元的货款回收不会有问题。结果,某搪瓷厂停产,货款欠拖不还,公司派员一催再催,该厂厂长一次次承诺,公司经理又轻信其承诺,抱着侥幸心认为钱能收回的,最终结果是该厂被法院宣布破产,正宇公司等到的是法院的债权申告通知书。第六,企业信息不灵,也是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企业没有及时足量地了解搜集用户、中间商、竞争者等有关信息资料,没有对交易对象进行信誉调查,盲目发生业务往来,最终产生风险。当前市场上发生的大量受骗上当的事例都属此列。

2、市场营销风险的客观成因。市场营销活动受到企业外部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并由此而引发市场营销的风险。对此类原因,企业必须加以研究。
(1)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性,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愈来愈受制于市场需求。而市场需求则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需求,已经由数量型需求转变为质量型需求,并且正朝着个性化需求演进。市场需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市场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变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变化、由群体共同性向个体独特性变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势,不充分认识其客观性,并努力调整市场营销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营销风险。

(2)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变化产生市场营销风险。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可以说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国内生产总值1985年为4517。8亿元;2001年为95933亿元,增加了近21。24倍。纵观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无一不在快速变化中,并继续快速变化着。从全球经济形势看,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联系度和影响度也在进一步上升,世界上某一国家的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导致其他国家的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特别是二十世纪末与二十一世纪初所发生的一些重大经济事件,如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墨西哥的金融风暴、美国的新经济浪潮、欧洲经济一体化、中国成功加入WTO,以及最近发生的日元贬值等,都进一步加剧了世界各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经济形势无论是循序渐进式的变化还是因突发事件产生的剧烈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并决定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当某种变化呈现不利因素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如中国入世后,企业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的同行,国际同行也会到你家门口叫板,因此市场营销的难度将加大,风险将提高。此外,各国政府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推动经济的发展,其指导经济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如我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实行经济紧缩政策,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又改为实行经济扩张性政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进而也会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风险。

(3)科技进步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的又一因素。科学技术的变革,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科技进步为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提供了新的机遇、新的方式和方法,丰富和发展了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另一方面,每一次新技术的变革,同时也意味着原有技术的淘汰,从这个角度上讲,也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了威胁。典型的例子是电子计算机技术互联网,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网络营销。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带来的冲击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国网络营销尚未普及,然而美国的网络营销已经比较成熟,2000年网络购物交易量达66亿美元。如果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的话,网络营销也会成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而被广泛使用。不懂网络营销,可能就会使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企业的营销组织结构、营销人员结构、营销战略与策略、营销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导致变革,变革不仅意味着新的机遇,更意味着风险。

(4)外部的其他因素。政治因素、军事因素等都会间接产生市场营销风险,如“9。11”事件引发的美国对阿富汁的战争,以及由此导致的美国经济由上升转下滑,间接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市场营销结果;国家内部的政局稳定与否,国家与国家间的外交与合作关系等,也都会影响并产生国内市场营销风险和国际市场营销风险。

三、市场营销风险的控制

1、加强市场营销环境的调查研究,是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的根本性措施。企业从设计产品开始,到定位、分销和促销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深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市场的调研活动,掌握相关的情报资料信息,包括顾客需求信息、竞争者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及相应的政策信息、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以及其他信息。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在充分掌握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展开,否则企业营销活动就会产生风险。中粮美特是一家生产包装产品的企业,为众多生产企业提供包装产品,近几年来营销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应收款都已收回。该企业规定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随货同行,货到人到,与客户当场验货,并办妥相应手续。同时营销人员还必须了解客户相应的信息,如产品销售是否正常,是否出现催要款项的情况等,通过营销人员深入客户的现场调查来分析判断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如该企业在与某生产饮料公司业务往来中,发现该公司出现了催要款的人员,且该公司产品库存积压上升,就及时调整对该公司的供应方式,后来该饮料公司被宣布破产,许多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回收,而中粮美特则毫发未损。

2、建立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在运营中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建立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就如同建立营销机构一样重要。风险防范与处理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预防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是调查研究相关信息资料,对公司客户的信息和能力进行分析和评定;三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进行风险处理演练,以提高对风险处理的应对能力,强化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四是在企业出现风险后,由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统一处理风险事件。一座城市没有消防部门不行,同样道理,企业没有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恐怕也不行。

