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移動基站建設流程
1、根據用戶和維護人員反饋信息,大致確定需要增加站點的數量和站址
2、項目立項
3、設備、設計、施工、監理、鐵塔等招標
4、網優人員對需要增加站點的地方的無線信號覆蓋進行測試,進一步確定站址位置(選址)
5、跟業主進行站址談判
設計院開始進行設計
6、進行塔基建設。野外還需要進行基站簡易機房建設
7、鐵塔廠進行鐵塔安裝
8、設備到貨後進行基站設備、天饋線、傳輸等安裝
9、設備加電、開站
10、進行無線網優
11、工程驗收
12、結算審計
B. 投訴移動通信基站的建設應該到哪個部門
還是可以直接打10086投訴的
移動通信基站的建設一般是通過招標來確定建設的企業的,不一定是移動自己的子公司,如果想直接投訴到建設那家公司會有些難,不過可以打10086投訴,10086的人員會進行分類,然後分部門進行處理
C. 建基站需要審批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移動基站建設需要到環保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的檢查。
(一)總功率超過200千瓦的電視發射塔;
(二)廣播電台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電台;
(三)跨省行政區域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四)電磁輻射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建設項目。
D. 移動聯通的基站建設歸哪個部門負責
各公司一般都設有網路部,或是一個網路部一個工程部,其中工程部是負責建設基站的。
E. 移動基站建設在居民區有什麼部門管理嗎
規劃局,環保局和城管審批了,就可以建設
F. 移動基站建設需要什麼手續
移動基站建設需要到環保部門批准。
根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的檢查。
(一)總功率超過200千瓦的電視發射塔;
(二)廣播電台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電台;
(三)跨省行政區域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四)電磁輻射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建設項目。
(6)網路基站建設應該報政府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初步審批後,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審批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經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授權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利環境影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G.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