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 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国际联网实 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 管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十七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 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联单位应当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本网络和接入网络的管理;负责接入单 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为接入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收取联网接入费用。
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定协议,与 用户签定用户守则,加强对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负责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 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收取费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 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 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的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 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 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 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 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10.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