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计算机的基本工作原理
计算机的全名应该叫“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General-Purpose Electronic Digital Computer)。这个名称说明了计算机的许多性质。
“通用”说明计算机不是一种专用设备,我们可以把它与电话做一个比较。电话只能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别无他用。而计算机不仅可以作为计算根据,只要有合适的软件,它也可以作为通讯工具使用,还能有无穷无尽的其他用途。
“电子”是计算机硬件实现的物理基础,计算机是非常复杂的电子设备,计算机的运行最终都是通过电子电路中的电流、电位等实现的。
“数字”化是计算机一切处理工作的信息表示基础。在计算机里,一切信息都是采用数字化的形式表示的,无论它原本是什么。无论是数值、文字,还是图形、声音等等,在计算机里都统一到二进制的数字化表示上。数字化是计算机的一种基本特征,也是计算机通用性的一个重要基础。
“计算机”意味着这是一种能够做计算的机器。计算机能够完成的基本动作不过就是数的加减乘除一类非常简单的计算动作。但是,当它在程序的指挥下,以电子的速度,在一瞬间完成了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动作时,就可能完成了某种很重大的事情。我们在计算机的外部看到的是这些动作的综合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计算机本身并没有多少了不起的东西,唯一了不起的就是它能按照指挥行事,做得快。实际上,更了不起的东西是程序、是软件,每个程序或软件都是特殊的,针对面临的问题专门设计实现的东西。
目前对计算机的另一种流行称呼是“电脑”,这是从香港台湾转播开来的一个译名,目前使用很广泛。实际上这个名称并不合适,很容易把人的理解引到错误的方向(或许这正是一些人有意或无意的目标)。我们从来不把原始人用于打树上果子的木棍称为“木手”,也不把火车称为“铁脚”。因为无论是木棍还是火车,虽然各有其专门用途方面的力量,各有其“长处”,但它们都只能在人手脚功能中很窄的一个方面有用,与手脚功能的普适性是根本无法相提并论的。同样,计算机能帮助人完成的也仅仅是那些能够转化为计算问题的事项,与人脑的作用范围和能力相比,计算机的应用范围也是小巫见大巫了。
计算机的核心处理部件是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处理器)。目前各类计算机的CPU都是采用半导体集成电路技术制造的,它虽然不大,但其内部结构却极端复杂。CPU的基础材料是一块不到指甲盖大小的硅片,通过复杂的工艺,人们在这样的硅片上制造了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微小半导体元件。从功能看,CPU能够执行一组操作,例如取得一个数据,由一个或几个数据计算出另一个结果(如做加减乘除等),送出一个数据等。与每个动作相对应的是一条指令,CPU接收到一条指令就去做对应的动作。一系列的指令就形成了一个程序,可能使CPU完成一系列动作,从而完成一件复杂的工作。
在计算机诞生之时,指挥CPU完成工作的程序还放在计算机之外,通常表现为一叠打了孔的卡片。计算机在工作中自动地一张张读卡片,读一张就去完成一个动作。实际读卡片的事由一台读卡机完成(有趣的是,IBM就是制造读卡机起家的)。采用这种方式,计算机的工作速度必然要受到机械式读卡机的限制,不可能很快。
美国数学家冯·诺依曼最早看到问题的症结,据此提出了着名的“存储程序控制原理”,从而导致现代意义下的计算机诞生了。
计算机的中心部件,除了CPU之外,最主要是一个内部存储器。在计算机诞生之时,这个存储器只是为了保存正在被处理的数据,CPU在执行指令时到存储器里把有关的数据提取出来,再把计算得到的结果存回到存储器去。冯·诺依曼提出的新方案是:应该把程序也存储在存储器里,让CPU自己负责从存储器里提取指令,执行指令,循环式地执行这两个动作。这样,计算机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就可以完全摆脱外界的拖累,以自己可能的速度(电子的速度)自动地运行。这种基本思想就是“存储程序控制原理”,按照这种原理构造出来的计算机就是“存储程序控制计算机”,也被称做“冯·诺依曼计算机”。
到目前为止,所有主流计算机都是这种计算机,这里讨论的都是这种计算机。(随着对计算过程和计算机研究的深化,人们也认识到冯·诺依曼计算机的一些缺点,开展了许多目的在于探索其他计算机模式的研究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工作的成果还远未达到制造出在性能、价格、通用性、自然易用等方面能够与冯·诺依曼计算机匹敌的信息处理设备的程度。这里我们就不打算进一步介绍这些方面的情况了。)
从CPU抽象动作的层次看,计算机的执行过程非常简单,是一个两步动作的简单循环(图1.5),称为CPU基本执行循环。CPU每次从存储器取出要求它执行的下一条指令,然后就按照这条指令,完成对应动作,循环往复,直到程序执行完毕(遇到一条要求CPU停止工作的指令),或者永无休止地工作下去。
CPU是一个绝对听话、服从指挥的服务生,它每时每刻都绝对按照命令行事,程序叫它做什么,它就做什么。CPU能完成的基本动作并不多,通常一个CPU能够执行的指令大约有几十种到一二百种。另一方面,实际社会各个领域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应用计算机情况则是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这样简单的计算机如何能应付如此缤纷繁杂的社会需求呢?答案实际上很简单:程序。通过不同指令的各种适当排列,人可以写出的程序数目是没有穷尽的。这就像英文字母只有26个,而用英文写的书信、文章、诗歌、剧作、小说却可以无穷地多一样。计算机从原理上看并不复杂,正是五彩缤纷的程序使计算机能够满足社会的无穷无尽的需求。
