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信部已對32萬款App進行檢測,網路信息安全該怎麼保障
沒有太大改善把,因為APP太多了遠遠不止32萬個,所以個人下載APP還是應該在手機自帶的APP商城下載比較好,不下載來路不明的APP,以免中毒或者個人消息被盜。
網路安全(Network Security)包含網路設備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網路軟體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的特性。從網路運行和管理者角度說,希望對本地網路信息的訪問、讀寫等操作受到保護和控制,避免出現「 陷門」、 病毒、非法存取、拒絕服務和 網路資源非法佔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脅,制止和防禦 網路黑客的攻擊。對安全保密部門來說,他們希望對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進行過濾和防堵,避免機要信息泄露,避免對社會產生危害,對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隨著 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在計算機上處理的業務也由基於單機的數學運算、文件處理,基於簡單連接的 內部網路的內部業務處理、 辦公自動化等發展到基於復雜的 內部網(Intranet)、企業 外部網(Extranet)、全球互聯網( Internet)的企業級計算機處理系統和 世界范圍內的信息共享和業務處理。
在系統處理能力提高的同時,系統的連接能力也在不斷的提高。但在連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時,基於網路連接的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整體的網路安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網路的物理安全、網路 拓撲結構安全、網路系統安全、應用系統安全和 網路管理的安全等。
因此 計算機安全問題,應該像每家每戶的防火防盜問題一樣,做到防範於未然。甚至不會想到你自己也會成為目標的時候,威脅就已經出現了,一旦發生,常常措手不及,造成極大的損失。
Ⅲ 完善軟體著作權保護的若干建議
完善軟體著作權保護的若干建議軟體著作權的建議關於軟體著作權的建議 一體化的立法保護能夠提高軟體保護的效力等級,增強保護的權威性。制度設計上可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納入《著作權法》的統一制度系統,將上述一體化保護理念貫徹到相應的制度設計上,切實建立一體化保護軟體著作權的法治機制。從頒布實施,後經修訂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確立了我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與制度,明確將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作為立法宗旨,強調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一軟體著作權模式既考慮了計算機軟體作品的復雜性、創新程度參差不齊的實際狀況,又兼顧了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順應了當時我國軟體產業發展的需要。《條例》以單行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計算機軟體權利人享有發表權、復制權、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取得報酬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翻譯權等,軟體作品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和組織,軟體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屬性以經濟權利為主,精神權利為輔,彰顯了軟體作品實用性和工具性的特點,基本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在當前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修訂中,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應當繼續發揮應有的作用。然而,軟體著作權保護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軟體正版化制度基礎薄弱問題、網路環境下軟體作品的使用問題、軟體盜版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軟體著作權保護亟需全面深入的制度創新以更好地保護軟體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保障我國軟體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一、提高立法層次,一體化保護軟體著作權原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以國務院以單行條例的形式實行特別法保護,這種保護模式效力等級低,保護的權威性和力度遠遠不夠。《著作權法》修訂中,應當將計算機軟體作品和其他類型的作品納入一體化法律保護中,將計算機軟體作品作為著作權法法律規制的一般性作品加以保護,不再設置軟體保護的特別法。一體化的立法保護能夠提高軟體保護的效力等級,增強保護的權威性。制度設計上可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納入《著作權法》的統一制度系統,將上述一體化保護理念貫徹到相應的制度設計上,切實建立一體化保護軟體著作權的法治機制。二、吸收國外著作權法立法經驗,科學界定計算機程序軟體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內外軟體版權保護的實踐表明,計算機程序的內涵較之先前有了實質性變化,計算機程序的獨創性不僅體現在指令上,還體現在相關數據上,在軟體技術實現和功能實現中指令、符號、數據不可分割。《俄羅斯民法典》(著作權法)將計算機程序界定為:以客觀形式表現的,用於電子計算機或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數據與指令的總和,准確地表達了計算機程序內涵與屬性的最新變化,恰當地反映了當今計算機程序使用和發展的態勢。《著作權法》修訂中當及時吸收俄羅斯著作權法的立法經驗,將計算機程序界定為:以客觀形式表現的,用於電子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數據與指令的總和。
Ⅳ 上網查找,如何做好計算機軟體信息的安全保護工作
1.信息系統邊界
