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友咨詢:
楊某因無經濟來源,開始從事「插卡」工作(即連接電信詐騙設備)。2021年6月5日上午,楊某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一家酒店內通過接頭人領取了電信詐騙設備,按照接頭人的要求學習了設備使用方法。隨後於廣州、湖南省郴州市、衡陽市、湘潭市、江西省萍鄉市、宜春市等地多次為電信詐騙團伙搭建、連接GOIP等電信詐騙設備用以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楊某通過幫助實施詐騙活動共獲利11162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於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楊某,並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網關及筆記本電腦兩台。通過聯系GOIP網關廠家的技術員提取相關數據,技術員對該網關進行遠程式控制制,提取到該設備轉換使用過的多個IEMI號碼。另外,通過宜春市公安局技術部門提取到實施電信詐騙的電話號碼為楊某所持GOIP網關設備中提取的IEMI號的其中一個。
楊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葉志鵬律師解答:
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多次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鑒於楊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葉志鵬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執業律師,專利代理人,法律碩士,證券分析師,四級網路工程師。幫助多家企業進行商業秘密、專利、商標、著作權的維權,包含行政查處,刑事維權,民事訴訟維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