计算机的这种工作原理带来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计算机具有通用性,一种(或者不多的几种)计算机就能够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这使得人们可以采用大工业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计算机性能,降低成本。这使得计算机变得越来越便宜,与此同时性能却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通过运行不同的程序,不同的计算机,或者同一台计算机在不同的时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专用信息处理机器,例如计算器、文字处理器、记事本、资料信息浏览检索机器、帐本处理机器、设计图版、游戏机等等。甚至同一台计算机在一个时刻同时表现为多种不同的信息处理机器(只要在这台计算机中同时运行着多个不同的程序)。正是这种通用性和专用性的完美统一,使得计算机成为人类走向信息时代过程中最锐利的一件武器。
我们说CPU并不复杂,这是从原理上讲的。而今天最先进的CPU又是极端复杂的东西,甚至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制造出的最复杂产品。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这里列举其中最重要的两个:
第一,人们对CPU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需要由计算机完成的工作越来越复杂(现实社会总是不断提出新问题,要求用计算机解决。一个复杂问题解决了,人们就看到了另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解决的希望,因而会去努力),完成一项工作需要执行的指令数越来越多。一个永远也不能克服的困难是,计算机执行指令需要时间(请读者记住计算机的这个本质性的缺点,这对于理解计算机是极端重要的)。虽然目前计算机执行指令的速度已经快得惊人(每秒钟可以执行数以亿计的指令),对于人希望用计算机解决的最复杂任务而言,CPU的速度将永远是太慢了。为提高CPU在实际计算中的速度,人们开发了许多巧妙技术,而实现这些技术就大大地增加CPU本身的复杂性。
第二,需要用计算机处理的数据的情况越来越多。早期的计算机主要是处理数值性数据,例如整数、实数(在计算机里用一种称为“浮点数”的方式表示),CPU也就只需要围绕与这些数据类型有关的计算过程,提供一批指令。随着计算机的发展,新的应用需求层出不穷。例如,当计算机被广泛用于图形图像声音信号的处理时,虽然从理论上说CPU可以不改变(原有指令足以完成工作,只要写出相应的程序),但人们也发现,增加一些新的特殊指令,对这些特殊数据形式的处理就能更有效。新指令的增加能大大提高CPU处理特殊数据形式的效率(有时是必须的,例如为了实时地处理高清晰度的三维动画),由此带来的一个副作用是使CPU变得更加复杂了。
过去人们常说计算机的发展经历了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四个阶段,也把以这些方式构造起来的计算机分别称为第一、二、三、四代计算机。今天回头再看,这种说法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制造计算机的器件变化并不是根本性的(虽然其意义不可低估,例如在降低成本、减小体积方面),这个变化过程不过是人们寻求合适方式制造计算机的一个短暂的摸索阶段,在大约二十年的时间里就已经完成了。从那以后,计算机的基本制造工艺再没有大的变化。而在另一方面,计算机发展史中其他的事件则更重要得多。例如:计算机的小型化和个人计算机的出现,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计算机使用形式和出现形式的变化等等(这些都是在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范围中完成的)。
今天,人们还一直在研究真正新型的计算机,作为与普通计算机具有根本性差异的另类信息处理工具,它们能够发明出来吗?将在什么时候出现?能够具有今天计算机这样的性能价格比、这样的通用性与专用性的完美统一吗?能够取代目前流行的这类电子数字计算机吗?我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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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了我们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社会”生活正向我们走来。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网络社会自然也应该具有自己的道德,那么,网络社会的道德提出了哪些新课题,具有哪些新特点、其发展趋势如何呢?我们必须跳出“纯”技术的视界,对之作一番认真地探索与思考。
一、“网络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的技术创新之中,如果把历史上那种能够引起生产方式的变化、并广泛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社会整体变迁的技术进步称之为“革命”的话,那么,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无疑可算是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
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因特网已获得了令人惊异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86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人使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络数大约每10个月翻一番。