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管轄
法律分析: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❷ 網路訂單糾紛合同法院怎麼判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❸ 網路購物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在網購時,買方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賣雙方對於價款和標的物初步形成合意,隨後會提示買方及時付款,故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方的承諾,買賣合同成立。而買方將貨款匯至賬戶,買賣合同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❹ 網路購物發生糾紛 買受人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有,被告住所地和收貨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網上購物的合同履行地為收貨地,消費者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收貨地法院管轄
❺ 網購合同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如網購合同發生糾紛,管轄法院由買家所在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網路購物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簽訂有協議,應遵守協議。當事人一旦選擇了唯一確定的管轄法院,則不得隨意進行變更。《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包郵」,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買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郵」,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賣家所在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❻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是怎麼確定管轄法院的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中當事人確定管轄法院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❼ 淘寶購物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
淘寶購物糾紛,購物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❽ 網路購物合同與網路服務合同都屬於合同糾紛,那基於服務才產生的購物行為,發生糾紛時應該以什麼案由
這個要看發生糾紛的爭議點在哪裡。
如果是因為商品與賣家的銷售描述不符,那屬於買賣合同糾紛。是消費者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
如果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收取鑒定費用,那消費者收到商品與鑒定內容不一致時,消費者和電商平台之間就存在一個服務合同糾紛。
如果電商平台是向銷售者收取的鑒定費用,而消費者是向賣家購買的商品,那商品與銷售描述不符時,消費者與賣家之間仍然是買賣合同糾紛,平台沒有參與商品買賣的經營。但平台與賣家對商品的不實描述,虛假宣傳,平台應當與賣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❾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法律分析:屬於合同糾紛案件。如果是因為商品與賣家的銷售描述不符,那屬於買賣合同糾紛。是消費者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如果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收取鑒定費用,那消費者收到商品與鑒定內容不一致時,消費者和電商平台之間就存在一個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❿ 一般法院網路購物糾紛開庭嗎
開庭。在現實生活中網購是消費者購物的主要的方式,而網購產生的消費糾紛是非常多的,網購產生消費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 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 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向商家購買商品,系通過信息網路方式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由此建立買賣合同關系(也即網路購物合同關系),電子訂單即為合同的體現,買家與賣家為網路購物合同的相對方。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為網路服務平台提供商,依法為買賣雙方提供網路服務,與交易雙方形成的是網路服務合同關系。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系為交易雙方提供虛擬的交易場所,一般情況下並不參與交易本身,消費者的權益受損首先應向銷售者主張權利。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