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
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是國家網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Ⅱ 網路屬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互聯網是歸工信部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Ⅲ 哪個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1、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2、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Ⅳ 網路安全與公關屬於哪個部門的工作
國家網信部門,職能或者單獨的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公關在大一點的公司公關可能作為獨立的職能部門進行設立,主要負責企業形象之類的事情。在小一點的公司,如果覺得沒必要設立單獨部門,可以隸屬於廣告宣傳部或者營銷部。
Ⅳ 什麼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
網信部門是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網信辦主要職責是落實互聯網信息傳播方針政策和推動互聯網信息傳播法制建設,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負責網路新聞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等。
一、網路安全主要包括:
1、網路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
2、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即狹義的「信息安全」;
3、網路上信息傳播的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
二、網路安全的主要技術有哪些:
1、用於防範已知和可能的攻擊行為對網路的滲透,防止對網路資源的非授權使用的相關技術。涉及防火牆、實體認證、訪問控制、安全隔離、網路病毒與垃圾信息防範、惡意攻擊防範等技術;
2、用於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網路的安全互聯和數據安全交換的相關技術。涉及虛擬專用網、安全路由器等技術;
3、用於監控和管理網路運行狀態和運行過程安全的相關技術。涉及系統脆弱性檢測、安全態勢感知、數據分析過濾、攻擊檢測與報警、審計與追蹤、網路取證、決策響應等技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