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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營許可證是去哪個部門注銷

發布時間:2023-01-24 02:44:47

① 網路經營許可證在哪辦理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網路經營許可證應當去當地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辦理。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②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製品;
(二)游戲產品;
(三)演出劇(節)目;
(四)藝術品;
(五)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批准文件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批准文件,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③ icp許可證怎麼注銷

什麼是ICP證注銷ICP證注銷是在原有的ICP證未到或已到5年期限,該ICP證持證公司工作因素而不在需要使用該ICP證書,持證公司需向通信管理局提交注銷申請。ICP證注銷具備的條件1、 持有通信管理局頒發有效的ICP證
2、 ICP證持證公司注冊資金100萬以上
3、ICP證持證公司法人持有中國身份證
4、ICP證沒有違規和不良的信息記錄ICP證注銷需要提供的材料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公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ICP證原件

④ 網路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網路經營許可證應當去當地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辦理。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一、定義
網路經營許可證也就是ICP經營許可證——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有償信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的公司必須辦理的網路經營許可證。國家對經營性網站實行ICP許可證制度。
二、重要性
網路經營許可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責令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辦理方法
1、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需要到當地通信管理部門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或備案。通信管理部門是指各省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可以先通過撥打相關部門的電話,進行咨詢;或者通過網路查詢相關部門的網站信息,獲取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
2、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也可以通過公司辦理,通過公司辦理無論是辦理速度和辦理結果都會有更高的保證。
辦理網路經營許可證的要求說明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要求: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含有網路游戲的注冊資金要求1000萬以上)、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辦理條件
1、 申請網路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2、 從事網路經營活動的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與資金實力。
3、 互聯網經營必須保證客戶的信譽。
4、有網站經營的相關發展計劃。
5、 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6、 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8、 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9、注冊資金的現金入資建議佔有80%以上。
10申請網路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不得為外資公司或帶有外資背景(包括港資,台資)的公司。
五、辦理流程
1、自審公司申請條件。
2、書寫申請材料。
3、提交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審批。
4、審批通過領取證書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網路經營許可證(互聯網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ICP申請者發出受理網路經營許可證申請通知書。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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