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推動推行電子招投標的意義是什麼
積極應對電子招投標對傳統屬地監管模式帶來的挑戰,盡早實現跨區域常態化運行。針對各平台、各部門、各區域之間的工作壁壘,通知明確支持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異地評標系統跨省運行並建立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便旨在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當然在未來,統一制度規則與技術標准也是推動電子招投標走向全國的必要前提。
創新應用招投標電子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積極因素,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如通知「允許招標人選擇依法規范並符合行政監督要求的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投標交易平台開展招標」,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以外的市場形式發展,不僅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提高,也將引導電子保函平台、電子監管模塊的市場化發展。
招投標工作電子化的初衷,包括解決傳統紙質交易難以監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標投標成本、減少人為因素對於招投標的干擾等,其目標實現是一項系統工程。
著眼長遠、立足當前,打造開放、互聯、透明、共享的環節,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氛圍,仍將是招投標電子化建設工作的重心;通過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動電子招投標快速健康發展。期待越來越多地區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早日應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各領域招標投標管理再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