特别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它突出了知识、信息的价值,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沟通顾客和生产厂家,及时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在政治领域,它用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充分发扬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高其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它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的协调、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科教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电子广告、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电子报刊、电子教室、电子图书馆、电子论坛、电子会议、电子购物、电子游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点播等网络应用皆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这期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改变: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动的范围受制于物理时间和空间是比较狭窄的;而以因特网为基础,人们之间的交往以间接交往的形式为主,以符号化为其特征,交往、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也就是说,网络交往、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总之,因特网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甚至可以说离开因特网,现实社会生活有可能陷入瘫痪状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进行规划,计划在21世纪初进入建立在因特网之上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网络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如果用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Cyberspace)比喻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生存空间的话,那么,电子空间并不能取代物理空间,因为人毕竟还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虽然电子空间会极大地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但人的物质、能量的需求毕竟还要在物理空间里得到满足,即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求,也需要在物理空间里才能获得直接的满足,比如基于家庭的各种情感,就需要家庭成员在一个物理的地点才能很好的培育和升华。真实的情形是,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各有所长、互相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存、生活环境。
应该承认,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开始这个电子空间的规模很小,不过是一个机房内、一个工作单位内的几台或多台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不过是物理空间的补充。在这个小小的电子空间中,适应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基本适用且够用的。当然,既然有一种新的相互联系、沟通、交往的方式,就如同驾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也必须遵守信息高速公路进行联系、交往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等,这是人们得以联网的基本前提;其次,是人们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如电子函件使用的语言格式、在线交谈应有的礼仪等。这些规则有时制定得相当具体,以电子函件为例,连字母的大小写、信息要简单精炼、主题应该集中、函件应该签名等都有规定。后来随着交往中冲突的增多,于是相关的人们开始组织起来,制定了一些更严格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道德戒律,如美国的全国性组织计算机协会制定的下列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等等。
如果说早期的局域网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传统道德还基本适用并够用的话,那么,以全球性的、开放性的、全方位的因特网为基础的“网络社会”,则正在动摇传统社会道德的基础。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确实,由于社会生活基础、人们交往和活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的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么,适应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便不够或过时了,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会要求的范围之内。
也许有人会说,规范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因特网是人们自主自觉自愿互联而建立起来的,自由是网络的灵魂,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为什么要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这些约束性的规范呢?
