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哪些
1、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它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比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需要办理ICP证,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
❷ 网络信息 指的是什么
网络信息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利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
具体的说是指所有以电子数据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储在光、磁等非纸介质的载体中,并通过网络通信、计算机或终端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资源统称为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发布渠道或平台较多,如:搜索引擎等,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
(2)手机网络信息服务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网络信息的特点:
(1)实效性强
传统的商务信息,由于传递速度慢、传递渠道不畅,经常导致"信息获得了但也失效了"。网络信息则可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由于网络信息更新及时、传递速度快,只要信息收集者及时发现信息,就可以保证信息的实效性。
(2)网络信息增长迅速
internet环境的自由使得发布信息不仅仅局限于出版社,任何政府、研究结构、大学、公司、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在网上发布信息。
(3)准确性高
网络信息的收集,绝大部分是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信息发布源获得的。在这个过程中,减少了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从而减少了信息的误传和更改,有效地保证了信息地准确性。
❸ 什么叫作网络信息服务商
网络信息服务商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内知名有新浪、搜狐、163、21CN等等。
❹ 手机中网络服务指什么
就是设置手机上网的作用,主要是针对手机上网的GPRS设置如梦网等!~
❺ 什么是移动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产物
移动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是指基于通信网络平台,通过各种移动设备,以无线接入网络的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传播。
移动信息服务的特点如下:
泛在性、个性化、灵活性和广泛传播;
从移动贸易的角度分析移动信息服务,认为移动信息服务具有便携性、能到达性、易接近性、可定位性和身份可识别性等特点。
电子商务融合产物: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广播,信息等把消息,物品有效的传达给用户的一种结果。
❻ 什么是网络信息化服务
您可以理解为网站就是其中的一种。例如公安部的身份证信息查询系统。就属于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只是对无纸化,高效率,信息的共享性,协同性作业等等的一个统称而已。信息化的建设是国家飞速发展必经之路。谢谢。。。
❼ 什么是信息服务网业务(不含互联网)(SP)
首先回答您什么叫sp许可证
sp许可证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sp许可证分为地网和全网,全网sp是指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企业申请得到了此项经营许可证,那么该企业不但可以在企业所以省内进行业务开展,也可在全国其它30个省进行业务开拓。
企业办理sp许可证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注册资金为全网1000万元,地网100万元;
2、公司属于国内的内资公司,不存在技术入资,或其它入资形势;
3、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等。
申请sp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为: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
2、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3、一年内新设立的公司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一年内)审计报告;
4、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清单列表(含姓名、职务、学历、联系方式等),以及身份证和相关资历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或其办公场地证明、公司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员工的劳动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未尽事项,可以继续在网络发起提问。
❽ 手机什么叫网内短信为什么收费这种费用是怎么发生的
手机网内短信,也就是用移动基站收发的短信,是运营商提供的基础服务,现阶段不会取消收费。网络短信,是通过网络服务器,以流量传输的模拟短信服务,成本较低。
❾ 网络信息内容包括什么
指的是什么,网络信息服务还是您的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也称因特网网上信息服务,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机构和行业利用计算机、通讯和网络等现代技术从事信息采集、处理、存贮、传递和提供利用等一切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所需的网络信息数据、产品和快捷的服务,让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享受网络带来的省事,省心,省力。
个人网络信息,包括您的邮箱及密码QQ 淘宝等账号 地址手机号等信息,是您的网络个人信息。
❿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什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