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網路貨運平台的條件
申請網路貨運平台的條件如下:
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公司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符合國家關於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單位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3、網路平台接入省級網路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4、具備依託網路平台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並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5、經營者應通過網路平台在線組織運力,進行貨源、運力資源的有效整合,實現信息精準配置,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線上交易;
6、應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對運輸地點、軌跡、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貨、卸貨、結算等進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