不容否认,规范确实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约束或限制,真正对一个具有怀疑精神的健全主体来说,规范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论证的。在面临问题情境时,我们时时刻刻都可反思:“我们是否应该……?”即是否我们认可或接受“应该如此”呢?或者面对现有的规范,我们也总可追问:“为什么应该……?”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规范的表面现象,并不是一切规范都全然是妨碍自己、扼杀自由的。毕竟不存在一个无限制、绝对自由的社会,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总是相辅相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他人与社会,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维持生存、求得发展、并创造价值的。在网络社会也是如此。目前的网络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之类情形,网络时空中充满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大量网络犯罪活动。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正常的网络秩序,否则陷入无休止的争夺,大家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失去一定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丧失一定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而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范为大家所接受之后,人们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生活。可见,一定的规范对一个文明社会来说是必要的限制,对维护人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规范是必要的,那么,是否任何规范都对每个人是必要的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善恶并不是人生而具有的本性,“善恶”的标准以人为根据,道德规范因人而异,具有主体性。历史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规范有不少显然是值得反思的。很多体现少数人利益与需要的、凭强权、欺骗或利诱等确立与维持的规范,完全是对多数人的一种迫害,对他人的自由的无理剥夺。在网络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就曾提出要按一个国家控制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来解决网络社会的道德、法律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美国在因特网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暂时无法动摇的优势,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显然不可能简单接受美国式的规范。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网络技术本身的“可行”也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之“应该”。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实”,原子能技术已经制造出了能够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缺少“可行性”,而是因为“不应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能力利用网络做许多你想做的事,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将面临许多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将对人类道德能力、水平、发展趋势等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这些“事实”是怎样的,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些“事实”的,有没有能力消化这些“事实”。如果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那么,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意识,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所拥有的道德情感,都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例如说,在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将由于不能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而越来越落伍,越来越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中,往往会比较消极、颓废。可见,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相应网络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
总之,网络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要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而是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艰苦地改造与创新。
二、传统道德面临危机与挑战
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任何一种革命性的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比任何力量更大地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同样,网络社会也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一种新型的知识经济正在形成,科学技术正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并使之具有向包括偏远地区的全世界幅射的强大力量,使那些“世外桃源”也能受惠于现代科技所带来的好处;劳动生产率得以极大提高,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逐步解放出来,闲暇时间有可能多于工作时间,这将有助于人们提高生活质量,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机会;社会管理方式也正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人民可以经由网路“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的能力得到增强;等等。
然而,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这一信息化浪潮也可能造成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这里我们仅仅例举一些比较典型的现象:
(1)尽管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很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如果不能做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今后建成的因特网联结的仅仅只是一些大城市、大公司及政府机构,在线的仅仅只是一些有钱人,它难免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大信息贫富差距,并且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如果信息或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垄断或主导,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那么对“信息边远地区”、对穷人将是极不道德的。
(2)道德冷漠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随着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网络社会中,“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将大为减少,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这有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其具体的表现是:一些人整天沉溺于网络社会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他人与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尤其是,在电子空间中,由于人们是以“符号”身份、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往,他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便以为不是在与人、而是在与机器打交道,往往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的行为,甚至认为盗窃、入侵等犯罪也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
--(3)信息内容具有地域性,而因特网的信息传播方式则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这使得一些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例如,道德上允许色情信息和色情服务存在的国家,发布、张贴色情资料,提供色情服务,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因特网是全球共享的,对此认为不道德的国家中的人们,则可能强烈反对网上色情泛滥,从而导致文化道德冲突。
