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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樓頂使用權網路信號

發布時間:2023-04-21 12:13:15

『壹』 信號塔建在居民樓上合法嗎

法律分析豎告陵: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將移動信號塔安裝在樓頂上是不合法的。樓頂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其他單位都沒有使用權,該共用部余戚分到底如何處置、能不能裝信號塔,是要由全體業主討論決定的,通過決定需要面積過三分之二且人數過三分之二才可以的。若未經居民住戶同意而將信號塔建在居民樓上,居民可以直接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四十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友中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貳』 物業法對樓頂平台使用的規定

這位題主說自己買的頂樓,好多人上去使用樓頂該怎麼辦?有書君覺得,這個問題要先搞清楚樓頂的物權屬於誰,然後才能談怎麼辦的問題。
但是,已經影響到了你的生活,你可以根據不同的物權的情況,進行反應和處理。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公共使用權向物業反應,要求物業管理
樓頂空間屬於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所以屬於業主共有。
樓頂屬於公共用地,大家是可以使用。比如安裝太陽能、曬物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隨心所欲的去做這些事,樓頂的承受能力,以及對你們造成的影響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物權屬於所有業主,就由物業出面管理,出了問題所有使用者共同分擔維修費用。
樓頂漏水找物業出維修基金,如果沒有,由整棟樓住戶一起承擔,這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頂樓的業主沒有購買使用權,就沒有單獨使用樓頂的權利。
但是如果對你們的生活或居住產生了影響,你們小區的物業公司也會干預的,如果他們不知道,則需要你們去告知他們進行管理,或者協商更好的方法。
如果是在一定的限度內正常使用樓頂,還是出了問題。那麼就是房子存在質量問題,物業公司也是要關心的,因為這在他們職權范圍內,必須保障你們的安全。
公共區域的門都由物業管理,你反應給物業,他們會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2.樓頂物權屬於自己,可以作出安民告示
樓頂露台、閣樓空間的使用權開發商與你簽訂了合同。
合同有效的前提是鋒羨訂立合同的主體對樓頂有處分的權利。
一般來說頂層的使用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樓頂屋面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對樓頂屋面不享有專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將樓頂屋面售予購房者。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第六條規定: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但是,新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樓頂已經購買,屬於自已的,其他人上去要經頂樓業主同意。但系防火通道的天台門不能鎖住。

3.根據物權、使用權,實行區域分而治之
劃分出區域,公共區和私有區域,分開管理。
這要看當時你買樓房耐陸時,開發商是否在購房合同里註明贈送頂樓給你個人。如果沒有贈送頂樓給你,頂樓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你無權干涉別人使用。昌基頃
頂樓空間屬於本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不是你個人業主的私有空間,其它業主有權共同使用。
樓頂如果是公共區,公共區域可以安太陽能,曬被子,那麼,公用區域大家出錢維護。樓頂漏水只有你家會漏,漏水找物業修。
建議你去找物業,要求物業出面與所有其他業主簽訂協議,上樓頂可以,但是得承擔將來你的房子漏水後的修復費用。大家共同使用出了問題的,大家共同承擔維修的責任也理所應當。
一般樓頂都無人願意管理,大多情況下,使用權都是屬於頂樓用戶在使用。
樓頂上有人活動,對你的生活造成的困擾也坦誠說明,讓物業把樓頂封住,不讓人上去,這是最現實的解決辦法。
屬於私有的部分(以證為據)自己管理。
頂樓砌泳池、砌魚池、搭建陽光房等,這樣的事情隨便一個都屬於違建,搞不好會被物業強拆。樓頂的使用權歸頂樓,業主裝修時,在樓頂設計廚房和浴室就不屬違建。但是出了問題要自己出錢維修。
樓頂使用權歸頂樓業主一舉三得:
1)購買後可以自己做防水防漏,解決了頂樓的老大難問題,同時解決了防曬防熱問題。
2)自己投資自己裝修,自己使用,增大了空間。種花種草、運動、觀景都可以。
3)視野好,安靜,可以真正體現出頂樓的優勢,沒有別人打擾。
但是,沒房產證的閣樓你買的只是使用權,拆遷的時候沒有補償款。
有書君覺得如果權責明確,各負其責,管理到位,樓頂上影響頂樓業主的事就不容易發生,頂樓的業主的生活就不會被打擾到了。
最後總結一下,有的的小區一般樓頂都是公用的,如果你住的是這樣的小區,不能要求只能自己使用,共同使用,共同維修。
有的小區,有頂樓贈送樓頂使用權的,你有給你的那部分的使用權,其他業主也有物業管理的公共部分的使用權,維修事宜各負其責。
有的小區有買頂樓就配套購買樓頂部分產權,如果你屬於這種情況,就是自己使用自己維修。請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做出相應的處理方式。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叄』 房頂裝通訊發射塔需要業主同意嗎