3、正确面对发生的风险。当风险产生以后,如何面对风险,是决定风险能否正确和顺利处理的关键。风险的发生会给企业带来损害,也可能给社会、顾客带来损害。企业首先应该诚实地面对社会和顾客,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和顾客的损害,另一方面快速采取措施制止风险的扩大和扩散。如果风险产生后,企业回避、推托、甚至辩解,反而会使风险扩大,损害增加。1999年6月在欧洲发生的可口可乐饮料污染事件,就是可口可乐公司面对的一次风险。可口可乐公司采取的措施首先是由公司高层管理者飞赴比利时、法国处理饮料污染事件,并向受害者道歉。其二是委托权威机构对风险原因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公众公布。第三,控制和影响信息发布源。通过公司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地控制了风险的损害程度。又如1996年湖南常德—顾客因服用三株口服液后引发了其他疾病并致死,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三株公司的风险。面对该风险,三株公司一开始不承认,进而是推卸责任,最后被推上了法庭,风险越搞越大,最终酿成三株公司的灭顶之灾。

4、依法处理。企业风险产生后,企业应该迅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风险。国家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订了一系列相关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如《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决策者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营销活动中依法办事。在日常业务往来中,企业对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业务,首先要依法鉴订好合同,鉴订合同是预防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其次,当因为对方的原因而给企业造成风险后,应该当机立断,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处理风险。

5、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企业营销活动中的一些风险,是由企业员工素质不高或其他主观因素造成的。如有些企业销售人员因不熟悉所推销产品的相关知识而发生销售阻碍,或责任心不强而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及损失,都属于员工素质问题而产生的营销风险。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素质的培训与提高,是控制企业市场营销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员工素质培训应包括员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营销第一线的员工,其综合素质的提升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营销,对其强化培训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企业在对营销人员考核中,注重销售额及利润的考核固然重要,对其责任心与有关风险防范的考核同样重要。目前,许多企业实现的销售额从会计帐面看非常大,但实际的销售回笼资金却不理想,有些资金可能成为吊帐或死帐。因此,营销人员既要努力促进销售额的提高,更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❼ 中国互联网营销存在哪些问题呢

1.网络基础设施问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网络营销的先决条件.这些年来,虽然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成绩显着,但是和进行网络营销的条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在于:(1)上网人数少,网络普及率低,缺乏网络营销所需要是人气基础.
2.法律法规问题。网络营销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经营者与消费者不直接见面,消费者与商品没有直接接触,这将会引发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例如,购买者得到的商品与选购的商品不一致,网上欺诈,经营者被无理拒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受到黑客的威胁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不易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进行保护
3.信用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化体系还不健全,使得企业与消费者都对网络营销存在疑虑.对企业而言,认为网络营销刚刚发展起来,条件还不成熟,现在就开始网络营销会面临教大的风险;同时对我国消费者缺乏信心,担心有些网民利用伪造身份订购商品扰乱企业的正常营业.对消费者而言,担心企业欺诈消费者的血汗钱;同时担心企业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
4. 网络支付问题。目前,我国网络支付的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安全通用的电子货币尚处于研制认证阶段,在目前信用卡消费未占主导的情况下,网络分销成了一种"网上订货网下负款"是四不象交易方式,极大地影响了网络分销的效率.即使凭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对顾客和企业均有一个安全保障的问题.对顾客来说,他们面对的是陌生的机器,万一出故障吞了血汗钱怎么办;对企业来说,万一拿到的信用卡号码是盗用的怎么办即便是电子货币成为现实,但要让企业业务主管,整个社会接受,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实现.根据调查,有52%的网络用户认为,目前网上购物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安全方便的网上付款方式.因此,目前在网络安全支付方面存在的技术与观念问题是制约网络营销发展的核心与关键因素。.
5.物流配送问题.。目前我国网络营销配送需求远没有达到物流企业运行所需的最小规模,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购物消费者所在地域分布不均,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物流企业运行所需的固定成本,从而难以降低服务价格.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除了要支付商品价值外,还要支付运费,这就有可能使企业失去成本降低带来的价格优势.网络营销可以大大缩短商品交易时间,但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物流系统,消费者就有可能会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失去耐性,而网上购物的方便快捷也就无从体现,因此,开展网络营销最需要解决的就是物流问题,即"网络营销物流先行"。

❽ 软件企业“互联网”营销有哪些涉税风险

以下内容来自权威机关:

