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借貸業務由什麼負責監管
網路借貸業務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保監會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是負責本轄區內網路借貸業務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等工作,至於銀保監會主要是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申請的網貸不正規或有違規操作,可以撥打相關的熱線,向以上兩個部門進行投訴。
『貳』 P2P網貨平台經營,由那個單位批准發證經營許可。
開p2p網路借貸平台可不是簡單的去什麼部門注冊哦,一般開p2p網路借貸平台注冊流程是1、名稱預先核准登記;2、驗資;3、工商注冊登記;4、刻制印章審批;5、消防證件辦理;6、組織機構代碼登記;7、稅務登記;8、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劃資;9、前置審批許可。開p2p網路借貸平台需要注意哪些事項?1、注冊資金至少1元,不能0元。2、無需驗資: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認繳制的有限公司無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登記審核實收資本,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在章程里約定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即可前來辦理營業執照。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實收到位,但是市場監管局不對實收情況進行審核管理。3、辦照時無需提交租賃合同憑證等地址證明材料,在表格上填寫信息即可。4、屬於需要審批項目的,先辦理營業執照後,再到相關部門去辦理許可審批手續。不需要審批的一般項目辦理執照後可以直接經營。可以說,國家對p2p網貸平台暫時還沒有出台硬性規定,畢竟是一個新行業,國家對這行業也在觀察,正是百家大戰之時。監管機構相關人士在公開場合表示過,P2P網貸平台應該是一個信息服務平台,這種中介機構應該持牌經營,引來監管層將對P2P平台實行牌照制管理的猜測。目前,P2P監管細則的銀監會的內部徵求意見稿仍未出台,正式的徵求意見稿尚需時日。不過,業內人士對於落地時間的判斷依然是今年底或明年初。因此,需要注冊p2p平台的公司應該趁此良機,在標准出台之前做好一切准備。
『叄』 網貸屬於哪個監管部門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銀監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是負責本轄區內網路借貸業務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等工作,至於銀保監會主要是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3)網路借貸中介服務哪個機關批准擴展閱讀: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銀監會全稱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銀監會需要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網上貸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藉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戶的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包括了解各類貸款的申請條件,准備申請材料,一直到遞交貸款申請,都可以在互聯網上高效的完成。因為缺乏銀行的誠信系統,還款逾期經常發生。
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貸公司的通知》,決定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一律不得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貸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貸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肆』 網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包括哪些章節
網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等法律 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 營業執照 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 經營范圍 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 清算 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 債權債務 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 債權轉讓 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 代理 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 借貸合同 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 質押 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 合同到期 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 合同當事人 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 律師 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 擔保人 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 違約責任 。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 警告 、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綜上所述,近兩年網路貸款平台發展很快,全國范圍內很多從事網路借貸的機構。為促進網貸中介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國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對從事網貸中介的管理、經營范圍、信息披露及監督做出規定。從事網路借貸的中介,必須取得相應資質認可。
『伍』 網路借貸受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網路借貸業務受銀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應當受銀監會負責監管。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陸』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8月17日。
為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網路借貸中介服務哪個機關批准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3、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
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4、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范行業亂象,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5、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布,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柒』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何時頒布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有效范圍:全國
發文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1號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7日
分類: 信貸業務 ( 銀行法->信貸業務 ) , 公安法 ( 公安法 ) , 計算機與互聯網 ( 科技法->計算機與互聯網 )
『捌』 互聯網借貸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玖』 借貸哪個部門管得了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拾』 網貸歸那個部門管
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央行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是明確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