需要業主的同意
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小區住戶的同意才可以安裝信號塔。對於安裝信號塔,安裝信號塔屬於運營商公司的企業行為,只要安裝符合安全操作規范就可以。但是就安裝地點來說,需要獲得該地點權利人的同意。小區住宅樓頂屬於公攤面積,歸該幢樓住戶集體所有,因此,如要在該樓頂安裝信號塔,應獲得該樓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住戶的同意才可以。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可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築區劃汪散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住宅樓頂安裝信號基站的規定是:進行基站建設時,天線必須高於天線主射線方向距離天線22米以內建築物1.2米以上。基站安裝在居民樓頂的,需要小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小區安裝的信號塔必須經過業主同意或經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徵得意見後才能安裝。有的小區在開始入住的時候就已經安裝了信號塔(基本上是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這些信號塔是需要空間(房屋)或地點的,需要一定的電力或儀表箱等。所以每年會給物業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信號塔的輻射(電磁波)對人體是有害的,尤其孕婦和嬰幼兒危害更大,一般情況下出廠的設備都是在國家規定范圍內,但是到使用的時候,基本上都是違反國家規定。國家有的政策是,只要舉報必須要做出調查和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宴慶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晌陵握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肆』 合同上說明頂樓擁有使用權

法律上開發商的約定是違法無效的。這種合同應該還是有效,因為蔽腔合同要在房管局去備案的,只要備案里樓頂是單獨使用的,別人是上不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宏行衫帶森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伍』 關於房產頂樓大天台的使用權和擁有權的歸屬。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法律分析
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芹備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 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於該區分所有隱銷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能夠決定樓頂空間如何使用的,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樓頂空間,對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價值。 首先,樓頂空間關繫到建築物的防雨、壽命和安全,關乎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其次,建設樓頂空間,可以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增加活動空間,充分利用樓頂空間豐富區分所有權人的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再次,樓頂空間的開發利用,具有豐富的內涵,例如利用樓頂空間作廣告等,就是很好的開發利用,其所得利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這些利益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息息相關,不可任人予以侵害。對於這樣的重大利益,必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樓頂空間可以交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嫌攜毀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陸』 住宅樓頂安裝信號基站的規定

法律分析:鑒於信號基站的特殊性,司法實踐認定,未經業主同意,電信公司私自在居民樓安裝基站的,業務有權要求其拆除。. 原告邵小光系中山區某號房屋所有權人。. 被告在原告房屋卧室上方架設基站設施。現在除了郊外基本都有手機信號覆蓋,你覺得樓頂有基站,輻射大,其實你走在路上,坐在公司大樓里,都被信號輻射著,如果有危險,所有人都會出問題。. 基站的輻射量非常小,根本不需要在意,網上有科普的文章,有具體的輻射量級對比,可以看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世吵,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慧扮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搜碧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柒』 房屋的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滲卜所有,這棟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橘喊攜圓伏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捌』 移動信號塔安裝在我家樓頂上,這樣合法嗎

沒有經過當時人將移動信號塔安裝在樓頂上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移動信號塔安裝有輻射但是影響健康。

國家規定的基站輻射標准功率密度是小於40微瓦/平方厘米,現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時執行的都是小於8微瓦/平方厘米,實際使用中,這個數字可能還會更小。

(8)民法典樓頂使用權網路信號擴展閱讀:

雖然一個基站的功率比一部手機的功率大,但由於基站距離人體很遠,給人的輻射量遠遠小於手機。

一般情況下,在通話時,手機距離人體2-3厘米,而人體距離基站最少20米,兩者距離相差1000倍以上,而且手機往往具有比較靈活的功率控制機制,當手機信號弱時,手機會自發提高功率,以便搜索並接收信號,手機的輻射增加。正是由於這個因素,多建基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小輻射。

移動通信基站密度越高,每個基站的電磁輻射強度越低;手機距離移動通信基站越近,手機在使用過程中對通話者的電磁輻射量越低。

手機信號強度顯示「一格」時,手機發送功率在1瓦以上;信號強度顯示「五格」時,發送功率只有0.1瓦左右。就此來看,大家鬧著「拆基站」造成手機信號不好,反而是給自己留下了一個更大的輻射隱憂,因為手機找不到信號就會自動放大功率加強搜索。

『玖』 樓頂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源敬關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雹數慎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畢租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拾』 關於樓頂使用權的法律法規

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搏困冊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尺余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關於樓頂使用權的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依據我國相關基宏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
2、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有了進一步的解釋:買賣雙方可就該房屋所在的樓頂的屋面使用權、所在樓房的命名權等做進一步的約定。但同時規定個人行為不得損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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