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如何處理網路暴力
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給網路暴力創造了生長的空間,這些暴力行為給無數家庭帶來了傷害和災難。打擊網路暴力,絕對不是單純電信部門的責任,它需要國家法律層面,個體和整個社會共同參與,多管齊下。同時,應加大安全宣傳,教育每個人文明上網,文明交往,並對那些施暴者加大處罰的力度。
Ⅱ 網路暴力算犯法嗎如何去追究責任
一. 網路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種在網上發表具有誹謗、污衊、侵犯名譽和煽動性的言論,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有人捏造事實在網路上公開、長期地對他人進行惡意的侮辱、誹謗,可能構成誹謗罪和侮辱罪,當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不違反刑法,網路暴力更多是違反民法,違反侵權責任法。所以大多數網路暴力不會判刑坐牢,更多的是賠償責任。
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便違反刑法,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值得注意的是,未滿16周歲不構成此罪。
法律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二. 遭受網路暴力,收集證據,向相關部門報案。
1、收集證據線索。在信息泄露之後,很容易收到各種各種的郵件,接到天南海北的電話。這時候要留心,記下對方的電話或者是郵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可能這些信息很瑣碎,但是一旦收集好這些信息不僅能幫助自己維權,而且還可能幫助更多的人。
2、向相關部門報案。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消協、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報案的目的一來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二來也是可以備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類似的情況,就可以一起處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3、提醒身邊的親朋好友防止被騙。個人信息泄漏後,不僅可以用這些信息盜用你的賬號,甚至還可能騙你身邊的親朋好友。所以一旦你的信息泄露,或者聯系工具賬號丟失,一定要第一時間通知你的親朋好友,要他們倍加防範,以免上當受騙。
4、委託律師維權。如果個人重要的信息丟失,而且知道怎麼丟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線索,那麼就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律師給予肯定的答復,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在消費過程中泄露,還可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通過法律手段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
相關法律法規: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Ⅲ 關於網路暴力的問題,可以打官司嗎
【1】受害人可以帶著受到網路暴力傷害的證據,去公安部門報案。
【2】受害者可以帶著證據去法院起訴網路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賠償。
Ⅳ 網路直播是國家那個部門監管的
網路直播並不歸屬某個單一的國家部門管理,而是由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電總局
因為涉及視聽文化產品傳播,所以在傳播層面上講,歸廣電總局管理;
2、文化部
直播行業屬於娛樂類,所以在行業性質上文化部門也有管轄權;
3、網監部門
因為直播屬於網路傳播,所在平台所屬區域的網路監管部門,對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監督管理許可權。
(4)網路暴力哪個部門負責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規定: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開展直播服務,必須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有關規定。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且明確提出直播平台「雙資質」要求。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對網路表演單位、表演者和表演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細致規定。
Ⅳ 被網路暴力報警有用嗎
有用。
一般網路暴力是語言辱罵等非接觸傷害。情節輕微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就是會承擔刑事責任。2019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Ⅵ 個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網路暴力,相關人員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個人信息進行傳播、公開的行為,在民法上構成對於他人隱私權的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此處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等方式。
同時,有針對他人個人隱私編造不實言論、捏造事實、公然侮辱辱罵、進行恐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或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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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辛選事件:公共事件已成為網路暴力的狂歡場
辛巴本人大概沒想到,僅因為一款燕窩產品,自己陷入了網路暴力中。在所售燕窩產品被舉報後,於11月27日,辛巴辛有志發表聲明承認帶貨的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製品進行推廣。同時因品牌方迴避,決定積極回應以解決問題,願意主動先行退賠,啟動「退一賠三」計劃,賠償金額總計6000餘萬。
在退補如火如荼進行的過程中,一篇「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辛巴辛有志及辛選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的文章在互聯網流傳。此消息一經傳出,網路上瞬間沸騰了起來,引起多方媒體以及吃瓜網友的轉載和揣測。
近日,標題為《辛巴被立案調查,由於涉案金額過大,或面臨15年有期徒刑》和《辛巴案或面臨15年徒刑,相關股份跌停》等等關於辛巴辛有志因燕窩事件被「獲刑」的新聞或自媒體文章在網路上傳得沸沸揚揚。
所謂三人成虎,積毀銷骨,當大家都在跟風蹭熱度的時候,事實的真相也就越來越模糊。但在12月10日,新華社發布一篇報道:稱廣州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稱,只是說在調查之中,沒有說立案調查,最新的進展會再向社會公布。對比前方各種「被判刑」、「坐牢」的報道,新華社的這篇報道用事實給了跟風的大家「一記耳光」。
與此同時,不少業內人士表示,對辛巴進行審查只是監管部門的正常流程,主要是調查直播是否誇大宣傳,並非產品的問題。而且行政流程不等同於公安機關的辦案,更不是審判,要理性看待事件本身,在結果未出之前,也請勿危言聳聽,以謠傳謠、傳謠信謠。
網路暴力和謠言的治理需要多方參與,但作為個人,公眾也需要樹立強烈、自發的責任感,抵制謠言的傳播。依法發聲、「鍵」下留情,守好對別人的言行邊界,也是為自己築起安全空間。
Ⅶ 網路暴力讓人自殺身亡,這些發言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體系的完善是個漫長的過程,即便是已經成熟的法律,在不同的時期所面臨的挑戰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才需要結合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的加以修改,目前的法律體系中,針對網路暴力而導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行為並沒有明確法律責任,雖然從情感和道德層面讓人難以接受,但是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予以定罪,嚴格來說就不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說為了遭受的網路暴力而自殺是沒有任何價值的。
顯而易見,網路暴力在未來的現實生活中會已然存在,在相關的法律條款出台之前恐怕難以震懾諸如此類的惡劣行徑,但是在釀成慘劇之前如果能夠及時調整心態,並且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全可以避免付出生命的代價,畢竟網路作為虛擬的空間沒有必要作為生活的全部,只有懂得自我保護才能在網路和生活中避免遭受各種形式的霸凌和傷害。
Ⅷ 解決網路暴力需要哪些部門解決
需要國家工信部門公安部門。多動打擊。但還需要。光大亡命。幾雞?舉報。投訴。不發網路暴利暴力犯罪。只有給上級部門提供。證據。線索。公安部門才能有效地打擊。把他們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