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通過網路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五)網頁抄襲。(六)侵犯商業秘密。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的運用與電子商務的開展,以及爾虞我詐的虛擬商場、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使得商業秘密時時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網站的優勢,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與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信息;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送企業秘密商業信息;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和遠程登錄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利用深度鏈接方式繞過他人網站發布廣告的頁面(一般是主頁),而直接進入次一級頁面訪問,導致被鏈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和廣告點擊率下降,廣告訪問量及廣告收入大為減少,還可以引誘用戶閱讀設鏈者主頁上的廣告,從而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被鏈接網站的經濟利益和競爭能力。(八)域名糾紛。一些單位和個人將他人的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高價出售給商標、廠商名稱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標、名稱的良好商譽達到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2. 網路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我國規制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3.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五)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危害,在現實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存在著競爭,而競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這樣才能建設美麗的社會,下面為大家介紹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首先體現在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造成不公平競爭。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對其他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很簡單的事實,非法經營者成本低,質量差,售後服務幾乎沒有,強佔大量的市場份額,從而使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受損,消費者利益受到傷害。
再次,影響我國的改革開放,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加入WTO,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主要議題,這跟我國產品假冒猥劣的現實有很大關系。
最後,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形象,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葯品回扣問題,進場費等,最終都計入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些都顯然易見。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
1、採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包括近似誤認)
2、商業賄賂行為;
--回扣(帳外暗中)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宣傳內容和商品不一致
--宣傳內容使人誤解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盜竊利誘威逼獲取他人商業秘密
--披露使用允許他人披露和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5、不正當獎銷售行為;
--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的獎售
--獎售質次價高的商品
--抽獎式獎售限額5000元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商業毀謗
7、公用企業或者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煙草專賣不屬於獨占經營者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限制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
--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
--限制本地商品進入外地
9、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以下除外:鮮活商品/有效期臨近和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11、串通投標行為。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為經營者,包括合法、非法經營的經營者。
2、客觀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主觀上有過錯。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不僅與經營者有關,而且與市場、政府及相關體制有關。
(一)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競爭行為短期化
由於受利益的內在驅動,不法競爭者就選擇短期化競爭行為,為謀求短期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對個體而言,從不正當競爭往往更容易獲得利益。因此,獲取最大利潤的沖動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內在根源。
(二)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不完善
經濟發展越速,可是許多市場行為規則嚴重滯後,這就在客觀上為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使利條件。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體系、合理的市場結構、通暢的市場機制。
(三)市場引力與市場容量的矛後加劇
初期市場引力巨大,誘使過多經常企業進入,而當期市場容量獲小導致市場供需失衡,這是導致競爭混亂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許多競爭者缺乏正確的競爭意識
一部分經營者沒能隨經濟發展而相應地提高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的觀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帶來公平競爭意識的缺失、商業道德的淪喪,在行為上引發了一系列消極後果。
(4)網路軟體不正當競爭行為擴展閱讀
不正當競爭行為呈四大特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不斷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亟待規范。
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人的手段日趨隱蔽,其主體由傳統的行受賄雙方擴大到由第三人介入的介紹賄賂;實施賄賂的時間也從以往的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在交易前給付金錢財物,延長到交易中甚至是交易結束後才給付金錢財物,藉此逃避執法機關的監管。
互聯網領域頻頻發生的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抄襲、軟體攔截等行為,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路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這些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找不到相應的具體條款來規制,但卻違反了市場競爭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嚴重製約了互聯網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由於法律規范的缺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這類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有效監管,已經成為目前執法的難點,迫切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完善、補充。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具體差別如下:
1、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勢。
2、後果不同:壟斷的後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而不正當競爭的後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
3、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願的交易形式來實施;而不正當競爭則是採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並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混淆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於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一。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保護范圍作了專門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圖是編織更嚴密的法網,使這種行為受到來自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方面的防範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責任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此種行為依據商標法加以處罰。若不能適用商標法制裁,而行為人確實對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法律責任。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發布《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保護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等。
5. 網路行為不正當競爭包括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6.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哪些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商業賄賂;
2、對在網上提供的產品進行不符合產品本身質量的虛假宣傳;
3、對他人的產品污衊、詆毀;
4、抄襲他人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7. 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進一步制止和預防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 公平競爭 的市場秩序,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和預防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鼓勵和支持創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遵守商業道德。
經營者不得實施或者幫助實施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市場公平交易,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查處重大網路不正當競爭案件。
8. 網路中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置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五)網頁抄襲。(六)侵犯商業秘密。(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井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9. 互聯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採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主要包括假冒和擅用他人商標、品名、包裝等欺詐交易,以行賄方式戰勝對手的商業賄賂,以廣告等方式進行的虛假宣傳,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不合理價格打擊對手的掠奪定價,以虛假獎勵或高額獎金獎勵促進銷售,還有造謠、破壞對手的商譽等。
10.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分析: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