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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手机卡

发布时间:2022-12-22 22:05:27

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根据法条可知,构成帮信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客观上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

(一)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何为“明知”?

笔者认为在帮信罪中的明知应该为明确知道,即在法律事实层面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明知。帮信罪从本质上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其本身就是对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如果将行为人口供中的可能性认知与帮信罪中的“明知”画上等号,将明知认定为可能知道、应当知道,则存在扩大适用的风险。认定为“明知”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即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

在2022会议纪要中,“明知”的标准得到提高,提出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1.强调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都会有避重就轻的心理,往往会作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的供述,基于帮信罪的特殊性,在证据收集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多次给嫌疑人做口供,最后通过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要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及行为人供述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2.避免简单客观归罪,纠正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为明知。


以往只要发现行为人有出售“两卡”且“两卡”被用于犯罪行为,就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人在开卡时被明确告知禁止出售、出租、出借等,虽然其违反了规定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也不能就此认定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具有知晓性。要结合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这一违法行为,便上升为刑事犯罪。


3.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发生在亲友之间的两卡行为,往往是没有利益交换的单纯借卡行为,只有在陌生人之间才会出现售卡、租卡等利益交换行为。因此,亲友间一旦出现将卡用于犯罪活动,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要慎之又慎,毕竟双方存在亲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2022会议纪要提到的亲友关系就一律认为无罪,而是要有更严格的标准,综合案件客观证据来判断足以证明行为人是“明知”。

4.关于主观是否明知,2022会议纪要提出了7个判断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手机卡、信用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二)哪些属于“帮助行为”

刑法条文中,提到了一些帮助行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买卖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行为属于帮助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称“意见”)第七条明确了“(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2022会议纪要第四条还提出了一个概念:“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区分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判断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意见》也针对《解释》中的第七条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补充: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2022会议纪要出台后,针对《解释》的第一、二、四项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


1.2022会议纪要明确了司法解释中“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应理解为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不属于该项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前文提到2022会议纪要对支付结算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和限制,也就是说今后行为人单纯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是一种“支付结算”的行为。


3.2022会议纪要明确了“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此外,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的...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2022会议纪要针对此规定也提出了帮信罪3000元和30万的立案追诉新标准,即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在此需要注意的是,30万和3000元之间是“且”的关系,需要同时满足。

② 转卖自己手机卡,为何会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手机卡已经成为了人手必备的通信工具,每一个手机中,都会有一张手机卡存在。针对不同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运营商开卡。

如果我们转卖自己的手机卡,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都是为了防止转卖手机卡,而让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增多。

综合上面两方面的情况看来,转卖手机卡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很深刻的道理在其中。而我们也应该做好个人的防护信息,防止手机卡和身份证丢失。

③ 将电话卡给电信诈骗者会怎么

法律分析: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 帮信罪提供了6张卡

法律分析:银行卡,属于两卡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这些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租借给他人,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⑤ 帮别人办手机卡涉案了怎么办

办理手机卡的人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⑥ 自己的手机号让老婆用属于帮信罪吗

如果您不是信息网络犯,且不涉及手机号租赁、买卖等涉及经济的交易,就不属于“帮信罪”。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帮信罪”指的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罪,如果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⑦ 帮忙收手机卡违法会影响家人吗

帮忙收手机卡违法会影响家人,这是属于违法行为,现在全国进行两卡行动,容易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多张卡是否每张卡都要有被害人

法律分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两高一部出台新意见明确“帮凶”刑责认定情形。“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

在依法、从严的前提下,前述意见还要求坚持准确认定,结合司法实践,不仅对于手机卡、信用卡的打击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如手机卡区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机卡等,也对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两卡”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予以具体而客观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⑨ 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多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金融账户,不要轻易外借他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碰法律的底线。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⑩ 帮别人办理手机卡,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果只是单纯帮人办理手机卡,是不会有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通过帮别人办手机卡的方式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单纯的帮别人办理手机卡,符合实名制的要求,只是帮别代劳,并且不以经营为目的,偶尔在生活上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是不会有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第一,企图通过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方式来进行违法活动的,例如帮助他人利用手机卡进行电信诈骗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企图通过虚假的身份证帮助别办理手机卡的,则有可能构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非法获利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只是在生活中偶尔单纯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需要帮助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于明知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明知”的方式。司法机关认为“明知”的含义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要明知自己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所帮助的对象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进行非法网络犯罪活动,而仍然帮助办理手机卡的,构成帮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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