税务机关在对某互联网公司T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T公司实际是一家软件企业,主要经营民用软件,范围涵盖网络社交服务、广告服务和网络游戏等,其营利方式是向终端用户提供互联网下载渠道,在用户下载软件后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服务,其性质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所谓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加。根据2008年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50%.而T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无法取得经营增值电信服务的行政许可,不能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包括广告服务、网络游戏等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服务。为绕过这一限制,T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由其部分股东(均系中国公民)在境内成立多家持有对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行政许可牌照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牌照公司”)并安排T公司与这些牌照公司签订一系列合约安排,使T公司能够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实质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经营成果。

这种基于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的架构被称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根据T公司与牌照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T公司作为开展软件研发和市场推广的主体提供互联网增值电信服务应用内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平台,合作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统一收取,之后双方按一定比例结算分成(见下图),其中70%以上归T公司所有。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T公司发布在牌照公司业务运营平台(即网站)的软件均可无偿下载使用,且根据牌照公司网站与消费者在安装软件时签订的电子版《服务协议》,对于用户下载的软件,纳棚森作为软件着作权人的T公司给予用户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消费者使用时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偿服务以延长使用期、拓展软件功能和享受个性化定制服务。

一、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根据合作协议,T公司从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后向牌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对部分来自网络社交的个性化定制软件和网络游戏软件取得的分成收入,发票开具品名为“软件销售”,税率为17%。上述软件均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以及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T公司因此享受了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软件产生的收入时,开具品名为“增值电信服务”的发票,并适用6%税率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但可以根据从T公司取得的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造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见下图):

假设牌照公司取得含税收入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为r,则集团总体应缴纳增值税=牌照公司应交增值税+T公司洞亩应交增值税=〔R/(1+6%)×6%-R/(1+6%)×r/(1+17%)×17%〕+R/(1+6%)×r/(1+17%)×3%,经计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团总体的增值税负担为负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为70%,牌照公司取得100万元含税收入,则:1.不含税收入=100/(1+6%)=94.33万元,销项税额=94.33×6%=5.67万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税分成收入=94.33×70%=66.04万元。不含税收入=66.04/(1+17%)=56.44万元,销项税额=56.44×17%=9.6万元。3.牌照公司应交增值税=5.67-9.6=-3.93万元,T公司最高应交增值税=56.44×3%=1.69万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从T集团公司整体的视角看,每取得100万元含税收入增加的增值税负担=-3.93+1.69=-2.24万元,税负率=-2.24/〔100-(-2.24)〕×100%=-2.2%。

检查人员对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为负值的合理性存在质疑,认为T公司与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属于软件销售,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T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将5种软件产品销售给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种软件产品向终端用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樱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并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是合理的。

二、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对于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条件的问题,检查人员认为应当首先从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寻找关于此项优惠的法律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规定,此方面政策详见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纳入“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适用6%税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综上可见,享受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为:

1.软件系自行开发生产;

2.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

5.享受优惠的应税收入属于软件销售收入或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满足第1-4项条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取决于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满足第5项条件。

三、T公司软件收入的性质

(一)软件销售区别于销售普通货物的特点

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定义,软件是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普通商品相比,软件产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有形动产”,但同时也是软件着作权的载体,是软件着作权的复制品。这一点与图书、音像制品类似。

2.软件的开发和制作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软件开发完成后,剩余工作就是复制软件产品,对软件本身不再有生产制造活动,因此没有生产成本,缺少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项目。如果适用17%税率则软件开发企业将承担很高税负,因此才规定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软件产品是非消耗物,不会因使用而产生损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断维护。因此,后续软件服务是软件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容易和软件销售收入相混淆。

4.软件产品本身可以附着于有形载体(如光盘、嵌入式软件设备),也可以不附着于有形载体,通过占用计算机虚拟储存空间而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不附着于有形载体的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具有娱乐、社交性质的家用软件尤其如此。

由于软件产品具有以上性质,因此软件销售和普通货物销售相比也有其独有的特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各项权能包含了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销售软件产品不但包含有偿转让软件复制品行为,还包括了着作权人行使软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和授权购买者使用软件的行为。但是,软件销售不涉及转让软件着作权。

2.购买方取得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根据此项所有权可以使用软件。但是销售方可以限制购买方使用软件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条件,也可以只允许购买方使用软件的部分模块和权能。而销售普通货物,购买方不受此项限制。

