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点对点传输的争议
在美国法律中,“Betamax判决”的判例坚持复制“技术”不是本质非法的,如果它们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这个因特网广泛使用之前的决定被应用于大部分的数据网络,包括P2P网络,因为已得到认可的文件的传播也是可以的。这些非侵犯的使用包括发放开放源代码软件,公共领域文件和不在版权范围之内的作品。其他司法部门也可用类似的方式看待这个情况。
实际上,大多数在P2P网络上共享的文件是版权流行音乐和电影,包括各种格式(MP3,MPEG,RM 等)。在多数司法范围中,共享这些复本是非法的。这让很多观察者,包括多数的媒体公司和一些P2P的倡导者,批评这种网络已经对现有的发行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试图测量实际金钱损失的研究多少有些意义不明。虽然纸面上这些网络的存在而导致的大量损失,而实际上自从这些网络建成以来,实际的收入并没有多大的变化。不管这种威胁是否存在,美国唱片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正花费大量的钱来试着游说立法者来建立新的法律。一些版权拥有者也向公司出钱希望帮助在法律上挑战从事非法共享他们材料的用户。
尽管有Betamax判决,P2P网络已经成为那些艺术家和版权许可组织的代表攻击的靶子。这里面包括美国唱片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组织。Napster 服务由于美国唱片协会的投诉而被迫关闭。在这个案例中,Napster故意地买卖这些并没有从版权所有者那得到许可发行的音像文件。
随着媒体公司打击版权侵犯的行为扩大,这些网络也迅速不断地作了调整,让其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难于撤除。这导致真正犯法的用户成为目标,因为虽然潜在的技术是合法的,但是用侵犯版权的方式来传播的个人对它的滥用很明显是非法的。
匿名P2P网络允许发布材料,无论合法不合法,在各种司法范围内都很少或不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表示这将导致更多的非法材料更容易传播,甚至(有些人指出)促进恐怖主义,要求在这些领域对其进行规范。而其他人则反对说,非法使用的潜在能力不能阻止这种技术作为合法目的的使用,无罪推定必须得以应用,象其他非P2P技术的匿名服务,如电子邮件,同样有着相似的能力。 美国法律
Sony Corp. vs Universal City Studios ( Betamax判决)
MGM vs Grokster 许多P2P网络一直受到怀有各种目的的人的持续攻击。例子包括:
中毒攻击(提供内容与描述不同的文件)
拒绝服务攻击(使网络运行非常慢甚至完全崩溃)
背叛攻击(用户或软件使用网络却没有贡献出自己的资源)
在数据中插入病毒(如,下载或传递的文件可能被感染了病毒或木马)
P2P软件本身的木马(如,软件可能含有间谍软件)
过滤(网络运营商可能会试图禁止传递来自P2P网络上的数据)
身份攻击(如,跟踪网络上用户并且进行不断骚扰式的或者是用合法性地攻击他们)
垃圾信息(如在网络上发送未请求的信息--不一定是拒绝服务攻击)
如果精心设计P2P网络,使用加密技术,大部分的攻击都可以避免或控制,P2P网络安全事实上与拜占庭将军问题有密切联系。然而,当很多的节点试着破坏它时,几乎任何网络也都会失效,而且许多协议会因用户少而表现得很失败。
2007年4月23日,CA公司发表资安警讯,指出Foxy、BitComet、eDonkey、µTorrent、Ares、Azureus、BearShare、Lphant、Shareaza、Hamachi、exeem lite、Fpsetup、Morpheus、iMesh等14个P2P软体都存在安全威胁,这些P2P软体的潜在威胁来源包括可能会覆写档案、为档案重新命名、删除档案、被第三方植入恶意程式等。 技术上,一个纯P2P应用必须贯彻只有对等协议,没有服务器和客户端的概念。但这样的纯P2P应用和网络是很少的,大部分称为P2P的网络和应用实际上包含了或者依赖一些非对等单元,如DNS。同时,真正的应用也使用了多个协议,使节点可以同时或分时做客户端,服务器,和对等节点。完全分散的对等网络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了,象Usenet(1979年)和FidoNet(1984年)这两个例子。
很多P2P系统使用更强的对等点(称为超级对等点(Super Node))作为服务器,那些客户节点以星状方式连接到一个超级对等点上。
在1990年代末期,为了促进对等网络应用的发展,升阳 (SUN)公司增加了一些类到Java技术中,让开发者能开发分散的实时聊天的applet和应用,这是在即时通信流行之前。这个工作现在有JXTA工程来继续实现。
P2P系统和应用已经吸引了计算机科学研究的大量关注,一些卓越的研究计划包括Chord计划, ARPANET, the PAST storage utility, P-Grid(一个自发组织的新兴覆盖性网络),和CoopNet内容分发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
P2P技术在中国法律方面处于空白状态,原则不受中国政府的官方限制。但由于P2P技术会大量占用网络带宽,并且由于中国的网络设施的现状和中国对网络管理的态度,都不同程度的对P2P通讯方式有所限制。
目前中国各大ISP对网络接入都进行了限速,通常为512K/s以下,对占用带宽的应用比如P2P,会采取措施,常用的手段有限制TCP连接数,封锁P2P协议,限制下载/上传速度等。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大部分都是秘密进行,因此中国众多P2P使用者称,此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使用权。在中国,被限制最多的P2P软件是BitTorrent系列软件和eMule。
此外,中国出于对国内产业支持和信息控制的考量,也会限制一些P2P方式的即时通讯软件。中国信息产业部曾发文要求VOIP只能在指定的网络运营商进行试验,并有地区封杀skype,不过也有官员对此否认并说明只是针对PC-Phone[2]。 在日本,根据日本现行着作权法,日本境内一切免费提供商业软件/或其他数据下载的网站均属非法。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款。BitTorrent系列软件和eMule均被禁止。但是,P2P技术在日本仍然流行。这多亏了Share和Winny软件的发明。这两款软件都采用了IP加密和数据加密的技术,目前日本有几百万人使用这两款软件来交流动画,游戏,音乐,软件等数据,但显然警方已经掌控了追查使用者的方法。2008年5月9日,三名在share上发布大量版权保护作品的职人遭到逮捕。这两款软件的流行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比如机密资料的泄漏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