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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軟體買賣案例

發布時間:2022-04-23 02:33:14

❶ 面試軟體銷售案例分析問題(急)

從你的描述看,以前應該是沒有過軟體銷售方面的經驗,但面試官給你出這個題目,說明他也不是希望你能回答得多麼完美,最主要是想考察你在這方面是否有潛力可挖,當然,如果他碰到聽上去顯得很有經驗的就更好了。

這里給你分享一個簡單但行之有效的四步法供參考。

第一步:建立關系。很多時候,銷售就是關系,如果你讓客戶第一眼感覺很不錯,說不定就選你的軟體了。但通常還是要循序漸進,先向學校的軟體采購聯系人聯系,約定一個溝通的時間,只要對方願意,就可以進行下一步。

第二步:需求調研。這一步是很重要的。很多銷售員,一上門就向客戶灌輸他的軟體如何如何好,服務如何如何專業等等,他們往往忽視一點,客戶的真實需求。即使你對客戶的業務不是很懂,但是你也要與采購聯系人充分的溝通,詳細了解他們具體有一些什麼樣的業務,需要用到軟體的哪些模塊。甚至,很多時候采購聯系人對業務也不清楚,這時,你要讓他給你推薦業務部門的人員,跟他們直接了解。這樣你才能做到心中有數,客戶到底要什麼?如果不上軟體,他會有什麼樣的痛苦?如果項目比較大時,建議你向公司提出,找一個比較熟悉業務或產品的顧問與你一同前往。

第三步:拜訪決策人。采購聯系人往往不會是購買的決策人,當你把客戶的需求基本摸清後,讓采購聯系人搭線拜訪一次決策人。拜訪時,向他簡單聊一下你收集到的需求和業務人員的痛苦,讓他感覺到你確實很替他們著想,而且分析得很專業。如果是一些小的項目,決策人完全可能就在這時決定購買你的軟體了。如果是大一些的項目,決策人這時還不會輕易表態,那麼,這是你要做的就是,在離開的時候,與決策人約定一個時間,由你帶上公司的專業團隊給客戶做一次解決方案的講解和產品演示。

第四步:解決方案講解。一方面,你要在公司內組織資源,找一個專業的顧問去給客戶講解方案或產品演示,當然,前提是要根據前面的需求調研。當然,還要了解競爭對手產品,當客戶提問時能解釋出你的產品優勢。如果項目比較大,這時需要組建一個項目團隊,最好是提請你的上級,即銷售經理親自組建和率領,對大項目他會比你更有經驗。這一步是非常關鍵的,也是客戶做出判斷的主要環節。

以上就是簡潔有效的四步法。當然,除此之外,競爭對手可能會打價格戰,那麼只要你在上面的四步法中,體現出你的團隊真正理解客戶需求,體現出專業的態度,只要價格不會高得離譜,客戶選擇你的產品的可能性更大。

在國內知名軟體公司(如金蝶),基本都是採用這樣的套路,稱之為「顧問式營銷」,當然具體過程還復雜得多,以後入行後你就會慢慢了解。

❷ 跪求網路詐騙的案例

1、網路交易詐騙

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條陌生號碼發來的消息,稱其網上購買的圖書出現異常,並發來異常截圖情況,截圖上留有淘寶客服技術支持人員的聯系方式。李先生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添加對方QQ號後,按照要求向對方繳納保險費用、保證金等費用共計14909元人民幣。

案例剖析:網路交易異常詐騙中,詐騙分子會掌握事主相關網購信息,並通過此信息獲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種理由,誘使事主轉賬匯款。

2、假機票詐騙

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條某航空公司發來的航班改簽退票簡訊,承諾免費辦理改簽退票服務且補償人民幣300元。王先生撥通電話與之取得聯系,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卡號及收到的簡訊驗證碼,王先生操作完畢後發現其銀行卡內的4999元錢被轉走。

案例剖析:隨著外出遊玩的市民增多,購買飛機票發生改簽或退款的情況也隨之增多,詐騙分子通過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過發送簡訊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簽,取得事主信任後,再誘騙事主轉賬,騙取錢財。