信息系統邊界是企業信息系統和外界數據交互的邊界區域,是保障數據安全的第一道屏障。為了保障信息系統邊界的數據安全,需要部署如下安全設備和措施:一要設置高效、安全的防火牆設備,通過訪問策略和阻斷策略對通過邊界的雙向流量進行網路側過濾,阻止不明身份黑客對信息系統的訪問。二要部署先進的IPS主動防攻擊設備,通過配置網路常見攻擊匹配包對雙向流量進行應用層的檢測,可以有效地降低病毒、蠕蟲和木馬等攻擊風險。三要配備主流的流量控制設備,通過檢查異常流量,保護邊界出口帶寬的正常使用。四要部署邊界設備審計系統和日誌分析系統,定期採集網路設備和安全設備的操作日誌和運行日誌,出具日誌報告。通過對日誌報告的分析,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對信息系統遭受的攻擊、網路邊界的規則效用以及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從而制定下一步相應的安全規劃。
2.桌面終端域
桌面終端域由員工桌面工作終端構成,是涉密信息安全事件的溫床。桌面終端域安全防護是安全防禦的第二道屏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桌面終端操作系統安全。公司大部分PC所使用的操作系統是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或者Windows Vista,針對黑客攻擊行為,微軟公司會定期發布系統安全補丁包。信息內外網應各部署一套微軟WSUS補丁伺服器,定期統一下載操作系統安全補丁。
二是系統防病毒策略。計算機病毒是電腦系統癱瘓的元兇。防病毒策略由部署在信息內外網的防病毒伺服器來實現。在信息內外網各部署一套防病毒伺服器,信息內外網PC設備安裝防病毒客戶端,定期自動從防病毒伺服器更新防病毒庫。
三是移動存儲介質安全。缺乏有效保護的移動介質是傳播病毒的有效載體,是泄露公司機密和國家機密的罪魁禍首。公司應部署安全移動存儲系統,對U盤進行加密處理。所有員工均使用安全U盤,規避移動介質風險。
3.應用系統域
應用系統域由運行企業應用系統的伺服器和存儲企業應用數據的資料庫組成。應用系統域安全防護是安全防禦的第三道屏障。應用系統域和系統邊界以及桌面終端之間需要部署防火牆設備,不同安全防護等級的應用系統域之間也需要部署防火牆設備。應用系統維護人員需要認真統計系統的應用情況,提供詳實的埠應用情況,制定實用的訪問和阻斷策略。
包括:(1)網路實體安全:如計算機的物理條件、物理環境及設施的安全標准,計算機硬體、附屬設備及網路傳輸線路的安裝及配置等。(2)軟體安全:如保護網路系統不被非法侵入,系統軟體與應用軟體不被非法復制、篡改、不受病毒的侵害等·(3)數據安全:如保護網路信息的數據安全,不被非法存取,保護其完整、一致等;(4)網路安全管理:如運行時突發事件的安全處理等,包括採取計算機安全技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審計,進行風險分析等內容。
1使用網路防火牆技術
這是一種用來加強網路之間訪問控制,防止外部網路用戶以非法手段通過外部網路進入內部網路,訪問內部網路資源,保護內部網路操作環境的特殊網路互聯設備。它對兩個或多個網路之間傳輸的數據包如鏈接方式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來實施檢查,以決定網路之間的通信是否被允許,並監視網路運行狀態。防火牆作為一種邊界安全的手段,在網路安全保護中起著重要作用。它使得內部網路與網際網路之間或與其它外部網路之間互相隔離、限制網路互訪,用來保護內部網路。
2訪問控制
訪問控制是網路安全防範和保護的主要策略,主要任務是保證網路資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訪問。一般採用基於資源的集中式控制、基於資源和目的地址的過濾管理以及網路簽證等技術來實現。目前進行網路訪問控制的方法主要有:MAc地址過濾、VLAN隔離、IEEE802.Q身份驗證、基於iP地址的訪問控制列表和防火牆控制等。
3身份認證
身份認證是任何一個安全的計算機所必需的組成部分。身份認證必須做到准確無誤地將對方辨認出來,同時還應該提供雙向的.認證,即互相證明自己的身份,網路環境下的身份認證比較復雜,因為驗證身份的雙方都是通過網路而不是直接接觸的,傳統的指紋等手段已無法使用,同時大量的黑客隨時隨地都可能嘗試向網路滲透,截獲合法用戶口令並冒名頂替,以合法身份入網,所以目前通常採用的是基於對稱密鑰加密或公開密鑰加密的方法,以及採用高科技手段的密碼技術進行身份驗證。
4反病毒軟體
即使有防火牆、身份認證和加密措施,人們仍擔心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擊,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攜帶病毒和黑客程序的數據包和電子郵件越來越多,打開或運行這些文件,計算機就有可能感染病毒。假如安裝有反病毒軟體,就可以預防、檢測一些病毒和黑客程序。
5安全設置瀏覽器
設置安全級別,當心Cookies。Cookie是在瀏覽過程中被有些網站往硬碟寫入的一些數據,它們記錄下用戶的特定信息,當用戶回到這個頁面上時,這些信息(稱作狀態信息)就可以被重新利用。但是關注Cookie的原因不是因為可以重新利用這些信息,而是關心這些被重新利用信息的來源:硬碟。所以要格外小心,或者乾脆關掉這個功能。以IE5為例,步驟是:選擇。工具」菜單下的「Internet選項」,選擇其中的「安全」標簽,就可以為不同區域的Web內容指定安全設置。點擊下面的「自定義級別」,可以看到對Cookies和Java等不安全因素的使用限制。
6智能卡技術
所謂智能卡就是密鑰一種媒體,一般就象信用卡一樣,由授權用戶所持有並由該用戶賦予它一個1:1令或密碼字。該密碼與內部網路伺服器上注冊的密碼一致。當口令與身份特徵共同使用時,智能卡的保密性還是相當有效的。
Ⅵ 網路教學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網路知識產權保護
如今互聯網席捲全球,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具有了越來越大的商業價值。同時它為知識產權的利用與廣泛傳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機,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虛擬空間得到廣泛的擴展。但是,互聯網無限制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確實給知識產權體系以震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被提到日程上來了。
一,網路著作權保護
網路著作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下文中我將從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
(1)傳統形式的作品被「數字化」的問題
所謂「數字化」是指將傳統形式作品的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並轉換成數字信號,即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編碼。目前國內法學界一般傾向於認為將作品數字化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的范疇,但對於該行為到底屬於著作權中的哪項權利則有不同的意見。我比較贊同將作品數字化歸結為復制行為。因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載體,沒有產生新的創造性,也就是說,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將作品數字化是一種復制行為。
