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税务咨询主要可以做哪些方面的咨询
税务咨询主要做以下3方面的咨询:
税收筹划(以节税为目的);
依法纳税(以合法为目的);
纳税风险管理(以降低日常税务风险为目的,将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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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上海国税办理全市通办的机构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优化办税体验和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本市将全面推广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对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本公告授权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四、本公告通办涉税事项受理中需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事项业务专用章。
五、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办税指南等)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全市通办”专栏(http://www.tax.sh.gov.cn)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理全市通办办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来自于《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附件(1)。
引用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❹ 上海税务局咨询电话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5
❺ 目前税务专项咨询的服务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口头咨询。口头咨询的内容往往包含了电话咨询和委托方现场咨询等形式,这种税务专项咨询方式往往被用来解决简单明了的税务问题,在交谈的过程中,咨询公司的人能够给纳税人一定的简要答复,在咨询的时候,内容往往涉及到税收法律、法规的查询和办税的程序查询等,该咨询方式的主要特点便是简便快捷,在进行咨询的时候,如果遇到复杂或者不确定答案的问题,往往需要延后解决,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二、书面咨询。进行税务专项咨询的过程中,书面咨询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书面表达的方式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解答。在进行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会根据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制作出专门的解答文书,文书中往往会对纳税人的问题解答得非常清楚,而且有理有据,引用的法律法规也往往非常准确,当然,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现在的许多书面咨询也都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传输的。
三、网络咨询。税务专项咨询中,网络咨询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往往是以网站作为平台,工作人员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专家、学者等,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更为丰富,网络咨询是目前税务专项咨询中范围最广的,也是最为便捷的,服务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因此非常受欢迎。
❻ 税务咨询一般都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1)代理国税、地税登记、变更、注销;
2)税务申报,零申报,逾期补报;
3)审查纳税情况,用足税务优惠政策,选择纳税最佳方案;
4)协助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验证手续;
5)担任常年税务、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提供纳税筹划;
❼ 上海税务网络开票中心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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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有没有比较好的财税咨询类的网站推荐
财税政策查询类的有各地的官网,再就是会计网校、税屋、优税网等
❾ 上海哪里可以咨询企业税务方面的问题
企业方面的不是很清楚哎,我一般都是在上海税务局咨询,如果是企业方面的话还是建议你找个专家咨询学习一下,毕竟跟个人税务差别有点大。
❿ 上海税务咨询
不是免征,而是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涉及营业税优惠有三个方面: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营业税。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免营业税,如租金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三是销售不动产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职工教育费列支比例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服务企业年企业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按一般规定可以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提高到80万元,这对于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无疑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外包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服务外包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服务外包企业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之外,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以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在生产、研发、重组、技术转让等环节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还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如某服务外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550万元,技术账面净值600万元,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等10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1550-600-100-500)×15%×50%=26。25(万元)。
部分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的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可执行软件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