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兩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案件管轄發生爭議,指定管轄的機關是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於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機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個市所屬的兩個縣政府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這個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對該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1)異省網路案件由哪個部門指定管轄擴展閱讀:
管轄范圍的劃分:
(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⑵ 報詐騙案當事人如果在外地怎麼辦
第一是關於指定管轄的范圍和標准。由於我國現行立法、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對網路犯罪的管轄范圍規定較寬,實務部門對網路犯罪「犯罪地」的理解和實施標准不統一,特別是在多層次、跨區域的網路犯罪案件中,哪些案件應指定管轄,不同的地方採取不同的做法。管轄權異議也成為網路犯罪案件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抗辯的重要理由。
第二,對於指定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起訴或審判階段仍然需要執行指定的管轄程序。實踐部門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方法。此外,對於平行調查的案件,如果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是否應移交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報請上級機關依法指定管轄權。
「不同地區的做法也有很大差異,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珠海昆侖鏡科技數據研究院電子數字取證刑事技術偵查局的法務工程師如是表示。
第三,我國指定管轄制度與現行拘留制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張力。由於大多數涉及網路犯罪的案件是由基層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處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對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進行不同層次的審批,這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雖然指定管轄的時間不包括在調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但在這一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長時間拘留的問題,從而影響執法和案件處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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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網路侵權管轄權在哪裡
網路是交互鏈接的。理論上講,任何人幾乎可以在任何時間,隨心所欲地在網路上與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對方想要交流的對象發生聯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過失,網路侵權行為就發生了。網路侵權呈現出與傳統侵權不同的特點: 1.侵權行為簡單易行。網路的開放性決定了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巨大的虛擬世界,理論上講其范圍可以是無限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也無需懂得編程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和欺詐行為,如抄襲網路主頁內容、網路侵害名譽權、實施合同欺詐等。 2.侵權行為主體固定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一般是通過易識別的方式,諸如說、寫等方式傳播侵權內容,從而也易為被侵權人察覺。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要認定行為人無疑是大海撈針,因為網友們往往並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實身份。在網路上實施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難以及時查明,也就談不上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由於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網路侵權行為必須證據先固定後才能進入維權程序,所以,取證就成了維權的基本步驟或者是前置條件。對於被害人來說,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必須先付出固定證據的代價。 3.損害後果具有即時性。這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E-mail或其他超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內容迅速擴展。 民事案件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按照傳統的訴訟管轄理論,對侵權糾紛的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存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網路侵權作為一種新出現的侵權類型,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由於網路侵權發生在一個無國界、無地域,虛擬卻又客觀存在的網路世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於一般侵權的特性,因此,在網路案件的管轄問題上存在著多種理論: 1.新主權理論。認為在網路空間正形成一種全球性市民社會,這個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准和規則,完全脫離於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路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了。筆者認為此理論過分誇大了網路的獨立性,否認了網路是社會的網路,割斷了網路與現實的聯系,並不可取。 2.技術優先管轄論。此觀點認為由於網路發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區的網路發展較快,網路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路侵權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違反了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剝奪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審判權,這對享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顯然有失公平。 3.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於網路空間中,其在網路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此網址可作為新的管轄的基礎。筆者認為,從維護法的穩定性出發,尚無必要以犧牲法的穩定性為代價來創設新的法條。 4.管轄相對論。網路空間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極洲一樣,應在此領域內建立不同於傳統規則的新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並將其法律適用於網路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在網路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路的聯系在相關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路手段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過是新主權理論的翻版。 5.傳統管轄理論。此理論堅持傳統管轄理論的適用,認為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筆者認為以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雖然可行但不盡合理。因為在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與原告往往相距甚遠,原告為了挽回損失而涉訟,必將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保護弱者是當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務,侵權行為法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民事主體利益不受侵害,給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濟。如果生硬地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給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製造障礙。 筆者認為,(1)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在網路侵權案的管轄中是可以的。因為行為人如果適用的是帶內置的mordom的攜帶型計算機來實施侵權行為的話,他可以走到哪裡就在哪裡上網,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經常變動。即使能夠獲取電腦的物理空間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是一台電腦,電腦本身並不能實施侵權行為,但是操作這台電腦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但是電腦的IP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可以將此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對待。 (2)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可以。比如說一則攻擊性言論沒有任何人點擊查看,則沒有侵權結果的發生;相反,如果遠在美國的某網民看到了這一消息,則侵權結果在美國發生。一則極具煽動性的誹謗言論很可能在一夜之間傳遍Internet的每個角落,那麼位於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數的網民都有可能看到這則消息,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但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現地,這樣對於方便被害人就有實際意義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基於網路而發生的侵權損害的賠償案件,按照侵權行為地和侵權損害結果發生地原則確定管轄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可以由當事人根據便利訴訟的原則進行選擇。但不管怎麼說,我們都要做好證據固定,甚至要考慮證據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網路技術在發展,網路侵權行為在不斷翻新,如何確定管轄權也是被害人必須首先考慮清楚的事。
⑷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誰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規定,因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制訂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4)異省網路案件由哪個部門指定管轄擴展閱讀:
不同類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具體區域不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
⑸ 如何確定網路犯罪案件管轄
確認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路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1、網路行為的目的地。
網路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路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路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伺服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路犯罪的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3、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
由於網路傳輸的全球性,對於任何上網的行為,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不勝數,若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但網上侵犯商業秘密、間諜犯罪、網路入侵、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序、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⑹ 網路犯罪刑事案件管轄權怎麼確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⑺ 出現了管轄爭議需要指定管轄,哪個機關有權決定
出現了管轄爭議需要指定管轄,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有權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的規定。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復雜的處罰情況。
條文中所說的「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在實施某一處罰上,發生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奪管轄權,經各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等現象。凡是通過雙方努力能夠解決的爭議,爭議各方就應該積極努力加以解決。如果因某些原因解決不了的,就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一個行政機關管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因發生爭議各方的關系不同而不同。第一,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那麼,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那麼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爭議各方中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第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那麼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另外,需要作一下說明的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此,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否則,難以分清指定者與被指定者的責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轄權時,失去法定依據。
⑻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哪個部門規定
關於治安案件管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對管轄有異議,可以報請其上級公安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