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算机网络战的手段有哪几种
计算机网络战的手段有2种:
1、间谍活动及国家安全漏洞
网络间谍活动是通过对互联网、软件或计算机进行非法攻击活动,从个人、竞争对手、团体、政府以及敌人处获取机密信息,从而得到军事、政治或经济优势的行为。
2、蓄意破坏
计算机和卫星协助的军事活动都有设备被中断的风险。指令和通信内容可以被拦截或更换。电力、水、燃料、通讯和交通基础设施都可能会受到干扰。
安全漏洞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偷窃信用卡号码,黑客攻击的潜在的目标也包括电网、铁路和股市。
(1)计算机网络战的政策扩展阅读:
计算机网络战的相关事件:
1、1983年,凯文·米特尼克因被发现使用一台大学里的电脑擅自进入今日互联网的前身ARPA网,并通过该网进入了美国五角大楼的的电脑,而被判在加州的青年管教所管教了6个月。
2、1988年,凯文·米特尼克被执法当局逮捕,原因是:DEC指控他从公司网络上盗取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软件,并造成了400万美元损失。
3、1995年,来自俄罗斯的黑客弗拉季米尔·列宁在互联网上上演了精彩的偷天换日,他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入侵银行电脑系统来获利的黑客,1995年,他侵入美国花旗银行并盗走一千万,他于1995年在英国被国际刑警逮捕,之后,他把帐户里的钱转移至美国、芬兰、荷兰、德国、爱尔兰等地。
4、2000年,年仅15岁,绰号黑手党男孩的黑客在2000年2月6日到2月14日情人节期间成功侵入包括雅虎、eBay和Amazon在内的大型网站服务器,他成功阻止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服务,他于2000年被捕。
㈡ 第一个提出网络战概念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其用于实战的国家是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网络战概念的国家,不仅率先成立网络作战部队,组建网络司令部,扩展网络武器库,编撰网络战手册,全面打造网络空间战略威慑能力,而且也是第一个将网络战应用于实战的国家。
美国不仅利用其独有的网络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采取网络窃密、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等手段,监听监控各国公民及国家领导人的电子邮件、社交网络和手机定位信息,而且采取强划势力范围和敌对国的办法,长期监控收集有关国家的军事、经济、科技等情报信息。
(2)计算机网络战的政策扩展阅读
现在的国际互联网,实际上是美国互联网。由于美国独霸网络核心资源的控制权和分配权,垄断着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硬件和软件核心部分的研发和生产,特别是其在许多关键设备和基础设施中留有后手等,都造成了国际社会对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心存忌惮。
这就需要各国着眼摆脱现有因特网技术体系的束缚,采用新的技术体制和架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一网、互联互通”的新平台。比如,可以采用全新的网络互联协议模型、全新的命名与寻址、全新的路由和交换等要素构成的新型网络体系结构,为构建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提供基础平台支撑。
现在,使用ADSL的用户越来越多,由于ADSL用户在线时间长、速度快,因此成为黑客们的攻击目标。现在网上出现了各种越来越详细的“IP地址库”,要知道一些ADSL用户的IP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要怎么保卫自己的网络安全呢?不妨看看以下方法。
一、取消文件夹隐藏共享
如果你使用了Windows 2000/XP系统,右键单击C盘或者其他盘,选择共享,你会惊奇地发现它已经被设置为“共享该文件夹”,而在“网上邻居”中却看不到这些内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默认状态下,Windows 2000/XP会开启所有分区的隐藏共享,从“控制面板/管理工具/计算机管理”窗口下选择“系统工具/共享文件夹/共享”,就可以看到硬盘上的每个分区名后面都加了一个“$”。但是只要键入“计算机名或者IPC$”,系统就会询问用户名和密码,遗憾的是,大多数个人用户系统Administrator的密码都为空,入侵者可以轻易看到C盘的内容,这就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怎么来消除默认共享呢?方法很简单,打开注册表编辑器,进入“HKEY_LOCAL_”,新建一个名为“AutoShareWKs”的双字节值,并将其值设为“0”,然后重新启动电脑,这样共享就取消了。
二、拒绝恶意代码
恶意网页成了宽带的最大威胁之一。以前使用Modem,因为打开网页的速度慢,在完全打开前关闭恶意网页还有避免中招的可能性。现在宽带的速度这么快,所以很容易就被恶意网页攻击。
一般恶意网页都是因为加入了用编写的恶意代码才有破坏力的。这些恶意代码就相当于一些小程序,只要打开该网页就会被运行。所以要避免恶意网页的攻击只要禁止这些恶意代码的运行就可以了。
运行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安全级别定义为“安全级-高”,对“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第2、3项设置为“禁用”,其它项设置为“提示”,之后点击“确定”。这样设置后,当你使用IE浏览网页时,就能有效避免恶意网页中恶意代码的攻击。
三、封死黑客的“后门”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既然黑客能进入,那说明系统一定存在为他们打开的“后门”,只要堵死这个后门,让黑客无处下手,便无后顾之忧!
