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貸歸那個部門管
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央行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是明確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
Ⅱ 網貸屬於哪個監管部門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銀監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是負責本轄區內網路借貸業務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等工作,至於銀保監會主要是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2)網路貸款歸哪個公安部門管擴展閱讀: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銀監會全稱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銀監會需要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網上貸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藉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戶的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包括了解各類貸款的申請條件,准備申請材料,一直到遞交貸款申請,都可以在互聯網上高效的完成。因為缺乏銀行的誠信系統,還款逾期經常發生。
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貸公司的通知》,決定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一律不得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貸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貸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Ⅲ 貸款平台是什麼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網路貸款公司的監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Ⅳ 微粒貸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目前所有的P2P監管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不同的區域,微粒貸的監管部門有以下幾個:
1.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3.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6.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等。
法律依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
(四)指導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准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路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