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網路泄露軟體源代碼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性
審判長於翠英、主審人王列賓合議庭成員鄭焯瓊
〖案情簡介〗
被告人項軍、孫曉斌均系新加坡商人投資的凌碼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的軟體工程師。2000年4月,項軍被公司派往馬來西亞arl公司進行門戶網站建設。期間,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項加盟,但因故未果。因兩家公司合作關系破裂,項軍被本公司招回。項因其個人要求未得到滿足,對公司不滿,遂積極拉攏孫曉斌一起離開凌碼公司,加盟arl公司。兩人商定,孫將其編制的軟體源代碼交給項,由項轉交arl公司並作演示,藉此向對方推薦孫。同年11月初,項軍前往馬來西亞的arl公司,通過新浪網的個人信箱下載了孫從國內發出的軟體源代碼,並將源代碼安裝到arl公司伺服器上進行演示。此事被凌碼公司發覺後,向警方報案,遂案發。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軍、孫曉斌違反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和要求,披露所掌握的軟體源代碼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依法分別判處項軍、孫曉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項、孫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均認為原代碼不屬商業秘密,且無證據證明項將原代碼安裝到arl公司伺服器上,兩人的行為未造成凌碼公司特別嚴重損失,故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市檢一分院出庭意見認為,且後果特別嚴重,兩人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議二審駁回兩人的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所涉軟體源代碼符合商業秘密的待征,應予確認;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獲取並加以固定、封存的電子證據等足以證明項、孫實施了泄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兩上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通過互聯網實施犯罪的新類型案件,也是我院受理的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本案二審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針對上訴理由,強化了對事實、證據的核查和法理分析,對法律適用和條款解釋作了有益的探索,對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本案系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此類犯罪具有犯罪主體高智能性、犯罪手段隱蔽性、犯罪內容廣泛性以及危害後果嚴重性等特點,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廣泛應用,目前已經成為一種新類型的犯罪現象。從犯罪學上將其定義為「網路犯罪」。九屆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專門對網路犯罪的范圍作了界定,並要求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嚴歷打擊。因此,對於網路犯罪,應透過其「虛擬」的表象,按其行為性質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