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QQ聊天记录,怎样去公证处公证呀需要哪些 手续或者步骤呀自己拿着身份证,手机,可以去公证吗
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该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及标准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于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应区别于其他证据。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QQ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⑵ 怎样固定短信和邮件证据
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可见,该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证据的归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通过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在只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由此不难看出, “客观性”的特征突出和强化了作为证据的“事实”的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 因为其必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换言之, 当证据是指“事实”,该“事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而是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故要求其真实的存在,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1)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网络聊天证据与隐私权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第一、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或者是自己爱人与第三者的短信内容,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婚外性行为,仍是将其归列为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采用非法的收手段破获对方的密码,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那么直接面临的问题是该取证手段不合法,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公证处也不会进行公证。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隐私权相矛盾的其情况下,法院的审判人员如何均衡两者的轻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如何证明网名(MSN、QQ等)确系本人
在进行MSN QQ等聊天工具注册时,因为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如何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自己的爱人,这也成了困扰司法的难点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什么矛盾等进行间接印证。
三、如何增加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
(一)在司法实践中,欲使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这些证据提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固定没有法定手段,而且由于短信、网络聊天记录不安全、易删改的特性,公证机构只能对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审查,通过公证起到的作用是对内容进行保全和增加其公信力。至于法院能否采纳,主要看证据的内容能否达到其证明的目的,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⑶ 抖音上的证据怎样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郑某操作手机,同时对上述所有相关页面进行实时截屏、保存,并利用公证处打印机进行打印。
在整理好上述截屏图后,公证员将其作为附件制作到保全证据公证书中。
互联网让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商品交易的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对公证提出了新要求。公证服务作为一项预防纠纷的法律机制,也应当积极并与时俱进介入到这些新型的网络空间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⑷ 网络截图公正方式及收费标准
摘要 1、直接打印提交直接打印出来。同时开庭的时候带好可以呈现出内容的设备或信息的原始载体。说人话就是存有这些记录的设备(聊天信息),可以打开显示这些内容的手机或者电脑(网页等)。2、在线证据保全网页内容的话,可以考虑一些在线证据保全平台,比如时间戳或者网络取证,都挺便宜的。3、公证证据较为关键、对方有可能销毁、案子标的比较大。这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⑸ 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怎么公证
1.诉讼外可将手机短信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
2.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监督您在您本人的手机上进行相关操作提取相应信息,证明于何时监督您作了何事,您需要自行判断上述公证效力是否能满足您的诉讼要求。
3.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⑹ 如果要用网页上的信息用做证据,公证费需要多少
各地公证处收费标准不一样啊,上海一般是1000元,不过网上信息不做公证在庭审时通常是不睬信,这种事情我遇到很多了。
⑺ 北京哪个公证处可以做手机短信息的公证
1.大概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做不了,因为缺乏法律规定和短信本身的技术原因。
2.把记载手机短信的手机保存好。
⑻ 网络公证是什么
网络公证是公证机构在互联网时代的全新工作模式,是公证处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将公证业务的咨询、申请、身份验证、审核、证件查验、缴费、发放、查询等所有环节挪至线上,是在确保公证业务规范性的前提下,创建的公证处与办证当事人之间的公证“高速通道”。
网络公证的发展阶段:
公证机构作为提供证明服务的单位,为了更好地发展自身业务,一直在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创新拓展公证服务的能力,不断开辟新的业务模式。正因于此,公证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信息技术为公证服务提供事前咨询、预约;
公证机构最开始尝试线上公证的方式是提供咨询、预约类服务,这是由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线上办理公证业务并不可行,故而公证机构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公证预约服务。
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给用户带来了便利,办理人可以通过事先预约避免“排长队、跑断腿”等问题,对办理人来说是一大利好。
第二阶段,通过信息技术,针对电子证据保全此类特殊业务,提供在线公证服务;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屡见不鲜,相应地,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激增,为了满足此类公证需求,公证机构上线了“公证存证服务”。
公证存证重点在是“存”、“证”两个方面。“存”是指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存储,避免数据被篡改,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证明服务,在网络纠纷发生后便于取证。
此时的网络公证已经打破了传统办证方式必须线下办理的弊端,但它上线的公证存证仍存在局限,仅能证明存储后的数据的状态,确保电子数据并未被篡改,但是对于公证存证前数据在产生、交换、传输阶段的真实性证明却束手无策。
第三阶段,借助于移动互联的发展,通过视频方式,完成部分公证业务,实现线下“最多跑一次”的服务模式;
随着移动互联的普及,人们通过手机即可满足购物、支付、社交等需求,移动互联塑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生活形态,人们的日常生活无不被潜移默化的影响。
这个过程中,各类移动互联需求逐渐被激发,公证需求也不例外。为了颠覆传统公证面对面费时费力的公证模式,公证机构在摸索中上线了视频通讯公证,公证员通过在公证处内的网络视频设备,借助双向视听传输工具通过视频的方式在线进行公证行为,最后申请人再自行前往公证处取公证书。
这个阶段的网络公证与以往相比,有了极大的提升,它是将公证业务的办理过程挪至线上,通过视频通讯工具得以实现!但它并没有完全实现智慧化,因为申请人在线上网络环境中办理公证业务后,仍需线下领取公证书。
电子公证技术是公证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结合的第四阶段的应用,在电子公证技术构建的信息系统中,通过交互设计让公证机构参与到电子行为对应的电子数据产生、交换、传输、存储的过程,公证机构依据系统中不可抵赖的电子数据证据,便具备了对电子行为提供公证证明的服务能力。
电子公证技术彻底打破了信息化时代,公证员无法越过屏幕进入数字世界的僵局,为公证服务的应用场景提供了无数的可能,是公证机构全面实现智慧化的解决之道。
例如疫情期间,为促进民众消费而推出的消费券摇号,各大公证处纷纷采用使用了电子公证作为核心技术支撑的公证摇号系统,通过电子公证技术保障电子摇号的过程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摇号发起人与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借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公证机构由仅支持在线咨询、预约发展至现今的完全智慧化,逐渐实现了“让公证触手可得”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具便捷性的证明服务,给广大群众带去实实在在的方便。
网络公证的影响:
第一,网络公证的发展,解决了数字世界中数字行为的难以被证明的难题,在预防纠纷,稳定社会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二,网络公证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壁垒,因其开放性以及便捷性,使得公证不再遥不可及,它让越来越多的人群了解到了公证,在让公证流行起来这方面发挥着积极影响;
第三,网络公证使得电子公证技术逐渐被了解,在信息爆炸的现今,作为一项底层技术,它在更好地辨别信息的真伪上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⑼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应如何保全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它包括多种类型,既包括动态电子证据,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传输状态,也包括静态电子证据,如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网络而留下的日志文件记录。可见,网络聊天记录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类型,即网络公证机构保全和电子文件管理。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进行强化认证和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
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破坏和篡改,也是保存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妥善保管手机、电脑、U盘等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取手机后破坏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在单位网络受到攻击时,当事人可以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防止证据被破坏,同时防止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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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网络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1、公证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书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最为有效的证据。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着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