--(4)网上人们任何发布信息的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喋喋不休,那仅仅是他个人的事,但在网络上,则是在浪费网络资源,浪费他人的时间。特别是由于诸如虚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漫骂与人身攻击等的出现,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关健问题。此外,“全球信息共享”是网络建设的目标,可有人把信息共享极端化,如盗用他人域名、侵犯知识产权等;反之,也有些公司被过分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信息产权的“保护”、垄断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
--(5)由于利用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能力,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或不能被正确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等来实现,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6)因特网是由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是随着因特网的扩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因特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网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但是,在因特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结在一起的,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将导致对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量占用。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否道德?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合理使用网络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由于进入网络空间所引发的这类问题还有许多,它们在网络生活中展开来,对传统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要求人们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去加以解决。
然而,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现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现象,维护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监督、约束、制裁机制,在网络社会也出现了严重困难。
我们知道,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故人、朋友、亲戚、邻里等)。依靠熟人(同事、邻居、单位、包括新闻机关、执法机关等)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是能得到比较好的维护的。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非常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当严谨,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比如一些商贩,对不认识的顾客常常坑蒙拐骗、“宰”起人来毫不留情,但在熟人面前却礼让三分,甚至不惜赔本让利。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但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界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很容易崩溃的。
可是,由于因特网的种种特点,类似于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失出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网所构成的,它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它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况且网络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包括禁止的黄色信息之类,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非实体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
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心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许多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约束、将难免为人们所“默杀”。也许,我们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的角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趋势,而确立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接受和遵循。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道德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出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网络成员自主自愿互联而成的,其成员之间的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们不需要、也不强求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其网络行为不违背网络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为加入因特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或者说,在遵守网络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是否能够真正促进道德进步,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③ 网络侵权论文(2)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着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着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着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网络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网络书》。在这份“讨网络书”中,作家们称,网络所属的“网络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网络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着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着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着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着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着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着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着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着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着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着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着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着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调整着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着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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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雷宇.网络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着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诈骗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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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在运行时,先从内存中取出第一条指令,通过控制器的译码,按指令的要求,从存储器中取出数据进行指定的运算和逻辑操作等加工,然后再按地址把结果送到内存中去。接下来,再取出第二条指令,在控制器的指挥下完成规定操作。依此进行下去。直至遇到停止指令。