1.删掉不必要的协议
对于服务器和主机来说,一般只安装TCP/IP协议就够了。鼠标右击“网络邻居”,选择“属性”,再鼠标右击“本地连接”,选择“属性”,卸载不必要的协议。其中NETBIOS是很多安全缺陷的根源,对于不需要提供文件和打印共享的主机,还可以将绑定在TCP/IP协议的NETBIOS关闭,避免针对NETBIOS的攻击。选择“TCP/IP协议/属性/高级”,进入“高级TCP/IP设置”对话框,选择“WINS”标签,勾选“禁用TCP/IP上的NETBIOS”一项,关闭NETBIOS。
2.关闭“文件和打印共享”
文件和打印共享应该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功能,但在不需要它的时候,也是黑客入侵的很好的安全漏洞。所以在没有必要“文件和打印共享”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它关闭。用鼠标右击“网络邻居”,选择“属性”,然后单击“文件和打印共享”按钮,将弹出的“文件和打印共享”对话框中的两个复选框中的钩去掉即可。
虽然“文件和打印共享”关闭了,但是还不能确保安全,还要修改注册表,禁止它人更改“文件和打印共享”。打开注册表编辑器,选择“HKEY_CURRENT_”主键,在该主键下新建DWORD类型的键值,键值名为“NoFileSharingControl”,键值设为“1”表示禁止这项功能,从而达到禁止更改“文件和打印共享”的目的;键值为“0”表示允许这项功能。这样在“网络邻居”的“属性”对话框中“文件和打印共享”就不复存在了。
3.把Guest账号禁用
有很多入侵都是通过这个账号进一步获得管理员密码或者权限的。如果不想把自己的计算机给别人当玩具,那还是禁止的好。打开控制面板,双击“用户和密码”,单击“高级”选项卡,再单击“高级”按钮,弹出本地用户和组窗口。在Guest账号上面点击右键,选择属性,在“常规”页中选中“账户已停用”。另外,将Administrator账号改名可以防止黑客知道自己的管理员账号,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计算机安全。
4.禁止建立空连接
在默认的情况下,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空连接连上服务器,枚举账号并猜测密码。因此,我们必须禁止建立空连接。方法有以下两种:
方法一是修改注册表:打开注册表“HKEY_LOCAL_”,将DWORD值“RestrictAnonymous”的键值改为“1”即可。
最后建议大家给自己的系统打上补丁,微软那些没完没了的补丁还是很有用的!
