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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費侵權歸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2-02-08 09:53:51

❶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和 網路購物管轄法院 請附法條

被告所在地、網路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也就是說你看到侵權事實的地方),參見民事訴訟法(你有法律匯編自己找吧,我懶得給你查具體條文了,肯定沒錯的)

❷ 網路名譽侵權由哪個公安機關管轄

網路名譽侵權多屬民事糾紛,應由法院管轄。
網路侵權案件作為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❸ 網路侵權的管轄權

我國網路侵權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如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依法向上述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❹ 網路消費維權有哪些途徑

法律分析:一、網站投訴,各個大型購物網站有自己的客戶服務部門,處理各種交易糾紛。二、網上報案,遇到網購詐騙,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為避免更多消費者上當受騙,已受騙的消費者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三、消協投訴,網上購物的商品發生消費糾紛,也可向省、市消協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❺ 網路著作權侵權權利糾紛哪裡管轄

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從上述最高院關於網路著作權管轄的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在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網路著作權侵權權利糾紛哪裡管轄1、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仍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案件管轄的基本規則;2、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3、不排除以侵權結果地為管轄因素,即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適用的前提是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此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該規定雖然指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為侵權行為地,但並不排除除此之外還存在其他的侵權行為地的可能,因此不能認為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地僅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是否存在其他的侵權行為地,應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❻ 禁止各類網路消費侵權行為,你有遇到過網路消費侵權嗎

網路消費侵權這樣的事情可以說在現在是十分常見的一件事情,但是我們很多人都沒有發現這樣的網路消費侵權行為,對於我們來說這樣的侵權行為自然就是十分不好的行為,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希望自己的網路環境是一個十分干凈的環境,但是在現在可以說有很多的開發者和游戲公司都在打破這樣的公平,這對於我們來說自然也就是十分不好的一件事情。在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發現自己沒有對這樣的行為進行授權,但是一些公司就知道了自己的聯系方式和姓名,這對於我們來說自然就是十分不好的事情,因為對於我們公民來說我們的隱私自然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說我們不保護我們公民的個人隱私的話,那麼我們這個市場就可以說是十分的混亂,所以在我看來禁止各類網路消費侵權行為自然就是十分好的措施。

❼ 網路理政工商消費侵權怎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消費糾紛。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七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處理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對收到的消費者投訴進行記錄,並及時將投訴分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消費者分送情況。告知記錄應當留存備查。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上級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第九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認為需要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兩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異議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消費者投訴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和12315網站投訴平台等形式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以及住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投訴的日期等。

消費者採用電話、上門等形式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各項信息。

第十三條 消費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訴,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

消費者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應當由消費者本人簽名。

第十四條 消費者為二人以上,投訴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投訴 。

共同投訴可以由消費者書面推選並授權二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八條 調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主持。經當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以及專業人員參與調解。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鑒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鑒定、檢測。

鑒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陳述,查清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情況提出爭議解決意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

(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二)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

(四)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由當事人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歸檔。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書的,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當即處理,也可以另定日期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以在其轄區內巡迴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就地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二十八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鑒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六十日內。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其他部門轉來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費者投訴,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或者消費者舉報經營者違法行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案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❽ 網路購物投訴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發生消費糾紛時,應向網購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工商部門)或者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工商部門)反映,投訴舉報中心提醒消費者網上購物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常常會遇到取證難、認定難、維權難的相關問題,因此消費者最好選擇大型、正規、信譽度高的網購平台,並保留好與商家的聊天記錄、訂貨單、發貨憑證等相關證據,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方便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❾ 網路侵權管轄權在哪裡

網路是交互鏈接的。理論上講,任何人幾乎可以在任何時間,隨心所欲地在網路上與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對方想要交流的對象發生聯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過失,網路侵權行為就發生了。網路侵權呈現出與傳統侵權不同的特點: 1.侵權行為簡單易行。網路的開放性決定了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巨大的虛擬世界,理論上講其范圍可以是無限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也無需懂得編程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和欺詐行為,如抄襲網路主頁內容、網路侵害名譽權、實施合同欺詐等。 2.侵權行為主體固定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一般是通過易識別的方式,諸如說、寫等方式傳播侵權內容,從而也易為被侵權人察覺。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要認定行為人無疑是大海撈針,因為網友們往往並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實身份。在網路上實施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難以及時查明,也就談不上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由於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網路侵權行為必須證據先固定後才能進入維權程序,所以,取證就成了維權的基本步驟或者是前置條件。對於被害人來說,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必須先付出固定證據的代價。 3.損害後果具有即時性。這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E-mail或其他超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內容迅速擴展。 民事案件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按照傳統的訴訟管轄理論,對侵權糾紛的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存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網路侵權作為一種新出現的侵權類型,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由於網路侵權發生在一個無國界、無地域,虛擬卻又客觀存在的網路世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於一般侵權的特性,因此,在網路案件的管轄問題上存在著多種理論: 1.新主權理論。認為在網路空間正形成一種全球性市民社會,這個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准和規則,完全脫離於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路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了。筆者認為此理論過分誇大了網路的獨立性,否認了網路是社會的網路,割斷了網路與現實的聯系,並不可取。 2.技術優先管轄論。此觀點認為由於網路發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區的網路發展較快,網路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路侵權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違反了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剝奪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審判權,這對享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顯然有失公平。 3.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於網路空間中,其在網路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此網址可作為新的管轄的基礎。筆者認為,從維護法的穩定性出發,尚無必要以犧牲法的穩定性為代價來創設新的法條。 4.管轄相對論。網路空間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極洲一樣,應在此領域內建立不同於傳統規則的新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並將其法律適用於網路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在網路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路的聯系在相關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路手段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過是新主權理論的翻版。 5.傳統管轄理論。此理論堅持傳統管轄理論的適用,認為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筆者認為以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雖然可行但不盡合理。因為在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與原告往往相距甚遠,原告為了挽回損失而涉訟,必將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保護弱者是當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務,侵權行為法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民事主體利益不受侵害,給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濟。如果生硬地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給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製造障礙。 筆者認為,(1)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在網路侵權案的管轄中是可以的。因為行為人如果適用的是帶內置的mordom的攜帶型計算機來實施侵權行為的話,他可以走到哪裡就在哪裡上網,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經常變動。即使能夠獲取電腦的物理空間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是一台電腦,電腦本身並不能實施侵權行為,但是操作這台電腦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但是電腦的IP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可以將此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對待。 (2)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可以。比如說一則攻擊性言論沒有任何人點擊查看,則沒有侵權結果的發生;相反,如果遠在美國的某網民看到了這一消息,則侵權結果在美國發生。一則極具煽動性的誹謗言論很可能在一夜之間傳遍Internet的每個角落,那麼位於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數的網民都有可能看到這則消息,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但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現地,這樣對於方便被害人就有實際意義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基於網路而發生的侵權損害的賠償案件,按照侵權行為地和侵權損害結果發生地原則確定管轄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可以由當事人根據便利訴訟的原則進行選擇。但不管怎麼說,我們都要做好證據固定,甚至要考慮證據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網路技術在發展,網路侵權行為在不斷翻新,如何確定管轄權也是被害人必須首先考慮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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