3、釣魚鏈接詐騙

近期,李女士手機接到一條簡訊息,內容為銀行卡積分可以兌換現金234元,請點擊進入網站查收,信以為真的李女士點擊鏈接填寫銀行信息以及驗證碼後,發現被轉走5000元。

案例剖析:此類詐騙一般以積分兌換、網銀升級等名義要求事主點擊簡訊鏈接,填寫個人信息,從而盜刷銀行卡內資金。

4、網路購票類詐騙

近期,高先生在QQ上添加了一個火車票「黃牛」,通過掃描對方發送的二維碼支付了300元購票費,後對方稱需要激活才能使用,按照要求又添加了一名「客服」人員,點擊對方發送的鏈接後發現其支付寶被刷走3998元人民幣,共計損失4298元人民幣。

案例剖析:嫌疑人一般採用QQ、微信等方式,謊稱可以為事主購票,向事主發送支付二維碼或發送相關鏈接,誘使事主進行轉賬匯款。

參考資料

去年這些網路詐騙「新坑」你踩過沒?-人民網

網路營銷的成功案例有哪些

現在我們經常在網上看到有網友在問:XX家網路營銷公司怎麼樣?好不好?哪裡有網路營銷公司以及網路營銷步驟、網路營銷經典案例、網路營銷策略、如何開展網路營銷等等諸多的問題。實這些問題看似不同,實際上都是同一個問題,說明了網友們比較關心以下兩個問題:

1. 網路營銷推廣是不錯的營銷方式,只是自己不會操作,又怕合作被人騙。

2. 自己想學習網路營銷推廣,希望找到一個比較好的方法,通過網路來提升知名度和變現。

實際上網路營銷推廣是根據不同產品搭配不同的營銷渠道方能起到好的推廣效果,並不通用。好的產品又需要好的內容為寫作基礎,所以將產品進行分類+營銷渠道進行分類+吸引力的創作才能獲得好的流量效果。

具體的大家可以詳細參考網路文庫:《解密:網路營銷推廣實戰和流量變現公式》

❹ 誰知道,關於使用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體的案例呀!

金辰公司訴科達公司等非法復制銷售計算機軟體侵犯軟體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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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處: 時間:2003-7-18 15:12:00

第一審人民法院: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時間:19951220
第二審人民法院: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時間:19960628

