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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管制是哪個法律提出的

發布時間:2022-02-11 08:07:04

㈠ 法律中的管制是什麼

1、管制的對象。根據《刑法》分則中關於管制刑的規定情況來看,管制刑的適用范圍較廣,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還可適用於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徒刑或者以不宜關押為宜,但又需要對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處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第38條、第69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並罰時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4、執行方法。管制刑不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但是刑法沒有規定違反上述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的懲戒措施,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管制的執行效果。

管制的特點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1.管制適用於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脫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

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㈡ 管制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㈢ 管制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㈣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4)網路管制是哪個法律提出的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㈤ 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5)網路管制是哪個法律提出的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㈥ 網路監管的法律法規

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網路掃黃等內容。網路監管分為:網路營運監管、網路內容監管、網路版權監管、網路經營監管、網路安全監管、網路經營許可監管等。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國務院於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它規范了網吧的經營秩序。規范公安機關對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進行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並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或企業形式經營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與規范在過去一年裡是中國社會關注的一大話題。多位受訪代表委員認為:中國的網路監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過去的一年,中國的網路管理部門先後做出多種嘗試,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這裡面既包括得到公眾廣泛支持的「網路掃黃」專項行動,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異議的綠壩軟體的嘗試。
國務院新聞辦網路局副局長劉正榮說,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正處在不斷摸索與完善的階段。他說:「互聯網一直在快速發展之中,網路技術的演變日新月異,政府只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確保互聯網的安全。」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人,年增長率為28.9%。中國手機網民2013年增加1.2億,達到2.33億人,手機上網成為互聯網用戶新的增長點。如何為數億網民提供一個綠色、文明的網路環境,是政府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郭國慶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對於政府的網路監管行為必然存在諸多不同觀點。他說,有些觀點認為,政府對網路的監管是一種對自由的干涉。事實上,即便是在歐美國家,也同樣存在對網路的監管,並不是各種網路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
「中國對互聯網監管手段的探索還處於初級階段,監管的手段和對象,都是必須首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說。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將中國封閉起來,因而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符合現代信息化社會的一些基本規律,必須與現代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對於網路管理的政策發布,侯欣一委員建議說,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時應充分徵求和了解各方意見,給出一個公告期,讓民眾有心理准備。
事實上,中國政府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注意不斷創新和汲取他國成功經驗,更是充分發揮了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的巨大作用。
多位代表委員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提出,無論是中國普通民眾也好、西方社會也好,對於正在起步階段的中國網路監管,需要用發展的眼光和一顆平常心來看待,這樣的氛圍也需要靠政府通過自身努力來營造。

㈦ 網路監管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㈧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8)網路管制是哪個法律提出的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㈨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方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那麼,關於網路安全法,你到底了解多少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麼是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

《網路安全法》什麼時候實施?

《網路安全法》於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共有多少個篇章?

《網路安全法》有七個篇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網路安全法》約束對象是什麼?

任何個人和組織在訪問互聯網過程中,涉及到使用和傳輸個人數據的,都必須滿足更嚴格安全要求和法規。《網路安全法》約束網路上的所有參與者,即網路上的所有人,如主管部門、網路運營商、設備服務供應商、信息安全解決方案提供商、個人等。

《網路安全法》將主要管理發生在中國的網路活動,由經過授權的單位負責監控和採取預防措施來防範發生在中國的網路違法活動,或者是發生在國外,但在中國造成了負面的後果(如安全風險和威脅,網路犯罪和電信詐騙等)。

《網路安全法》核心是什麼?

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二、該法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中,有六個方面需要重點注意:

1、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2、嚴厲打擊網路詐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3、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4、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5、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

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個人或者組織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6、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㈩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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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管制是哪個法律提出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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