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可能的可能是賭博軟體了。然後就說黃色軟體。最後就是各種社交軟體
B. 改號軟體開發者定什麼罪
手機上為什麼時不時接到顯示+、0+、+88192等等前綴的電話?或顯示美國、越南、寮國等地方來電?有些號碼甚至是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普通人根本難以辨別,甚至信以為真,導致被騙。
原來互聯網上有種軟體叫改號軟體,這種改號軟體通過VOIP技術來完成,是一種基於互聯網的語音通話技術,俗稱「互聯網電話、IP電話」。與電話號碼只能由運營商分配且具有唯一性的傳統通訊系統不同,VOIP網關通過信令向通信系統傳遞什麼主叫號碼,通信系統就會在被叫終端上顯示什麼號碼,理論上VOIP網關可以顯示任意號碼,若運營商對VOIP網關的管理不嚴,就存在VOIP網關將偽造的主叫號碼送入通信系統的漏洞,改號軟體就是這樣通過VOIP網關修改主叫號碼的。
現在市面上很多出租或者銷售這種「改號軟體」,一般是在公司網站或者淘寶交易,具體交易和操作過程區分PC端和移動端兩個版本,PC端的操作一般體現為在用戶點擊購買PC端版本後,銷售者會提供網址、帳號和密碼供用戶登錄,用戶通過綁定自己的手機號、設置要顯示的號碼,就可以正常使用了。移動版本的操作則體現為用戶使用自己的手機撥打公司的預約號,打完掛斷後自動收到系統回電,用戶接通手機後,根據語音提示操作。
由於改號軟體的這一特殊功能具備較強的隱蔽性,在給使用者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為電信電話詐騙活動提供了極大便利。在司法實務中,出租、販賣改號軟體的行為極有可能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或被檢察院起訴。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辯護律師在定性上應當如何辯護,案件本身是否具備改判輕罪的空間呢?
筆者根據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判例,認為此類行為並不必然構成詐騙罪,存在爭取改判為輕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辯護空間,理由如下:
第一,從理論上來說,出租、銷售改號軟體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詐騙罪,可能僅構成輕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新罪,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相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詐騙罪來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輕罪。所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與詐騙罪並不屬於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則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也就是說,出租、銷售改號軟體作為一種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被指控詐騙罪或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都是於法有據的。
那麼,這種行為什麼情況下構成詐騙罪,什麼情況下則只需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進行處罰呢?筆者認為,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所「明知」的具體內容不同,簡單來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下游用戶將改號軟體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仍向其提供、出租或銷售,則構成重罪詐騙罪的共犯,但是,如果行為人只是籠統地知道下游用戶使用改號軟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則僅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二,司法實務中,對於出租、銷售改號軟體這類案件,存在不少被指控詐騙最終以構成幫助信息網路詐騙罪定案的判例。
如前所述,「明知」的內容不同,對定性有關鍵性的影響。關於出租、銷售改號軟體涉嫌犯罪的案例,筆者通過互聯網公開途徑搜索到多起,其中,不乏一開始被指控詐騙罪,最終被法院以構成幫助信息網路詐騙罪定案的典型判例,以陳某、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為例【案號:(2016)蘇0412刑初1196號】,在本案中,關於陳某及張某某的定性問題,法院認為「1.關於陳某是否構成犯罪問題。電信詐騙團伙曾某某等人與陳某的聊天記錄足以證明被告人陳某長期做改號軟體且明知有人利用改號軟體詐騙被抓的事實,但其仍幫助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將顯示號碼修改為淘寶官方客服電話,並收取高額話費,同時陳某系使用戶名為第三人蔡亞橋的財付通收取話費,存在故意規避調查等事實,上述事實已證明被告人陳某主觀上存在明知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故意,卻仍提供改號軟體、通話線路等技術幫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系與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為共同犯罪,故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2.關於被告人張某某是否構成犯罪問題。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內容用QQ與陳某的QQ的聊天記錄及陳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印證。