原告:中國金辰安全技術實業公司。地址:北京市首體南路1號。
被告:內蒙古科達電子開發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東街9號。
被告:內蒙古財經學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海拉爾路。
1994年10月,根據呼和浩特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管理委員會的安排,該市公安局、技術監督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成了市場清理整頓辦公室,對該市包括計算機安全防衛及通迅產品在內的公共安全產品行業進行檢查。同年12月20日,整頓辦公室在調查中發現內蒙古科達電子開發公司(下稱科達公司)有復制、銷售計算機軟體清毒軟體的跡象,於次日上午派出辦公廳室的兩名工作人員以顧客名義去科達公司購買清毒軟體,該兩人以100元的價格購買了5寸及3寸軟盤各一件,其中5寸軟盤外封票上註明了"解毒軟體,自己拷貝"的標簽。科達公司出具的銷售發標上註明了"解毒軟體,自己拷貝"字樣。因當時停電,雙方未當場上機演示上述軟盤的內容。隨後,該兩工作人員將買到的兩軟盤連同發票交給了等侯在附近的整頓辦公室的負責人。整頓辦公室隨即持該兩件軟盤及發票對科達公司進行了檢查,未發現還有Kill軟體及其復製品。檢查完後,整頓辦公室將科達公司出售的"Kill V70.0解毒軟體"帶到市公安局計算機科進行了演示。此後,該軟盤一直封存於市公安局技術防範辦公室,整頓辦公室在檢查中,科達公司職員陳X對該復制軟盤的來源作了如下陳述:"10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公司小馬對我說,明天上午你到內蒙古財經學院找胡老師拷張解毒的磁碟。第二天上午,我在財院機房找胡老師,胡老師不在,正好有學生在上課。一位老師問我有什麼事,我把拷貝的事說了。那位老師對我說,我們學生手中有這個盤,他們是用來自用的,你可以跟學生拷一張。他帶我到一位學生尋里拷了我所需要的那張盤"。隨後,整頓辦公室對內蒙古財經學院計算機房進行了檢查,該院胡鬃老師否認其向科達公司提供了軟盤予以復制。12月24日,科達公司法人代表在情況匯報中承認,"此事的發生確實是偶然的,也是不應該的"。
原告中國金辰安全技術實業公司(下稱金辰公司)得知科達公司出售"KillV70.0解毒軟體"復製品及內蒙古財經學院參與復制該欽件的事情之後,以該兩單位為被告,於1995年8月3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科達公司將我公司已取得著作權的Kill計算機清毒軟盤及其他軟體一盤進行非法解密、復制,並不顧復製品的質量,向市場銷售,獲取非法暴利,侵犯了我公司對該產品享有的著作權,損害了我公司的經濟利益,嚴重影響了用戶對我公司產品的信任。內蒙古財經學院作為教學單位,對所購買的軟體經解密後隨意讓老師進行拷貝和傳播,也嚴重侵害了我公司對Kill軟體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責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對我公司Kill軟體的復制和銷售,銷毀現有復制的所有Kill軟體,公開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消除在用戶中的不良影響,賠償因侵權給我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0萬元和我公司為清除影響所需要的費用5萬元。
被告科達公司辯稱,我公司從未銷售過經解密的原告Kill軟體,原告將我公司出售的價值100元的兩張解毒軟盤說成是其產品,沒有充足證據。本案是由整頓辦公室中的個別人員採用誘騙手段騙取所謂軟體侵權證據而引發的,此侵權證據來源不合法,不具有證據效力。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內蒙古財經學院辯稱:我院從未對原告的Kill軟體進行過解密。我院使用的部分解密後的Kill軟體是從社會上各種渠道流入的,並非我院自行解密後又進行拷貝的。我院作為教學單位,依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少量的復制,供教學使用,並不違法。如果是我院胡鬃老師給拷貝的,也只是胡的個人行為,我院從未安排胡作復制拷貝工作,故他的行為不屬履行單位的職務行為。請求法院重新確認我院作為本案訴訟主體的資格。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內蒙古計算機軟體領導小組對金辰公司提供的原版"KillV70.0"軟體及金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封存於呼市公安局技術防範辦公室的"Kill V70.0解毒軟體"進行了技術鑒定。結論為:(1)兩張軟盤上軟體數目不同,文件長度也相差較大,故兩盤不是簡單的"盤至盤"復制關系。(2)被鑒定盤上有3個清除病毒軟體,其中有一個名稱為"KillV70.01"軟體,其名稱、人機界面、功能及屏幕設計均與對照的公安部"Kill"消病毒軟體雷同,所以認定是由公安部軟體加工復制而成。(3)提供對照的公安部"Kill"軟體有加密防拷貝措施,而被鑒定盤無此功能,可隨意拷貝。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還查明:公安部系金辰公司的主辦單位,後雙方脫鉤。金辰公司計算機病毒清除工具"Kill V70.0"軟盤經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推定自1994年4月18日起享有著作權,登記號為950303。金辰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內蒙古財經學院對金辰公司Kill消毒軟盤進行解密並予以復制拷貝的充分證據。金辰公司對所訴兩被告的行為給其造成20萬元經濟損失一節,也沒有提供出充分的證據。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科達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出售"KillV70.0"軟體的行為,是對該軟體著作權人金辰公司的侵權行為,科達公司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軟體是國家機關在公務活動中提取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故不存在原告取證不合法的問題。金辰公司訴稱內蒙古財經學院侵犯其著作權的請求,因金辰公司未能提供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不予採納。金辰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KillV70.0"軟體的銷售損失完全是由科達公司的侵權行為所致,故要求科達公司賠償其2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全部支持。鑒於Kill軟體是特殊的軟體產品,並適當參考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及計算機的普及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七)項的規定,於1995年12月20日判決如下:
一、科達公司立即停止復制、銷售Kill軟體的行為。
二、科達公司賠償金辰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因技術鑒定和訴訟引起的損失15000元,總計45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三、科達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內蒙古日報》上公開向金辰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在用戶中的不良影響,費用由科達公司承擔。
四、駁回金辰公司請求內蒙古財經學院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
科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市公安局計算機安全監察處佯作顧客誘使其上當,取證不合法,且金辰公司與該處是委託銷售關系,存在利益關系,該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合法證據採納。該處作為金辰公司在呼市的銷售代理人,將作為本案證據的Kill軟盤自行帶回檢測,沒有由第三方進行證據保全。
被上訴人金辰公司辯稱,證據軟盤是整頓辦公室在執行公務時取得的,雖然有市公安局計算機安全監察處的幹警參加,但這些幹警是根據整頓辦公室的安排參加的,並不是該處單方的行為。所以,所取得的證據合法。監察處是一個行政執法部門。我公司的Kill軟體在全國只能通過各省、市的公安部門及其指定的單位銷售,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整頓辦公室依職權調查取證,對發現的盜版軟體進行檢測,是合法行為,無須再委託第三方進行證據保全。
原審被告內蒙古財經學院對上訴人上訴意見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無異議。
二審庭審中,科達公司以"不知被鑒定盤是否為我公司出售"為理由,拒絕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科達公司當庭提交了一件軟盤,稱"出售的軟盤的內容即從這一盤上拷貝而來。出售的軟盤未經證據保全,其內容可在一分鍾內全部改變,故應以這一盤的內容為准"。但科達公司對該軟盤與出售軟盤之間的關系未加進一步舉證證明。
二審另查明:根據呼和浩特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銷售清病毒軟體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頒發許可證。但科達公司未提供出有關銷售清病毒軟體的許可證。
二審法院認為:呼和浩特市整頓辦公室在對市場進行清理整頓頓時獲取科達公司出售的Kill軟體復製品及發票,屬正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該證據的取得合法有效,足以證明科達公司未經Kill軟體著作權人金辰公司同意,銷售其軟體的復製品,構成了對金辰公司著作權的侵權,科達公司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呼市公安局計算機安全監察處雖然與金辰公司有委託代理關系,其部分工作人員參與了對科達公司出售Kill清病毒軟體復製品一事的調查取證,但屬在整頓辦公室統一領導下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並非該處依據其代理關系獨立進行的調查取證行為。整頓辦公室對獲取的軟體復製品依職權進行封存,並無不當。科達公司當庭提供的軟盤,因其不能證明與證據軟盤的關系,不予采證。科達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科達公司的上訴理由未涉及原審被告內蒙古財經學院,應視為其同意原審對該院的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1996年6月28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❺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寶「錯價門」引發爭議
互聯網上從來不乏標價1元的商品。近日,淘寶網上大量商品標價1元,引發網民爭先恐後哄搶,但是之後許多訂單被淘寶網取消。隨後,淘寶網發布公告稱,此次事件為第三方軟體「團購寶」交易異常所致。部分網民和商戶詢問「團購寶」客服得到自動回復稱:「伺服器可能被攻擊,已聯系技術緊急處理。」這起「錯價門」事件發生至今已有兩周,導致「錯價門」的真實原因依然是個謎,但與此同時,這一事件暴露出來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容小覷。在此次「錯價門」事件中,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訂單,買賣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作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寶網關閉交易,這種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蔣蘇華認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淘寶網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賠禮道歉並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
總結: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比如,支付寶或者網銀被盜現象頻頻發生,給用戶造成越來越多的損失,這些現象對網路交易和電子商務提出了警示。然而,監管不力導致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公安機關和電信管理機關、電子商務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暴露的安全問題,嚴格執法、積極介入,徹查一些嚴重影響互聯網電子商務安全的惡性事件,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

