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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版权

发布时间:2024-11-14 04:24:09

①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吗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着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着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网络着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着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② 网络着作权保护该如何进行有哪些规定

网络着作权保护该如何进行?有哪些规定?很多人认为着作权就是指发表文字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着作权不仅包括文字,还包括艺术设计和科学领域内的相关内容。而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网上信息也变得越来越不安全,着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且无法停止,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的范围也明显需要扩大,那么网络着作权应该如何保护?遇到网络着作权侵权该怎么办呢?网络着作权保护该如何进行?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1、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着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着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着作权登记对于明确着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着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着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着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5、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6、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着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着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哪些规定?1、传统着作权适用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网络着作权依然适用。2、对网络着作权,我国法律新增了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了以往传统着作权的保护范围。3、针对计算机信息方面我国加大了对网络着作权的监管力度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作品可以向网络着作权相关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既方便了管理也有利于着作权的保护。关于网络着作权保护该如何进行?有哪些规定?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网络着作权保护,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③ 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有哪些规定

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有哪些规定?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网上信息也变得越来越不安全,着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且无法停止,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的范围也明显需要扩大,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遇到网络着作权侵权该怎么办?有哪些规定?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有哪些规定?一、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网络着作权保护1、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网络着作权保护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着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着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着作权登记对于明确着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着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网络着作权保护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着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网络着作权保护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着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网络着作权保护5、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网络着作权保护6、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着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着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二、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哪些规定?1、传统着作权适用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网络着作权依然适用。2、对网络着作权,我国法律新增了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了以往传统着作权的保护范围。3、针对计算机信息方面我国加大了对网络着作权的监管力度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作品可以向网络着作权相关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既方便了管理也有利于着作权的保护。关于网络着作权保护该怎样进行?有哪些规定?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④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时,管辖权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服务器、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对于难以明确的,原告所在地可作为参照。


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列举作品,还包括在网络环境下具备独创性且可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已发表作品的网络转载,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超范围转载则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或教唆侵犯着作权行为,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明知的侵权行为,如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需承担与用户共同侵权责任。对于着作权人要求提供侵权行为人信息的要求,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故意避开或破坏版权保护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负民事责任。着作权人在提出警告和相关证明后,若服务提供者不采取行动,他们有权在诉前申请法律干预以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财产、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确凿警告后移除侵权内容,被控侵权人寻求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指控不实,被控侵权人因服务提供者措施受损,应由提出警告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计算机网络版权扩展阅读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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