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勞動合同屬於書面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所以說數據電文屬於書面合同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為什麼簽訂了網上協議還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網上協議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且一式兩份,包含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 工作網上簽約是什麼 勞動合同算嗎
關於工作的網上簽約應當算是勞動合同,網上只是一種形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4. 請問網路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內有違反勞動保護法的規定)
網上簽合同是一種簽合同的方式,具體是否生效還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可以採用網上訂立的形式,至於合同生效與否是又一方面的問題,它與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因素密切相關,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往來合同的收件箱發件箱等這是第一,還要在合同中明確本合同採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勞動者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 和單位簽了工作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和單位簽了工作協議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而工作協議僅僅是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如勞動報酬、社保、福利等等一般沒有寫入。
6. 勞動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勞動協議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協議,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內容。
《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 合作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合作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答:合作協議並不屬於勞動合同
首先理解: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定義
在古羅馬法中,對合夥的性質及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明確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從家族共有發展為企業主的聯合,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和增加利潤的需要,合夥遂形成較獨資更進一步的經營方式,經常為各國中小企業所採用。羅馬法的有關規定也為大陸法系諸國所沿襲。建立在合夥合同基礎上的企業稱合夥企業。
特徵
①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③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④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合作協議並不屬於勞動合同,合作協議是雙方合作簽訂的合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簽訂的合同,這兩者是有很大差別的,合作者才會簽合作合同,勞動者會簽勞動合同。
8. 主播合作協議是勞動合同嗎
一般的網路主播和平台的協議是合作和短期僱傭關系,不是正式員工,因此屬於勞務合作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網路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冊,從事網路直播活動,並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路主播實施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行為,網路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並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於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網路主播基於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續訂書的區別簡單來說是勞動合同書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續訂書則強調合同延續的時間。勞動合同書,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是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結束以後,與員工續簽的合同,合同的條款規定承繼《勞動合同書》,續訂書單指在遵循合同書規定的同時,將雙方合同時間延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