❻ 淘寶網上賣盜版軟體,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如果工商部門發現我的網店出售盜版軟體,會怎麼進行處理,我會為此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跟罰款?
根據你的交易金額以及你的貨存量來做出處罰。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工商局的一般做法是罰款、沒收假冒商品、吊銷營業執照等。
如果數額很大或者情節很嚴重的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http://ke..com/view/2368523.htm
或者,如果工商部門對我進行處理時,我是不是可以不管,只是關了網店就可以了?
不是關了網店那麼簡單的就沒事了,只要能查出來店主就是你,你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與現實生活中的店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性質是一樣的。
我想知道的是工商局的反應,還有該怎樣的對策。
工商局的反應就是一旦知道你就是那個網店的店主,不日就會找上門來,至於到底是給你罰款還是沒收等什麼處罰,要看你的具體情節以及涉案的金額,很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犯罪。不過就你這種小店,估計工商局都不會把你看在眼裡,言外之意可能都懶得管你。
還有,現在的網店還不是實名制登記,查找起來比較困難,一般的小店不會引起工商局的注意,只要超大型或者涉案金額特別多的網店才會引起網路警察的注意,一旦查出來你的ID,隨後工商局等單位就會一個個找上門來罰款等等。
最安全對策的對策就是,不幹違法的事。

