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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十三水哪個部門管理

發布時間:2022-11-06 10:57:54

㈠ 城市給排水規劃由哪個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城市排水系統屬於排水管理部門管理

2006年12月11日,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排水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㈡ 居民排污歸哪個部門管

居民排污的主管部門為:
1、國家層面: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2、地方層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3、地方層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工作的指導監督。
嚴重影響水環境質量。由於農田中氮磷流失、畜禽養殖糞便及生活污水無序排放以及水產養殖加工的污染,成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來源;加上不少工業污水直接排入河溝,更使水質污染加重。目前,農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源,人體健康受到潛在威脅。
綜上所述,隨意焚燒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農村生活垃圾,蚊蠅叢生,容易傳播疾病,破壞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都可以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㈢ 水利局下屬有哪些部門

水利局就是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下屬單位:灌溉處

灌溉處主要職責:

1、承擔氣象觀測、作物用水觀測和最優灌溉制度試驗;

2、負責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3、負責全市農田灌溉用水實驗;

4、負責全市農業灌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合理配水的等業務指導工作;

5、負責全市農業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員的培訓工作;

6、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3)網路十三水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入水利部後,組建了5個南水北調直屬單位,分別是:南水北調工程政策及技術研究中心、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監管中心、南水北調工程設計管理中心、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管理局、南水北調東線總公司。

2018年開始實施的《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明確提出水利部職能的轉變,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

㈣ 梅州水電廠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由梅州水務局管轄。
梅州水務局:1.負責管理全市水資源工作。
2.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
3.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4.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5.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
6.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7.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承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鎮(村)供水、排水的職責,研究擬訂鎮(村)供水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㈤ 水利工程管理處歸口哪個部門管理

水務局,隸屬水利工程管理處,或者隸屬於城市管理局,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方式 。

㈥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21)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開發與科學保護水源,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鼓勵使用供水與節水先進技術設施設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公共供水水源、應急備用水源開發與建設,逐步推進水源互聯互通和城鄉一體化供水。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對供水設施設備進行建設、改造。第五條市水行政部門是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並對各縣(市、區)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區域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縣(市、區)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縣(市、區)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應急、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供水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范圍,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建設同步實施。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備城市供水管網設施設備的管理檔案;屬於地下管線的,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庫管理。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第十條新建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設備。已建住宅未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實施改造,具體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供水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單位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當地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生產經營、設施設備運行狀況報告及相關統計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向用水單位和個人提供合格的生產、生活用水,並接受城市供水用水、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障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安全、連續、穩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報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供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第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城市供水單位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採取必要的供水調度和工程措施,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城市公共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㈦ 飲用水行業 屬於哪個部門管

摘要 飲用水行業屬於水利部門管理。

㈧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201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的建設和管理,規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生態環境工作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任務是通過建立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對全國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狀況實施監測,為國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政策和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第四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水利部統一管理全國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制訂有關規章、規程和技術標准,組織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國內外技術與交流,發布全國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以及授權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轄區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管理。第五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第六條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作為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對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進行修訂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查同意。第七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監測站網的建設第八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的指導下,按基本建設程序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其運行實行分級負責制。第九條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由以下四級監測機構組成:一級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二級為大江大河(長江、黃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遼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三級為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四級為省級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

省組重點防護區監測分站,根據全國及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設立相應監測點。具體布設應結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點)及水文站點的布設情況建設,避免重復,部分監測項目可委託相關站進行監測。

國家負責一、二級監測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三、四級及監測點的建設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建設的監測站點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須經規劃批准機關的審查同意。第十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應設立專項監測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並定期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監測管理機構報告監測成果。第十一條下級監測機構應接受上級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須由具有相應監測能力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從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專門技術培訓,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第三章監測機構職責第十四條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網,承擔並完成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任務,負責對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質量保證,開展監測技術、監測方法的研究及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負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對下級監測成果進行鑒定和質量認證,及時掌握和預報水土流失動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除本款規定的職責外,各級監測機構還有以下職責: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擬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標准,組織對全國性、重點區域、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負責對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認證,承擔對申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質單位的考核、驗證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參與國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和開展跨省際區域、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工作。

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對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的管理,承擔國家及省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監測工作。

㈨ 北京市公共服務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公共服務網路與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做好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保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營。
本規定所稱公共服務網路與信息系統,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的政務、交通、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網路與信息系統。第三條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公安、國家安全和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確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和主管機構,並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工作人員;
(二)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三)保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的資金投入;
(四)定期進行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本市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測評、電子認證、災難備份和應急處理等安全基礎設施。第六條本市對網路與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分為五級:
(一)第一級為自主保護級,由運營單位進行自主保護;
(二)第二級為指導保護級,由運營單位在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保護;
(三)第三級為監督保護級,由運營單位在備案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保護;
(四)第四級為強制保護級,由運營單位在備案監督部門的強制下進行保護;
(五)第五級為專控保護級,由運營單位在備案監督部門的專控下進行保護。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確定本單位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根據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進行建設。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確定為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的,運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等級確定情況報送備案。其中,涉及電子政務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單位,應當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運營單位應當報市公安部門備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公安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對備案單位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確定情況進行評估,並提出審查意見。第八條運營單位選用網路與信息系統相關安全產品或者選擇安全測評、電子認證等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技術規范。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選用安全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據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對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進行備份。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行業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第十一條發生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件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規定要求及時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本市組建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體系,為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單位提供救援服務。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組織應當公布救援電話,在接到救援請求時,及時提供救援服務。第十三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對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進行備份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制定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行政機關違反前款規定的,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㈩ 水工程防洪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由什麼主管部門規定

行政職責(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縣水利工作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區域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管理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縣屬重點及跨鄉鎮水利工程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定縣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地方標准、規程規范。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全縣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日常儲備與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縣河湖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加強跨區域水資源調配。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河湖管理,全面推進河湖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強水利政策研究,加強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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