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開設賭場罪,進看守所2個月。取保候審出來的。現在檢察院通知再去辦理一次取保候審,會不會被判刑
網路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取保候審出來。現在檢察院通知再去辦理一次取保候審,說明案件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會判刑。
『貳』 網路開設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證據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網路賭場罪怎麼判
網路賭博與線下賭博同樣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賭博罪的量刑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肆』 網路開設賭場罪怎麼認定
我國未規定網路開設賭場罪,以下行為可認定為網路開設賭場犯罪: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伍』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不
開設賭場罪量刑情節嚴重的情形有:
1、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3、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4、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陸』 組織賭博罪和網路賭博罪處罰
網路組織賭博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一定會構成賭博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求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柒』 開設網路賭場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