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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是哪個部門管的

發布時間:2023-12-01 12:41:58

網路營銷業務應由哪個部門管理

市場部 或者專門的網路營銷部門

❷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通過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❸ 網路營銷歸什麼部門管

答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歸國家工信部管理移動電子商務歸國家商務部管理。國家工信部,將信息化推進、網路信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給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律依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❹ 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網路銷售和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提供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並組織開展全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和網路交易服務監測。
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遵守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和規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誠信經營,保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是指通過網路銷售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即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醫療器械網路交易中僅提供網頁空間、虛擬交易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交易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開展交易活動,不直接參與醫療器械銷售的企業。第五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保障醫療器械網路銷售數據和資料的真實、完整、可追溯。第六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監測、抽樣檢驗、現場檢查等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存儲數據,提供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相關支持。第二章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是依法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經營許可或者辦理備案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過網路銷售其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受持有人委託通過網路銷售受託生產的醫療器械,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其銷售條件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託開展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應當評估確認受託方的合法資質、銷售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對網路銷售過程和質量控制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網路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第八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網路銷售信息表,將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網站名稱、網路客戶端應用程序名、網站域名、網站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第九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開展醫療器械網路銷售活動。
通過自建網站開展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並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以及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第十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相關展示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其中,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的編號還應當以文本形式展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展示內容。第十一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在網上發布的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適用范圍、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注冊人或者備案人信息、生產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禁忌症等信息,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第十二條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的企業應當記錄醫療器械銷售信息,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後2年;無有效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的銷售信息應當永久保存。相關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可追溯。

❺ 負責公司網路的一般是哪個部門

宣傳部或者營銷部最好直接找辦公室主任

❻ 網路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網路經營許可證應當去當地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辦理。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一、定義
網路經營許可證也就是ICP經營許可證——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有償信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的公司必須辦理的網路經營許可證。國家對經營性網站實行ICP許可證制度。
二、重要性
網路經營許可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責令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辦理方法
1、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需要到當地通信管理部門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或備案。通信管理部門是指各省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可以先通過撥打相關部門的電話,進行咨詢;或者通過網路查詢相關部門的網站信息,獲取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
2、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也可以通過公司辦理,通過公司辦理無論是辦理速度和辦理結果都會有更高的保證。
辦理網路經營許可證的要求說明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要求: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含有網路游戲的注冊資金要求1000萬以上)、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辦理條件
1、 申請網路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2、 從事網路經營活動的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與資金實力。
3、 互聯網經營必須保證客戶的信譽。
4、有網站經營的相關發展計劃。
5、 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6、 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8、 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9、注冊資金的現金入資建議佔有80%以上。
10申請網路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不得為外資公司或帶有外資背景(包括港資,台資)的公司。
五、辦理流程
1、自審公司申請條件。
2、書寫申請材料。
3、提交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審批。
4、審批通過領取證書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網路經營許可證(互聯網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ICP申請者發出受理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通知書。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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