四、隐藏IP地址
黑客经常利用一些网络探测技术来查看我们的主机信息,主要目的就是得到网络中主机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安全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如果攻击者知道了你的IP地址,等于为他的攻击准备好了目标,他可以向这个IP发动各种进攻,如DoS(拒绝服务)攻击、Floop溢出攻击等。隐藏IP地址的主要方法是使用代理服务器。
与直接连接到Internet相比,使用代理服务器能保护上网用户的IP地址,从而保障上网安全。代理服务器的原理是在客户机(用户上网的计算机)和远程服务器(如用户想访问远端WWW服务器)之间架设一个“中转站”,当客户机向远程服务器提出服务要求后,代理服务器首先截取用户的请求,然后代理服务器将服务请求转交远程服务器,从而实现客户机和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联系。很显然,使用代理服务器后,其它用户只能探测到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而不是用户的IP地址,这就实现了隐藏用户IP地址的目的,保障了用户上网安全。提供代理服务器的网站有很多,你也可以自己用代理猎手等工具来查找。
五、关闭不必要的端口
黑客在入侵时常常会扫描你的计算机端口,如果安装了端口监视程序(比如Netwatch),该监视程序则会有警告提示。如果遇到这种入侵,可用工具软件关闭用不到的端口,比如,用“Norton Internet Security”关闭用来提供网页服务的80和443端口,其他一些不常用的端口也可关闭。
六、更换管理员帐户
Administrator帐户拥有最高的系统权限,一旦该帐户被人利用,后果不堪设想。黑客入侵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试图获得Administrator帐户的密码,所以我们要重新配置Administrator帐号。
首先是为Administrator帐户设置一个强大复杂的密码,然后我们重命名Administrator帐户,再创建一个没有管理员权限的Administrator帐户欺骗入侵者。这样一来,入侵者就很难搞清哪个帐户真正拥有管理员权限,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危险性。
七、杜绝Guest帐户的入侵
Guest帐户即所谓的来宾帐户,它可以访问计算机,但受到限制。不幸的是,Guest也为黑客入侵打开了方便之门!网上有很多文章中都介绍过如何利用Guest用户得到管理员权限的方法,所以要杜绝基于Guest帐户的系统入侵。
禁用或彻底删除Guest帐户是最好的办法,但在某些必须使用到Guest帐户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途径来做好防御工作了。首先要给Guest设一个强壮的密码,然后详细设置Guest帐户对物理路径的访问权限。举例来说,如果你要防止Guest用户可以访问tool文件夹,可以右击该文件夹,在弹出菜单中选择“安全”标签,从中可看到可以访问此文件夹的所有用户。删除管理员之外的所有用户即可。或者在权限中为相应的用户设定权限,比方说只能“列出文件夹目录”和“读取”等,这样就安全多了。
八、安装必要的安全软件
我们还应在电脑中安装并使用必要的防黑软件,杀毒软件和防火墙都是必备的。在上网时打开它们,这样即便有黑客进攻我们的安全也是有保证的。
九、防范木马程序
木马程序会窃取所植入电脑中的有用信息,因此我们也要防止被黑客植入木马程序,常用的办法有:
● 在下载文件时先放到自己新建的文件夹里,再用杀毒软件来检测,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
● 在“开始”→“程序”→“启动”或“开始”→“程序”→“Startup”选项里看是否有不明的运行项目,如果有,删除即可。
● 将注册表里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下的所有以“Run”为前缀的可疑程序全部删除即可。
十、不要回陌生人的邮件
有些黑客可能会冒充某些正规网站的名义,然后编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寄一封信给你要求你输入上网的用户名称与密码,如果按下“确定”,你的帐号和密码就进了黑客的邮箱。所以不要随便回陌生人的邮件,即使他说得再动听再诱人也不上当。
做好IE的安全设置
ActiveX控件和 Applets有较强的功能,但也存在被人利用的隐患,网页中的恶意代码往往就是利用这些控件编写的小程序,只要打开网页就会被运行。所以要避免恶意网页的攻击只有禁止这些恶意代码的运行。IE对此提供了多种选择,具体设置步骤是:“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建议您将ActiveX控件与相关选项禁用。谨慎些总没有错!