政策的大方向是網店也要實行實名登記,這樣做的原因就是為了防止網路詐騙和假冒偽劣商品。

❼ 網路營銷的成功案例有哪些

針對現在很多網友都在問的一些關於產品網路營銷策劃書、網路營銷概念、網路營銷創業、網路營銷特點、網路營銷定義、免費網路營銷等 問題。或者一些網友會詢問「XX公司怎麼樣,好不好」以及「XX城市有哪些網路公司」之類的問題,實際上這裡面就反映出兩個大家關心並希望能夠解決的「痛點」問題。

1. 認識到網路營銷推廣是當下比較好的一種營銷方式

2. 希望能找到或者有人告訴自己有效果的網路營銷推廣的方式或者方法。

實際上對於這些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究竟什麼叫「網路營銷推廣」?

網路營銷推廣含義簡單的來說就是:通過互聯網讓企業和產品、人物和作品、網站和APP、電商和微商等實物產品或虛擬產品在網路上受到更多人關注從而提升名氣和銷售產品。

其次,在網路上「流量」即代表著一切,有流量就能獲得你想要的東西,所以網路營銷推廣最終的結果就是一種通過「網路來獲得流量」的一個過程。根據《解密:網路營銷推廣實戰和流量變現公式》文檔中的說法就是:

「網路營銷推廣」的根本目的在於什麼?其實毫無掩飾的來說就是「賣產品」,賣了產品才能把錢給賺了!實際上就是「通過網路獲取流量,再讓流量進行變現」的過程。所以我們的確沒有太多的精力和時間做一些看似對網路營銷有作用實際上等來的確是一次次心灰意冷的營銷推廣技術嘗試。

然而大家都不禁要問:

1.究竟有沒有一種不需要花太多營銷成本甚至零成本就能通過網路獲得更多的流量方法呢?

2.究竟有沒有一種可以拋開復雜的網路技術又能很快上手實操使流量進行變現的方式呢?

3.究竟有沒有一種類似武術套路那種有固定的「網路營銷推廣「一鍵參考公式呢?

所以,歸根結底來說:網路營銷推廣就是根據自身的產品性質去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網路營銷推廣方式來獲得流量的過程。

當下網路營銷渠道已經不局限於之前的搜索引擎seo優化了,QQ營銷、郵件營銷、問答營銷、競價廣告等等,因為互聯網發展到今天已經演變出了更多新穎的平台和推廣方式,如直播、知識付費等興起下就需要我們能在短時間內找尋到適合自己產品和營銷渠道從而去獲得流量。

具體有興趣的請參考網路文檔:《解密:網路營銷推廣實戰和流量變現公式》

❽ 網路營銷的成功案例

❾ 關於虛擬商品交易成本分析的案例

對於你的問題它的覆蓋面實在太大,也太深刻了!目前 所存在的Q幣和一切網路虛擬交換物品 它是 為了使公司
盈利 其成本不能表面而論 有誰知道 或是規定了QQ綉中一頂帽子,一件衣服值多少錢?我賣多少我不虧?
他不等同與現實商品
你要估計它什麼樣的價值可以為公司 員工帶來多少利益。它的成本再怎麼定,也是虛的 原則上只要滿足我
盈利的目標,這就是它的成本!這么龐大的體系來分析他專家都難,更何況你我? 本人簡單認識如下

