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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共享知識產權保護

發布時間:2022-11-19 23:53:31

⑴ 網際網路上的共享軟體不受知識產權保護,可用於商業用途嗎

侵犯知識產權是犯罪。但是不受知識產權保護,可用於商業用途。
共享軟體是以「先使用後付費」的方式銷售的享有版權的軟體。根據共享軟體作者的授權,用戶可以從各種渠道免費得到它的拷貝,也可以自由傳播它。用戶總是可以先使用或試用共享軟體,認為滿意後再向作者付費;如果你認為它不值得你花錢買,可以停止使用。

⑵ 網路知識產權的產權保護

「創意經濟將成為21世紀的黃金產業,政策制定者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路高速發展的時代。」英國創意產業之父、創意集團和創意商學院的主席約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說。
在網路環境下,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而新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系統還很不完善,法律確認,保護的范圍等還有爭議,取證難等問題,也是受網路技術制約的,以及實現社會與網路社會道德規范的矛盾與沖突,導致了網路共建整體行為的失范,使不少現實社會中遵紀守法的網民成為網上目無法紀的匿名侵權人。
首先,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網路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路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徵。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路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路技術的發展速度。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且對於網路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復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再次,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路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每個人上傳到網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圖片,聲音等顯示出來,沒有真實的署名,因此很難對網民的身份加以確認,所以任何人通過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過道德,輿論的監督,從而是網路的監管很難得到切實的落實。
也正是由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網路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沖突,使得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比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類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該院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還顯示,隨著網路糾紛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案件類型也在不斷變化。①
國家版權局2007年1號公告,向社會發布了《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路內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復被刪除或斷開鏈接的網路內容的說明》的示範格式。此舉是國家版權局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逐步細化「書面通知」 和「書面說明」 的內容,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後制訂的指導性格式範本。它們的發布,對切實維護權利人法定權利及便利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也將對規范我國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秩序,促進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隨後也表示:「保護知識產權不是應付國際壓力,而是我們民族興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柳斌傑說,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是「掃黃打非」重點任務之一,*、國務院對保護知識產權如此重視,首先是因為打擊侵權盜版就是保護民族的創新能力,為全民族創造力的提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其次,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旗幟,履行我們的國際承諾,樹立中國政府講信譽、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中國發展創造良好國際環境。第三是依法規範文化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國版權業健康發展,維護知識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

⑶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

即使法律法規在日益完善,作為知識產權的享有者也要對其進行充分利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權案件之所以成為「難案」、「拖案」,並不是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周,而是由於侵權人的維權意識不強。所以,權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政府,媒體等主體也可以幫助權利人維權。如建立網路知識產權備案系統、將軟體、音頻視頻、文字資料、域名、信息技術等產品進行合理分類集中,確認各產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的真正歸屬。在日後發生權利糾紛時可以快速調出數據進行歸屬確認。而在這一點上政府也要提高與權利人的合作。綜上所述,面對如今網路知識產權現狀,我們要做到提高自己的有關網路的法律保護意識,盡量下載正版軟體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一般來說,盡量使用可以對文件加密的軟體。當自己的網路知識產權收到侵害時,應及時咨詢律師解決。

⑷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什麼是根本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治理是根本。針對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各有關機關和有關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設方面,電子商務法已經施行,專利法、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積極推進。
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後設立3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和3家互聯網法院,積極探索完善適應互聯網環境的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方式;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全面強化;相關企業積極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平台責任。
在技術保護方面,互聯網法院建成電子證據平台,相關企業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探索解決涉網知識產權案件存證、固證、線上質證難等問題,取得積極成效,正在走出一條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和現代信息技術優勢有機結合的新路。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有其復雜性與特殊性,使其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同時,我國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互聯網用戶規模龐大,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豐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⑸ 網路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途徑有哪些

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的保護方法:
1、通過版權登記、商標注冊等相關法律手段進行保護;
2、通過文件加密、授權許可等技術手段進行保護;
3、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的其他保護方法。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⑹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1、技術保護手段;2、法律保護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⑺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有哪些

網路 知識產權 的保護對策有: 一、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二、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依法辦事。 三、堅決與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政府做好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遏制、查處和打擊工作。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 注冊商標 專用權、 專利權 、 著作權 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者提存。

⑻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⑼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舉報信;

(2)舉報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專利證復印件、版權登記證復印件;

(4)授權委託書;

(5)商品為仿冒品或侵權產品的鑒定書;

(6)侵權企業詳細名稱、地點、產品名稱、外包裝,及證明侵權的初步材料、線索。

2、公安局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經偵大隊

(1)商標案件

(2)專利案件

(3)版權案件。

3、海關查處:

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具體來講,什麼是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海關保護哪些知識產權?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就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邊境解釋:),在貨物進出境時,對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或者更簡單的講,就是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查處。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等知識產權都可以受到海關保護呢?不是,只有商標權、專利權、版權,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才受到海關保護。

4、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海淀、朝陽、豐台等。難點是賠償額的舉證,一般要求50萬的法定賠償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⑽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和普及,人們對網路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但是,由於人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模糊認識,網路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侵權行為。那麼,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呢?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一、法律手段美國在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二、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網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與一般的知識產權有一些不同,它還具有以下特性:1、開放性一般的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而網路知識產權是沒有國界的,由於互聯網的特性,網路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2、共享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而網路信息資源由於其數字化、網路化、分散開放性特徵,所以其信息是公開、公知、公共的。3、瞬間性知識產權是有時間性的,一般的知識產權跟網路知識產權相比,其周期相對來說要長很多,網路上的信息基本上每天都在更新,而且其信息量也是相當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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