3.软件销售的销售方式比普通货物销售灵活,对于不附着于有形载体的软件,交易过程不存在实物交付,而在计算机虚拟储存空间中通过复制或下载完成(如互联网下载),复制或下载完成后,着作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注册代码等方式实现销售收入,如果下载者无意使用,即使下载也不会注册。因此,软件销售取得收入的时点与软件产品所有权转移的时点无任何关系,销售方也不会以软件产品在网络的下载量,而是以实际收取的授权购买者使用软件的费用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二)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存在的涉税风险

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带来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扩大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是:

1.软件业属于轻资产知识密集型产业,自主开发软件的企业无论销售软件或为购买软件的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资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设备,但是目前软件销售适用优惠政策后的适用税率为17%,实际税负最高为3%,而软件服务适用税率为6%,由于缺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接近适用税率,导致软件服务的实际税负比软件销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软件企业具有将软件服务混入软件销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动机。

2.对于下游企业,在支付同等费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为“软件销售”的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而取得品名为“软件服务”的发票,只能抵扣6%的进项税额,前者的可抵扣税额是后者的2.57倍,因此软件企业将软件服务收入混入软件销售收入对下游企业是有利的。

3.软件销售与伴生的后续服务,包括安装、咨询、延续使用期、测试和维护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软件企业混淆收入性质提供了便利。

(三)软件销售与软件服务的区别

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软件销售行为与软件服务行为不易区分。从民法视角分析,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属于销售,意味着购销双方达成并履行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销售过程中一定存在两项行为:1.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支付价款,此项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在软件销售中,标的物是软件产品,即作为软件着作权载体的复制品。

软件服务行为与软件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提供软件服务不涉及转让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而是向已经取得软件复制品所有权的用户提供有价值的软件咨询、测试、维护等活动。

本案中检查人员对T公司“将软件销售给牌照公司”的说法有所质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确向牌照公司销售了软件产品,则牌照公司是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的限制,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将此项软件复制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现实是T公司软件可以在牌照公司网站上由终端用户免费下载,T公司又未许可牌照公司行使着作权中的发行权或将着作权转让给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第二,根据T公司与牌照公司的合作协议,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开发的软件对外提供服务,而是由终端用户在其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软件并占有、使用。因此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用户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开具品名为“软件销售”的发票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第三,软件最终使用者是终端用户,但牌照公司对用户开具发票品名为“增值电信服务”而非“软件销售”,此项证据可以证明在牌照公司与终端用户之间没有发生软件产品所有权转移。事实上软件产品所有权转移发生在T公司和终端用户之间,牌照公司自始至终不享有软件产品的所有权。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从T公司取得软件产品的所有权,而是与T公司合作对外提供服务的分成。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可以判断,T公司未将软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牌照公司,不应向牌照公司开具品名为“销售软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不应享受相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如果终端用户从牌照公司的网络平台上下载T公司软件后使用时或试用后需要付费注册,以享有使用软件的权利,则属于软件销售行为,但是在已经注册后终端用户向T公司支付费用不属于软件销售费用,因为销售行为已经在注册时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确的发票开具内容和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上文分析,参照T公司与牌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双方系合作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并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单方面向终端用户赠予软件产品所有权和授予软件产品使用权后,T公司和牌照公司与终端用户的每一次交易实质上包含两项内容:1.牌照公司向用户提供下载T公司软件和获取T公司软件服务的网络平台并取得收入,属于增值电信服务;2.T公司为用户提供软件功能拓展、升级维护和延续使用期、进行个性化定制的服务并取得收入,属于软件服务。T公司与牌照公司均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且二者应各自向用户开具发票。

实务中,T公司不向终端用户开具发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户收取全部费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则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时可以向牌照公司开具品名为“软件服务”的发票,由牌照公司向终端用户开具品名包含“软件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项内容的发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为70%,牌照公司取得100万元含税收入,如果T公司与牌照公司分别向终端用户开具发票,则:1.由于“软件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均为6%,则T公司应确认不含税收入=100×70%/(1+6%)=66.04万元,应交增值税=66.04×6%=3.96万元。2.牌照公司应确认不含税收入=100×30%/(1+6%)=28.3万元,应交增值税=28.3×6%=1.7万元。从T集团公司整体的视角看,每取得100万元含税收入增加的增值税负担=3.96+1.7=5.66万元,税负率=5.66/(100-5.66)×100%=6%,与T公司实际享受软件销售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情形相比,集团整体税负率相差=6%-(-2.2%)=8.2%。

