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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網路詐騙哪個嚴重

發布時間:2022-01-11 10:05:40

A. 怎麼區分電信詐騙和網路詐騙

區分電信詐騙和網路詐騙都屬於詐騙犯罪,兩者立案標準是一樣的,只要詐騙數額超過3000元以上就達到了立案標准。區分兩者不同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

B. 入室搶劫和網路詐騙哪個更嚴重

入室搶劫和網路詐騙不是一個性質,搶會對人身造成傷害,騙和智商有關。所以根據危害性質,入室搶劫嚴重!

C. 被感情欺騙和被網路詐騙哪個好一點

既然是詐騙案,都是刑事案。
所以兩個被詐騙都不好。
遇到詐騙應該在案發地報警。
警方會甄別,會調查的。只要是詐騙案,警方會積極破案。
案子一破,會為受害人挽回損失的。

D. 電信詐騙與網路詐騙有哪些區別

隨著網路的日益發展,網路也慢慢的走進了人們的生活,網路在給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時,不法分子也把目光轉向網路,各種層次不窮的手段誘惑你,騙取你的錢財,人們經常聽到的是電信詐騙,也就是通過手機簡訊電話實施的詐騙還有就是網路詐騙,通過釣魚網站等手段進行詐騙,那麼網路詐騙與電信詐騙的區別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增強自我意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現在很多網頁掛馬都為廣告方式使網友中毒,所以不要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點錯。為電腦安裝強有力的殺毒軟體和防火牆。定時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一、詐騙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量刑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 現在網路詐騙的破案幾率有多少

目前通信詐騙包括網路詐騙的破案率只有5%不到,而且在破案後難以追回贓款。公安部披露,2015年有100多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卷到台灣,而追繳回的贓款僅有20.7萬元人民幣,其他絕大部分被台灣犯罪嫌疑人轉移、揮霍。


(5)詐騙和網路詐騙哪個嚴重擴展閱讀:

網路詐騙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機關破案難,很多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因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網路詐騙案件牽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識,並且電子證據都是以二進制編碼形式呈現的,容易篡改和滅失,並且非專業人士根本看不懂這些電子證據,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卻定不了罪。

利用虛擬的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這樣情況下,即使有線索指向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如何確定某一個已經受理的具體詐騙犯罪事實就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如何確定實施網上詐騙的計算機網路操作行為就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在網路詐騙案件的偵查工作中也存在難點。

一、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參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二、網路詐騙的特點

(一)從犯罪成員組成上看,成員大多無業且呈年輕化趨勢。在本案當中,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沒有固定職業,沒有穩定的收入。此外,犯罪分子都是出生在1990年之後,本案4名犯罪分子全是出生1990年之後,佔比達100%,整體上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

(二)從犯罪成員的學歷上看,初中學歷居多,法制意識缺失。此案中團伙4名成員就有3名是初中學歷,初中學歷佔比75%。這些犯罪成員由於初中畢業沒能考入高一級學校繼續讀書,也沒有進行相應的職業培訓,又兼之長期形成的好逸惡勞思想,有的早在初中就沉迷網路,無心學習,尤其是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欠缺。加之對電腦的應用技術又較為熟悉。

(三)從犯罪成員的家庭情況來看,家庭教育缺失。從犯罪的4名成員的家庭結構來看,有1名犯罪成員的所在家庭的父母離異,有3名犯罪成員家庭父母均多年外出務工,隔代教育成普遍現象導致家庭教育嚴重缺失。

(四)從犯罪類型上看,主要呈團伙作案且分工較為明確。在此類案件當中,罪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往往是幾個人合作並且分工較明確,如在此案當中,蔡某負責從淘寶網上搜尋網上的成交記錄,然後冒充買家與賣家聯系,從賣家處套取買家姓名、收貨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李某負責在網上找單,陳某因會說普通話負責打電話聯系被害人,其餘罪犯在旁協助。詐騙得逞後,所騙財物歸三人使用。

(五)從犯罪手段上看,呈隱蔽性。由於網路詐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通過網路遠程操作。盡管實行實名制上網,但是在實施犯罪之前,犯罪嫌疑人通過臨時注冊QQ號等方式,在實施犯罪之後停用,隱蔽性極強。

三、網路詐騙犯罪的查處難點

(一)偵查取證困難。犯罪分子在網路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採用假身份證注冊銀行卡;

2、使用專門用於作案的手機;

3、擁有多個網路注冊名,且名稱各異;

4、為逃避偵查,往往是流動上網,在詐騙得手後銷毀相關網上證據。

相比於傳統的犯罪,網路詐騙犯罪風險較小,並且因網路傳播迅速、快捷,往往難以確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點。此外,網路詐騙往往是使大批的網民上當受騙,受害人數眾多,涉及范圍廣泛,這些都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辦案成本過高。由於此類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圍較大,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此類案件時,往往要輾轉全國各地進行取證,辦案成本遠遠超出辦理一般的詐騙案件。

F. 網路詐騙罪嚴重還是涉黃罪嚴重

網路詐騙也屬於詐騙的一種,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准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G. 網路詐騙犯罪與一般詐騙犯罪的最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網路詐騙和一般詐騙的主要區別:這兩個都不是刑法的罪名,經濟詐騙犯罪跟網路詐騙,實際上就是詐騙罪,網路詐騙只是說明,詐騙方法是通過網路而已,而普通詐騙是採取其他方式。
二、網路詐騙的特徵:網路詐騙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藉助計算機,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它與一般的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詐騙方式上。網路詐騙具有以下特徵:
1、行騙面廣。行騙人一般採取廣泛撒網重點培養的方式,只要少數人上鉤就達目的。受害人上鉤後,行騙人便設連環套,層層詐騙。
2、異地行騙。由於互聯網的無邊界的特性,行騙人往往選擇異地「魚兒」行騙,受害人上鉤後一般不會直接到異地去找行騙人。即使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辦理異地的案件周期也較長。這就是行騙人選擇異地行騙的緣故。
3、是行騙人不用直接接觸受害人,帶有極強的隱蔽性。四是得手後毀掉一切網上證據,消失迅速,難尋蹤跡;另闢一套網上虛擬身份和虛假信息「重操舊業」。
4、網路詐騙的手段各式各樣,這些都巧妙地應用了現代科學技術及專業技術。
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計算機及網路為作案工具,網路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互影響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的無地域性進行跨國界、跨地域作案。

H. 網路團伙詐騙是不是更嚴重


【法律分析】
詐騙的嚴重程度跟人數沒關系,要看涉及金額的大小來量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 電信詐騙與網路詐騙哪一個好破獲

都不好破,需要對方上線運作才能查。

J. 什麼是網路詐騙,網路詐騙是怎麼量刑定罪的

〔釋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199.10.20 法釋〔1999〕18號)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會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鍾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法律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鍾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說明〕

一、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願」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於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佔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

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新《刑法》修訂前作出的,但時間只早三個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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