由於「改號軟體」具有任意更改顯示號碼、無法查找呼叫原號碼、隱蔽性強等特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3年要求嚴厲查處利用互聯網銷售「改號軟體」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違法行為,但被告人張某某明知銷售改號軟體系違法行為,且明知有人因做改號遇到電信詐騙被抓的情況下,仍告知陳某其提供的改號軟體可以顯示任意修改的號碼,可以顯示110等,被告人張某某系違法售賣改號軟體,且主觀上已明知他人利用改號軟體用於電信詐騙,仍提供改號軟體及伺服器存儲等技術支持,造成多人被騙,經濟損失未能追回,屬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張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綜上,根據當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出租、銷售改號軟體被指控詐騙罪的案件具有改判輕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可能性,從辯方的角度考慮,此類案件的定性之辯要結合證據材料所認定的具體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分析,以主觀上是否明知作為切入點爭取改判輕罪。
C. 常見的網路犯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等。網路犯罪主要有兩類,一是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路的犯罪,二是利用計算機及網路實施的其他犯罪。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D. 軟體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裡面的錢還能提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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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軟體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裡面的錢還能提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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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信息網路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一、是是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
二、通過信息交換和軟體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體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體程序中設置後門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網路侵吞公共財務,以網路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現代網路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網路犯罪的後果
根據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G. 筆聊這個軟體是違法的嗎,為什麼應用商店裡著不到
360問答
安裝在手機軟體商店搜不到的應用,安全嗎?
beck07861475 LV8
2019-02-09
會不會泄露我的私人信息。... 會不會泄露我的私人信息。 展開
滿意答案
djru69gnike
LV8
2019-02-12
你好,你說的這個app本人沒有用過,也沒有聽說過。
但通過app名字猜到可能是個理財的app,這種平台都是收寄個人信息的。
你前一個問題自帶軟體商店搜不到這個app,有幾種可能。
不正規、不安全
許多小軟體有捆綁或者安全危險,應用商店一般不收錄。這些軟體除了危害電腦和用戶,一般沒什麼實際功能。
應用商店惡意競爭
應用商店為了保護自身軟體陣營的利益,故意不進行收錄。總有那麼幾家公司不互相待見,要耍耍小孩子脾氣。
軟體可能不合國家法規
作為面向普羅大眾應用分發軟體,上架這種軟體可能是要步快播的後塵的。
應用商店較難盈利
像360軟體管家這樣的應用分發軟體,是禁止捆綁軟體的,所以它的收入一般來源於軟體推廣。因此應用商店難以花費大量時間去尋找那些大家聚的好用卻很小眾的軟體,因為這需要很高人力的成本,所以對應用商店來說顯得很不必要。但是大多數分發軟體的網站卻可以通過廣告、欺騙下載、捆綁軟體、軟體推廣等等渠道盈利,收入更高,而且大量而豐富的
H. 第一彈APP軟體非法獲利多少,涉案人員有多少人
第一彈影視劇集APP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涉案人員高達35人。
一、第一彈app作為觀看影視劇集平台,上傳大量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影視劇集,發布侵權了兩萬余集的視頻,還從中收取會員充值992萬余元,還收取廣告費用2426萬余元。
I. 什麼是犯罪軟體
犯罪軟體是指典型的以網際網路為基礎進行犯罪活動的惡意程序。在過去的兩年中,犯罪軟體攻擊發展的速度遠遠超過正常病毒的發展速度。國際上病毒製造者、黑客和垃圾郵件發送者都加大力量盜取信息來牟取暴利。
犯罪軟體的經典例子就是一個後門程序 -- 鍵盤記錄器木馬,它搜集用戶的擊鍵信息並將信息發送回攻擊者。
例如,攻擊者可能搜集銀行的注冊ID和密碼,並得到相關信息的反饋,此時攻擊者就會利用這些信息牟取暴利。
Ransomware是另外一種犯罪軟體。這種情況下,惡意木馬程序在用戶的硬碟驅動器上對文件進行加密。一旦文件被加密成功,木馬就會顯示一條信息或者留下一條敲詐留言,向用戶索要錢財以換回密鑰。
鑒於這種威脅的新特徵,及其未來可能的發展趨勢,對犯罪軟體概念的進一步澄清和解析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