如果仅由牌照公司向终端用户开具发票,T公司根据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开票,则T公司与牌照公司的税收负担均不变,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集团整体税负率可能高于6%.承上例,T公司应确认不含税收入为66.04万元,销项税额3.96万元;牌照公司开具发票时,应分作两项,“软件服务”不含税收入仍为66.04万元,“增值电信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8.3万元,合计94.34万元,销项税额5.66万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96万元,否则不得抵扣。

五、总结和建议

从2000年开始,国家对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给予即征即退优惠。此项政策本意是减少软件企业因缺少可抵扣进项税的购进内容而承担的税收负担,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以超税负返还的形式提供政府补助。当时互联网尚未普及,网络传输能力不足,除少数占用存储空间小、功能单一的家用软件之外,软件销售的主要业态是借助有形载体(如光盘)或嵌入式软件设备。这种销售模式下软件销售以软件载体交付使用为标志,因此软件销售收入与软件服务收入较易辨别,软件企业不易将软件服务收入混入软件销售收入,涉税风险仍然较容易控制。

但是从本案来看,随着互联网功能不断增强和受众扩大,软件产业的经营模式呈现两个趋势: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专业知识支持的商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绝大部分软件,无论商用软件还是家用软件,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和使用,而无需借助实际载体销售,所以软件企业正在从传统销售软件载体为主转向利用互联网平台推销并诱导用户下载为主;二是由于市场竞争原因,消费者更青睐免费下载使用的软件,为迎合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从传统的销售软件取得收入营利的方式改为提供免费下载让用户使用,培养用户使用自己软件的习惯,之后通过提供软件服务以获利的方式,这种营销策略的改变在娱乐、社交、电子商务、终端设备安全管理应用软件等方面表现的最为明显。

软件产业经营模式的上述变化带来的结果是:1.软件企业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作为营销平台;2.软件销售不再以软件载体交付使用为标志,因此软件销售收入与软件服务收入难以辨别;3.软件销售收入在全部软件相关收入中的比例相对下降,软件服务成为软件企业,特别是依托互联网开展营销软件企业的主要收入。由于软件服务收入与软件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相差巨大,软件企业将软件服务收入混入软件销售收入的动机更加强烈。

因此,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为目的的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也应当因应软件产业与互联网结合日趋紧密的趋势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软件销售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文件依据仅有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太低。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即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机关将有权根据行政相对人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到规章和法律法规层面才能维护税法的安定性和严肃性。

第二、此项优惠政策对何为“软件销售”没有明确定义,为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以本案为例,互联网企业T公司将软件服务收入作为软件销售收入,在仅承担3%税负的同时,其下游关联企业,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额,从控制这两家企业的集团整体计算,增值税负担为负值,严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收立法如要保留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就必须对何为“软件销售”作出解释。事实上,从民法角度来看,软件销售是在不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前提下转移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给购买者,并授予购买者使用软件的权利,购买者因获得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和软件使用权而支付对价的行为,双方达成一项属于双务合同的买卖合同,均需履行义务。

第三、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受票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大于开票企业申报的销项税额,“销方少交税,购方少抵扣;销方多交税,购方多抵扣”。软件销售的适用税率17%与软件服务适用税率6%差异过大,导致下游企业愿意取得品名为“软件销售”的专用发票以多抵扣税款;而开票企业开具“软件销售”发票虽然也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7%申报销项税额,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后实际税负率3%反而低于开具“软件服务”发票的实际税负率,实质上产生了“销方少交税,购方多抵扣”,有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规则。为破解这一困局,税收立法可以将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改为13%低税率优惠或允许软件销售适用6%简易征收优惠,使开票企业实际需缴纳税款的销项税额与下游企业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等。

第四、软件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目前政策执行中,有的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满足于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只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忽略了对交易行为实质是否属于软件销售的审核。实际上100号文件第三条只是交易行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确实转移软件产品所有权并因此从购买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了防止软件企业将实质上属于软件服务性质的收入混入软件销售收入,税收立法应当针对软件销售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审核范围不但包括软件本身是否符合申请优惠的条件,还应包括与该软件相关的收入的性质,对于软件收入究竟来自销售还是服务,不能仅以发票开具品名或合同形式为判断依据,而应当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判定:

1.销售方是否转移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给购买者并授权购买者使用软件;