另外,在IE的安全性设定中我们只能设定Internet、本地Intranet、受信任的站点、受限制的站点。不过,微软在这里隐藏了“我的电脑”的安全性设定,通过修改注册表把该选项打开,可以使我们在对待ActiveX控件和 Applets时有更多的选择,并对本地电脑安全产生更大的影响。
下面是具体的方法:打开“开始”菜单中的“运行”,在弹出的“运行”对话框中输入Regedit.exe,打开注册表编辑器,点击前面的“+”号顺次展开到: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InternetSettings\Zones\0,在右边窗口中找到DWORD值“Flags”,默认键值为十六进制的21(十进制33),双击“Flags”,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将它的键值改为“1”即可,关闭注册表编辑器。无需重新启动电脑,重新打开IE,再次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你就会看到多了一个“我的电脑”图标,在这里你可以设定它的安全等级。将它的安全等级设定高些,这样的防范更严密
㈣ 急需完整的关于互联网的相关法规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着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着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㈤ 为什么说计算机网络战或将成为在未来信息作战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呢
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那么所有的 设备控制和信息传递都是受计算机所控制。所以在未来的信息战争中,计算机的网络战将成为重要的一种形式,谁占有了这个高地,谁就能够取得战争的胜利。
㈥ 网络经济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发展网络经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作者: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 陆峰博士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数字革命红利,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适应新经济的需求以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应用,要让信息经济红利释放出来,也需要同步完善相应非数字配套机制,确保信息经济发展红利不被风险所抵消。
一、网络经济发展需要非数字配套机制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报告认为数字技术能促进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过消除信息障碍、加强要素、革新产品,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包容、高效和创新的发展。报告强调数字技术收益能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互联网能扩大贸易、改善资本利用并且促进竞争,支持创造就业并且提高劳动者生产率,能够帮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应民需。报告提出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存在风险:缺乏法规监管会滋生垄断,不加强技术培训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没有问责机制会导致更强力的控制。报告建议建设人人可用、经济可行、开放安全的互联网。报告最后认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正直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时期,网络经济发展不光是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深入应用,网络经济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一次全面升级,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和服务手段滞后、信息素养跟不上发展步伐等问题,更需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非数字配套机制。
二、当前发展网络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网络新业态监管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产生了许多新业态,并且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难以跟上网络新业态的发展的步伐,缺乏系统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支付、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共享和交易、网络安全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空白,以至于相应的上层法律建立起来难度更大。二是行为时空分离、非面对面交易、网络协作分享等一些网络社会独有行为特征,使得传统用来约束线下行为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线下行为线上化监管的需要,亟需要对已有法律法规根据网络业态的新特征加以调整。三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融合创新产生的新业态,还存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的真空地带,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跨部门规章来加以规范。
(二)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手段和公共服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
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政府传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方式都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执法机构设置也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网络服务跨越了地区限制,融合业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这种线下时空紧密结合和行业独立发展背景下建立的执法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空跨越分离和行业高度融合发展的网络经济时代需要。二是政府传统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都是用非网络手段的,采用的都是线下手段,网络经济时代时空分离、平台服务、海量客户等新特点迫切需要政府采用在线、移动、大数据等新的监管服务手段。三是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都是资质准入制度,即采用严准入、宽管理的方式很不适合互联网业态的发展监管。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很快,采用传统的资质准入制度会拖缓了新业态进入市场的最佳机遇。
(三)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
当前网络新业态发展十分迅速,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各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产业的监测统计还十分欠缺,导致监测结果不仅部门间数据差异很大,而且与实际发展存在差距。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值分别为16.39万亿和13万亿,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务公布的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额为3.88万亿,但阿里和京东公布的2015年网络零售额总额就已经超过3.4万亿,如果加上亚马逊、苏宁等其他企业,很显然这个数字远远超3.88万亿。二是对新业态的监测和评估反映迟缓,政府传统业态管理模式是根据初期的发展状况,做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调研、摸底和评估,然后给出相应的结论性的评估结果,整个周期发展监测和风险评估周期都是相当长的,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态势就不允许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做出反应迟缓,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监管部门反应迟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当前网络小额贷问题频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对新业态的系统性监测和整合评估不足,目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是按照部门职能去监测和评估网络经济新业态存在的风险的,但是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业务都呈现出向多领域、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大型互联网公司业务涵盖电子商务、网络社交、新闻资讯、在线娱乐、云计算、在线教育、远程医疗、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领域,大型互联网公司总体业务架构朝着生态型方向发展,各个业务板块之间呈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公司呈现出了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态势。对这种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需要有系统性的监测和评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门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做综合性的评估,都是在各自监测和评估各自的领域。
(四)国民信息素养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