程序与数据一样存贮,按程序编排的顺序,一步一步地取出指令,自动地完成指令规定的操作是计算机最基本的工作原理。
(4)计算机网络事由计算机技术扩展阅读:
计算机的特点
1、运算速度快:计算机内部电路组成,可以高速准确地完成各种算术运算。当今计算机系统的运算速度已达到每秒万亿次,微机也可达每秒亿次以上,使大量复杂的科学计算问题得以解决。
2、计算精确度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尖端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高度精确的计算。计算机控制的导弹之所以能准确地击中预定的目标,是与计算机的精确计算分不开的。
3、逻辑运算能力强:计算机不仅能进行精确计算,还具有逻辑运算功能,能对信息进行比较和判断。计算机能把参加运算的数据、程序以及中间结果和最后结果保存起来,并能根据判断的结果自动执行下一条指令以供用户随时调用。
4、存储容量大:计算机内部的存储器具有记忆特性,可以存储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各类数据信息,还包括加工这些数据的程序。
5、自动化程度高:由于计算机具有存储记忆能力和逻辑判断能力,所以人们可以将预先编好的程序组纳入计算机内存,在程序控制下,计算机可以连续、自动地工作,不需要人的干预。
6、性价比高:几乎每家每户都会有电脑,越来越普遍化、大众化,21世纪电脑必将成为每家每户不可缺少的电器之一。
⑤ 计算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简单3篇
计算机技术,指计算机领域中所运用的技术 方法 和技术手段。计算机技术具有明显的综合特性,它与电子工程、应用物理、机械工程、现代通信技术和数学等紧密结合,发展很快。那么计算机 服务合同 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技术服务 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算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1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单位“用友软件系统”的维护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决定订立本协议。具体服务项目及范围见甲方所购“用友软件”配置清单,协议期间由乙方提供日常服务。
第一条 定义:
1.1 “维护”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许可软件的技术指导和解决产品故障等服务工作的总称。
1.3 “现场”是指乙方根据许可合同许可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场所。 “现场维护”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派遣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处解决问题的过程。现场维护的技术问题包括:(1)由于许可软件产品故障导致的 死机 、数据错误;(2)由于环境原因导致的系统显示错误、数据错误、运行效率降低等问题。
1.4 “远程维护”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甲方提供问题解答和技术指导的过程。
1.6 “软件更版”是指由于许可软件出现故障而对许可软件进行优化、换代的过程。 “技术支持”是指乙方为了保障许可软件和系统正常运行,在服务时间内通过话或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的援助或技术指导。包括(1)澄清许可软件的功能和特点;
(2)文档资料的澄清;(3)许可软件的操作指导;(4)通过电话和/或互联网确认、分析和纠正错误。
1.7 “热线支持”是指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服务人员通过电话向甲方提供技术问题解答的过程。
1.8 “响应时间”是指从乙方接到甲方服务请求之后,到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对甲方做出服务承诺的时间。
第二条 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
“服务时间”是指乙方工作时间,每天8:30至17:30。
2.1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以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提供的该等维护服务为标准维护服务(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外,本合同所称维护服务服务仅指标准维护服务。
2.2 本合同附件一反映了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的服务政策。乙方将
在其允许甲方访问的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最新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政策,以便通知甲方任何服务政策的改变。所有改变(如有)将在当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才生效。在续签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之前,甲方有义务审查乙方当时有效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政策。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
3.2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有关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续签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第四条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4.1本服务项目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元整 元(小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第五条 服务范围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的范围包括:
5.1.1 由于系统数据库或许可软件发生严重故障或在关键处理时期内主应用程序出现故障而使甲方的现场系统停滞并且不能用许可软件处理数据。
5.1.2 许可软件发生问题而导致甲方主要业务受到严重干扰并且无法轻易解决(暂时性地)的问题。
5.1.3 许可软件发生非关键性问题,并且甲方能继续运行系统和/或进行操作。
5.1.4 所有有关许可软件的使用和实施的问题和要求。
5.2 本合同不包括许可软件的升级服务,升级服务按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5.3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范围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5.4 用友产品清单:
第六条 响应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许可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应在24小时之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为方便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应:
7.1 确保有专人负责许可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许可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为许可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7.2
7.3 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在许可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许可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做出诊断。
7.4 在乙方进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时,根据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员工,提供必要的设备。
7.5在乙方服务人员维护与技术支持完成时,配合检查许可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第九条 责任限制与违约责任
9.1 责任限制
9.1.1 除本合同的明确约定以外,乙方不对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做其他任何明示的或者暗示的保证或承诺。
9.1.2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11.2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1.2.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1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12.1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 其他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12.2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2.3 本合同由以下附件组成,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附件一:《标准运行维护服务内容》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一式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章页)
