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1+6」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什麼是「1+6」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國家打出「1+6」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組合拳」,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1」就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6」包括《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要求建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機制,作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認真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切實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
《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要求全面設點,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全國聯網,實現生態環境監測信息集成共享;自動預警,科學引導環境管理與風險防範;依法追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監管聯動機制;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與保障體系。到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互聯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監測與監管協同聯動,初步建成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前首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使生態環境監測能力與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
《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提出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主要目標,是探索並逐步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審計涉及的重點領域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大氣污染防治等領域。要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界定領導幹部應承擔的責任。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慧襲數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明確了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政府有關領導成員、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各類情形。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提出通過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推動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資源資產的家底及其變動情況,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自然資源提供信息基礎、監測預警和決策支持。按照本方案要求,試編出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完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提出建議,為制定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案提供經驗。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今後一個時期中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確定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二是明確試點原則。提出「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試點原則。三是提出適用范圍。適用於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禪攔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於本《方案》。四是明晰試點內容。提出8項試點內容:確定賠償范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和監督,規范鑒定評估,加強資金管理。五是強調保障措施。要求試點地方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加強國家有關部門對試點的業務指導;加快建設國家技術體系;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推動信息公開和鼓勵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