首先,在騰訊,Q幣虛擬交易現象中,已經從單一的商品消費支付變相衍生出多種商品的支付手段,
從它作為以人民幣的方式等價交換虛擬流通時,他已經有了貨幣的概念,其作為一種價值尺度,就是
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在騰訊的網站里,Q幣可以用來購買虛擬商品,如一件虛擬的QQ秀衣服就要好

幾個Q幣,一個虛擬的頭像也要好幾個Q幣,高級會員可以用Q幣交納會費,一

個高級QQ群每個月要30個Q幣。Q幣等虛擬貨幣不僅能夠購買自家所提供的各種網路服務,而且還能在互聯網

上購買到其他企業所提供的網路服務,比如江民殺毒軟體等一些網路上的流行軟體。

有了這樣一個利益覆蓋面廣,利潤橫生大前提,Q幣交易的種種活動也愈發有趣了。

在淘寶網上,人民幣兌換Q幣的賣方報價為0.5元人民幣兌1Q幣,一般私下

里買入方報價為0.45至0.47元人民幣兌1Q幣。另外,購買Q幣的方法已經簡單

的從經銷商處購買,發展至可以通過撥打聲訊電話、手機,每次申請面值為1

、2、5、10面值的Q幣,相當於1、2、5、10元人民幣從電話費上扣除。#那麼如何低價得到貨源,這里又

產生新的問題,如哂號現在市面價格10000個號碼.如果是一手的.沒哂過的.價格在220元左右.然後再通過

哂號工具:jqq,pqq.等進行查號.機子快.網路好的.一個小時能查10000以上的號碼,可以自動查出每個號碼

有多少Q幣.游戲幣.等級.是否有密碼保護.積分等等都可以一目瞭然一

般只出售1-9的.也有人.1-4 5-9分開來賣.價格大約分別在1-4.14元.5-9.23元左右。這中可以說是Q幣帶有

負面性質最過的一種,但從其中不難發現在我國相關法律不全的情況下,埋下的隱患還是不能忽視的。

以上限於篇幅也只談些粗顯的東西,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❿ 我在淘寶發布侵權商品了!我賣的是破解版軟體!被官方代理公司投訴了!有多嚴重!我犯法了嗎會不會來抓我

這種行為是犯法的,淘寶會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你的店鋪監管,如果你通過賣破解版軟體所得數額巨大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淘寶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

出售假冒商品,是指用戶發生以下行為:

(一)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且情節嚴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三)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四)賣家涉嫌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每件扣兩分(三日內不超過十二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為了防止對公眾造成不利影響,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涉嫌違反上述情形的賣家,淘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店鋪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10)網路軟體買賣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

劉某、蘇某與黃某均是90後大學畢業生,2011年至2012年期間,三人先後開了六家網店銷售盜版工程預算軟體,獲利共計26萬余元。近日,臨武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案件,一審判處三人七個月至一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作為90後的大學畢業生,劉某、蘇某與黃某三人大學畢業後因求職競爭激烈、就業壓力大,就動了開網店銷售盜版軟體賺錢的主意。

2011年初,黃某與蘇某商議注冊一個淘寶店鋪,在該店鋪上銷售盜版工程預算軟體,蘇某負責網店經營,黃某負責提供貨源及組織發貨給買家。黃某通過網路以每套70元至75元不等的價格向位於深圳的上線購入盜版工程預算軟體,網店銷售所得利潤按比例分成。

後來,黃某將其同學劉某找來,又另外注冊一家網店,同樣銷售盜版軟體。2012年6月間,為了方便網店經營,三人將網店整合統一運營,由蘇某、劉某負責三個網店的日常管理,黃某負責尋找貨源、組織發貨,所得利潤按4:3:3的比例分配。按照這種方式,三人銷售盜版軟體共計6700餘套,獲利共計26萬余元。

本案中,劉某、蘇某與黃某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計算機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三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其行為理應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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