甲方: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计算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X计算机系统客户)
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WW系统有限公司 (_ X计算机系统服务单位) 住所地: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正确和安全使用_X计算机系统(简称_ 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及WW系统有限公司《_ X计算机系统服务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合同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 X系统技术维护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使用的_系统进行技术维护。
系统是指_ 系统专用设备和相应的_ 软件,_ 系统专用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聘用持有《____系统操作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上述系统。
二、服务方式:
1.安装服务: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能正常运行企业_系统的硬件环境和运行环境,乙方负责甲方_ 系统的安装,保证甲方能正常开具发票。乙方负责防伪税控_ 系统的升级工作。
2.培训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_ 系统操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将_ 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调离该岗
位后,甲方须另行指派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技术培训。有关技术培训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应视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技术培训合同。
3.电话服务:乙方设专线客服电话向甲方提供全天候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解答甲方有关问题,指导甲方排除故障,以满足甲方服务需求。乙方专线客服电话号码为:_ X-____ 。
4.上门维护:对于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指派专人到甲方现场排除故障,一般故障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特殊疑难故障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5.回访服务:_ 系统经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正常后一个月内,乙方至少安排一次电话回访服务;一年内乙方承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门回访服务。
6.专用设备维修:甲方使用的_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坏时,乙方承诺提供自甲方购买之日起一年免费更换(人为因素损坏的除外)。购买期限届满一年后,乙方负责提供维修养护服务,但甲方应即时结清乙方维修养护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
三、服务收费标准:
1.在甲方_ 系统运行期间,甲方须于每年___月__ 日之前向乙方缴纳当年_ 系统技术服务年费______元。
2.缴费标准为_________元/套/年,共计_____套____年,合计技术服务年费为_________元。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对甲方的服务,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定款额的赔偿金;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乙方服务质量或技术服务工程师等人员,乙方对投诉的问题和被投诉的人员,经查实确认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3.由于以下情况导致甲方_ 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只负责恢复_ 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因无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的人员操作导致时;
(2)操作人员误操作时;
(3)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的专用设备损坏时;
(4)应乙方的要求防伪税控_ 系统移机时,所造成的数据丢失和软件损坏;
(5)计算机感染病毒;
(6)其他不可确定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的;
(7)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等原因。
甲方如需更换_系统的相关设备,应向乙方支付所更换设备的费用。
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服务年费时,每逾期一日,应按应缴年服务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30日仍未全额履行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自备设备故障及排除:
甲方自备计算机和打印机出现故障,需乙方提供服务时,双方另外议定应当收取的服务费用。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止。
八、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
九、其他:
1、本合同之标题仅系为方便阅读,本合同之所有含义均以合同条款之约定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计算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一、服务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A、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配备系统管理人员1-2名,负责和乙方进行沟通。
2、建立健全网络运行和操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上岗操作,防止网络设备的损坏及网络数据的丢失和破坏;严禁操作人员使用工作站软驱进行任何拷贝,防止病毒感染。
3、要求各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出现误操作和其他非法操作,影响网络运行和数据错误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汇报,有系统管理人员与乙方联系,通知乙方进行技术处理。
4、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B、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担下列范围的技术服务:
数据库系统软件维护
a.数据库的整理、清除数据垃圾;
b.数据库系统的优化;
c.数据库数据的备份和转储;
d.数据库系统的重新安装。
HIS系统应用软件的维护
1.软件现有功能的维护,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2.对软件现有功能出现的故障进行诊断、检测、分析和处理;
3.当出现数据错误或不能工作时,负责检测和分析,并尽快排除故障;
4.软件的适用性修改(不包括新增功能);
5.在出现系统整体速度减慢影响业务之前,负责检测和分析,并尽快做出预防性处理,保证HIS系统的正常运行;
6.协助甲方处理可能出现的作弊事件,负责排查作弊人的作弊手段、作弊过程、作弊方法、作弊时间和作弊金额;
7.必须确保甲方现用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C.服务方式:
1.电话技术支持与远程技术支持。
2.技术人员现场服务。
3.在合同期限内,每年2次现场检查服务器工作日志是否正常工作,并记录;如有问题,按照故障大小,进行时间不等的各项服务。
4.每年2现场检查数据库备份情况,提供数据库安全备份建议。
5.根据服务器内存情况,对医院数据定期转移;
6.每年两次回访:检查数据报表是否准确一致;服务器分区状况是否合理,内存是否满足医院需求,正常备份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7.及时排查医院信息系统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8.对现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医院提出的为方便工作而进行的适用性软件修改;
D.服务响应时间:
1.网络中断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各种故障,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一个工作日内解决。
2.数个功能模块的网络故障或应用服务器出现故障,服务响应时间为2小时,两个工作日内解决。
3.网络和软件的一般故障,服务响应时间为4小时,4个工作日内解决。
三、技术服务的各项费用及付款方式
1. 技术服务费 元。
2. 付款方式:分两次支付,每年 月 日以前付 元,次 年 月 日前付 元。
四、合同争议及其处理: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法定程序处理。
五、 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内容继续顺延。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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