2.销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购买方因为取得软件复制品所有权和软件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两项条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属于软件销售。以本案为例,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使用软件不属于软件销售,因为下载者没有支付对价;至于日后下载者为了更好的使用软件而向软件提供方支付费用,显然属于软件服务范畴。税务机关只有对软件销售与软件服务作出严格区分,才能引导企业更规范的享受税收优惠,防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扭曲增值税抵扣链条和损害国家利益。

❾ 如何进行网络营销风险的控制

网络营销风险的控制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也是电子商务技术的难点。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性,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1)信息保密性:
(2)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3)不可否认性:
(4)不可修改性:
网络营销风险控制的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三类措施,并且三者缺一不可:
(1)技术方面的措施:如防火墙技术、网络猛游防毒、信息加密存储通信、身份认证、授权等。但只有技术措施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
(2)管理措施:包括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实时监控、提供实时改变安全策略的能力、对现有的安全系统漏洞的检查以及安全教育等。
(3)社会的法律政策与法律保障:包括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统一商法以及各种网上的法律和法规等。
网络营销风险的控制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也是电子商务技术的难点。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性,必须从以下四个方腊歼面进行风险控制:
(1)信息保密性:
(2)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3)不可否认性:
(4)不可修改性:
网络营销风险控制的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三类措施,并且三者缺一不可:
(1)技术方面的措施:如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存储通信、身份认证、授权等。但只有技术措施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
(2)管理措施:包括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实时监控、提供实时改变安全策略的能力、对现有的安全系统漏洞的检查以及枝局销安全教育等。
(3)社会的法律政策与法律保障:包括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统一商法以及各种网上的法律和法规等。

❿ 网络企业有哪些风险

网络营销存在信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网络营销系统的管理制度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加强立法建设等措施来减少风险.
现在的网络公司采取新的经营模式,加上投资人对于新成立的网络公司愈来愈感兴趣,第二波网络公司热正在形成中。
美国风险投资家SamJadallah表示,自新闻集团(News
Corp)去年花了5.8亿美元买下迅
速成长的网络社群建构商MySpace.com后,网络公司的创办人们就积极地推动网络营运计划,希望吸引消费者、投资人和准买主。
另一项引发投资人重启对网络公司兴趣的原因是负担得起。Jigsaw数据数据公司的
CEO
Jim
Fowler表示,现在开公司和测试的成本比第一波网络公司热时要低上许多。Jigsaw成立于三年前,该公司协助会员购买、出售和交易企业联络信息。JimFowler指出,开放码软件、海外的程序设计师、商品服务器和其他网络基本设施要素已经更进步、更易懂,也比以前便宜。
属于第二波网络热的公司采用被称为Web2.0的经营方式,此一方法是网站主动邀网络使用者参与其中,这些网友透过MySpace贡献个人网页,或者提供企业高级主管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等有价信息。
Platial.com创办人之一的
Di-Ann
Eisnor表示,现在的网站讲求参与,网友不只是进网站浏览,他们会进来做一些事,如去年成立的Platial让网友上网站贡献最爱地点的地图。
部分网络公司直接靠提供信息赚钱,比如Jigsaw,而另一些网络公司则免费提供信息,却向想要在它们公司网站上刊登消息的企业收取广告费,像Platial就打算采取此一方式,这使得Platial成功取得来自硅谷知名的投资公司Kleiner
Perkins
Caulfield
&B
yers的资金。
Platial还打算根据网络访客点选广告主链接的次数对广告主进行收费,此一做法有别于第一波网络热,Di-AnnEisnor表示,刊登广告的企业可以看到成效,这样对广告主而言有更加靠得住的感觉。
今年上半年,美国风险投资额达到2001年以来最高水平,信息技术、医疗保健行业受到更多关注,投资稳中有升。
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
LLP)和行业跟踪机构
Venture
One的数据显示,风险投资公司上半年总计对1213家公司注入了129.7亿美元投资,较上年同期增长13%。2005年上半年风险投资额为114.7亿美元,涉及交易1131笔。Venture
One是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Co.)旗下的一家子公司。
今年第二季度,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额为67.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涉及交易
619笔。
上半年,信息技术行业获得的风险投资较上年同期增长8%,至71.5亿美元。第二季度投资为35亿美元,涉及交易363笔。
(作者为美国西雅图TD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http://tech.sina.com.cn/i/2006-08-31/03031112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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