正如数字红利报告所说的,国民信息素养能否跟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也是影响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20年前,使用计算机是少部分专业人士的专利;10年前,会简单使用计算机成为了许多企业招工的优先录用条件;今天,能够数量操作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企业招工的基本条件。今天随着智能制造、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的广泛推进,各行各业对信息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许多在职员工对这种信息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适应。网络经济能否发展,企业信息化推进固然重要,但是职工的信息素养同步提升更为重要。企业互联网化转型创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张网或是一台智能机器能解决,企业互联网化转型是一个持续动态的业态创新过程,业态创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员工信息素养的不断提高。
三、关于发展网络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完善涉及网络经济新业态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出台网络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和违法处罚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电子支付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广播电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共享交易法、网络安全法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为其他涉及互联网创新业态典型立法基础。二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联网业态创新相关内容,比如商业银行法、卫生法、教育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要亟需根据互联网业态创新进展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对于一些出现的新业态,如果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要及时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或是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整。
(二)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实现快速响应、技术侦查和在线服务。一是适应网络案件发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传统执法事发属地和部门行业管理原则,成立多部门联合、国家直属管理的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监察局,实施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大部门管理执法机制,对网络案件一例采取“任意网点接报、国家统一立案、全国协同破案”办案方式,取消案件属地侦办负责制原则。二是建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统一的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综合采用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实现以网络技术手段侦办网络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三是适应网络经济业态快速创新发展趋势,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例实行无门槛准入原则,对于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律采用先照后证管理原则。
(三)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和新业态风险评估
一是加快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体系,研究构建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模型,将电子商务交易额、用户规模数量、数据资源规模等指标纳入法定统计报表,进行定期依法数据统计监测。二是积极采用新技术对互联网产业开展监测统计,由于互联网企业信息化水平都较高,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采集和报送,降低数据人工采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数据采集的时效和精确性。三是对出现的网络经济新业态,主管部门要提高观察的敏锐性和应对时效性,加强对新业态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处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生态圈的研究,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要做好整体性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要业务关联影响分析,克服从部门或行业角度片面看待互联网产业生态发展问题。
(四)加强对产业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训
一是建立对产业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产业工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农业物联网等相关信息技能的培训,邀请相关企业CIO和互联网企业专业人员授课,组织产业工人去相关示范基地现场参观学习。二是建立产业工人继续教育网络在线课程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提供行业两化融合、“互联网+”、电子商务推进等在线学习课程,并定期更新课程内容跟上产业技术发展步伐。三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机制,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联合办学,建立联合实训基地,为企业输送更加实用性人才。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㈦ 第一个提出网络战概念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其用于实战的国家是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网络战概念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其应用于实战的国家。
20世纪70年代初,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开始迅猛发展。1983年,计算机病毒首次试验成功。1988年11月,莫里斯病毒的出现,证明了计算机网络的脆弱性和可被攻击性。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网络战概念的国家。1991年的海湾战争,美国特工在伊拉克新购买的打印机中嵌入病毒芯片,致使伊防空体系中的预警和C3I系统瘫痪,为美军顺利实施空袭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3年,美国兰德公司的阿尔奎拉和伦费尔特发表了题为《网络战要来了》的论文,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网络战的概念,认为网络战是“为干扰、破坏敌方网络信息系统,并保证己方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网络攻防行动”,是“21世纪的闪电战”。
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中,美军首次实施了计算机网络战,利用网络战手段打击了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网络信息指挥控制系统,使南联盟的信息资源与作战效能受到重创,对达成空袭目的起到了重要作用。
(7)计算机网络战的政策扩展阅读:
网络战以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目标,以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为基本手段。主要包括网络对抗侦察、网络攻击和网络防御。网络对抗侦察,是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敌方网络中有利于网络攻击的信息。
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战的涵义又有了新的扩展。从广义上讲,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网络战的平台和基础,网络战不再仅仅依附于传统的常规战争而存在,已经拓展和波及所有与网络相关的事件和人员。
网络战是国家或利益集团以国际计算机网络为战场,以高科技手段为武器所进行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较量和斗争。在全世界网民已经超过18亿人,人类完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广义网络战必然成为未来网络战的主要形式。
㈧ 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有哪些
计算机系统安全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21世纪世界10大热门课题之1。计算机系统安全是个系统工程,其安全技术必须与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安全管理制度已成为网络管理中的重要任务,触及法律、法规、政策、策略、规范、标准、机制、计划和措施等,是网络安全的重要方面。(参见: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络安全实用技术》贾铁军主编)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保障包括4个方面:网络安全策略、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运作和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策略包括网络安全的战略、政策和标准:网络安全管理是指机构的管理行动,主要包括安全意识、组织结构和审计监督;网络安全运作是平常管理的行动,包括运作流程和对象管理;网络安全技术是网络系统的行动,包括安全服务和安全基础设施。
在企业管理机制下,需要通过运作机制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运作是在平常工作中履行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技术手段,“7分管理,3分技术,运作贯穿始终”,管理是关键,技术是保障,其中的管理应包括管理技术。
㈨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是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