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台的《电子商务法》
其实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去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去伤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维护我们的环境,谢谢!~
⑵ 网络营销违法吗
当然不是啦!你要看清楚! 网络营销即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网络营销包含的内容很广,主要有:网上市场调查、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等等。 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或叫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着,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反而给人们造成这样一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⑶ 网络营销什么时候立法
网络营销虽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关网络营销的法律条文:
A、《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违禁物品除外)。
B、《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E、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⑷ 营销犯法吗
营销不犯法,传销才犯法。
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需求,从整体氛围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该产品的过程。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⑸ 截至2017年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推进,繁生出网络营销这个新的代名词,而已知网络营销的方法有十五种,个人工作经验之谈,有五种营销方法会在2017年的网络营销市场中在占据较大市场.分别是: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 BBS网络营销方法,博客网络营销方法,微博网络营销方法、微信网络营销方法。
第一种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与SEO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 构(内部链接结构、网站物理结构、网站逻辑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购买搜索结果页上的广告位来实现营销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广告体系,相互之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广告的优势是相关性,由于广告只出现在相关搜索结果或相关主题网页中,因此,搜索引擎广告比传统广告更加有效,客户转化率更高。
第二种BBS网络营销方法:论坛是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历经多年洗礼,论坛作为一种网络平台,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焕发出它巨大的活力。论坛营销的主旨,无疑是讨论营销之道,论坛营销应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风。比如,设一些专栏,聘请或培养自己的专栏作家和专栏评论家,就网友广泛关心的话题发言。不是为了说服别人或强行灌输什么,而是引导论坛逐渐形成自己的主流风格
第三种博客网络营销方法是建立企业博客,用于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以及企业文化的体现,一般以诸如行业评论、工作感想、心情随笔和专业技术等作为企业博客内容,使用户更加信赖企业深化品牌影响力。 博客营销可以是企业自建博客或者通过第三方BSP来实现,企业通过博客来进行交流沟通,达到增进客户关系,改善商业活动的效果。另一种,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进行营销,这是博客界始终非常热门的话题,老徐与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广告,和讯的博客广告联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测评活动等等,这其实才是博客营销的主流和方向。博客营销有低成本、分众、贴近大众、新鲜等特点,博客营销往往会形成众人的谈论,达到很好的二次传播效果,这个在外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国内还比较少。
⑹ 最高法明确网购拆封也能退货,最高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明确网购拆封也能退货,最高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明,《规定》第18条确立,互联网餐饮经营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规对入网许可证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实名制认证、核查许可证书,或是未执行汇报、终止给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项目等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遭受危害,消费者有权利认为互联网餐饮经营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许可证餐饮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⑺ 某电商平台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某电商平台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拉人头,无法给用户返利润,以系统升级为由圈钱跑路的话就是违法。网络营销是指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与软件工具, 满足商家与客户之间交易产品、提供服务的过程;通过在线活动创造、宣传和传递客户价值,并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以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新型营销活动。要擦亮眼睛,认真分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⑻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 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 、 《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 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⑼ 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又不 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擅自利用受 着作权保护 的作品的行为,即为 侵犯着作权 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 着作权许可 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 作品着作权 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着作权人的着作权益。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 着作权侵权 ,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 网络着作权 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 网络侵权行为 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着作权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受着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⑽ 网络营销归什么部门管
答法律分析:电子商务归国家工信部管理移动电子商务归国家商务部管理。国家工信部,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