在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作品數字化被明確的規定復制行為。我國的《著作權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制、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者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修改稿明確將「數字化」納入了復制行為的范疇。等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頒布時,我們就可以說「數字化」的性質問題在我國基本上得到解決。
(2)數字形式的作品上網傳播的問題
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發行」行為,另外一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類似於廣播的「播放」行為。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作品上網後,用戶可以將其下載,保存在自己的硬碟、軟盤或其他有形介質中,這當然是一種復制行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只是瀏覽上網作品並未下載,這只是一種「暫時復制」的行為。在我國,一般認為暫時復制並沒有將作品復制在有形載體上,從而將其排除於復制行為之外。另外,作品上網並不導致「權利一次用盡」,這一點也與發行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不屬於發行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3項規定:「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也就是說,播放行為只是一種作品的傳播行為,公眾並沒有得到作品的復製件。作品上網當然也是一種傳播行為,但它與傳統的傳播行為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傳統播放行為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往往是無線電波或有線電視系統,而作品上網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則是網際網路;其次,作品上網行為的傳輸內容排除了現場表演,僅限於藉助裝置向公眾傳輸信息的行為;再次,傳統播放行為是「一點對多點」的傳播方式,也就是說信息源是一點,而接受者是多點,傳播是單向的,公眾接收是被動的,而在網路上作品的傳輸除了「一點對多點」的方式之外,還可採用「一點對一點」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按需服務」,公眾主動地在網路上訪問需要的組品。我也贊同將作品上網傳播行為定性為「播放行為」,作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將其歸入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加以保護。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為信息的發布、傳輸、搜索、獲得等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1月通過的《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4條至第8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盡量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便於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便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路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路信息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路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路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通過網路教唆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共同侵權;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對網路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卻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義務。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當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網路形式的作品被「傳統化」,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作者、網路傳播者與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和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數字式」作品的「可版權性」問題;網路環境中的精神權利問題;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網路只是作品傳播的一種新型的技術手段,並不能因此否認作品的版權性。對於第二個問題,存在著限制精神權利保護和加強精神權利保護的主張。在這里我想著重介紹一下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
「權利限制」就其本質講,指的是有的行為本來應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由於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從而不再屬於侵權。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義是:「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被使用(未經許可)而應屬於侵權行為。但由於法律在使用條件及(或)方式上劃了一個『合理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用戶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許可費。可見,這種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規定。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確立了合理使用必須滿足的三項標准:1)屬於特殊情況;2)不與作品正常利用相沖突;3)不過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被稱為「三步檢驗標准」,是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標准。可以認為在網路環境下,該標准作為判斷合理使用的准則仍然適用。
1,網路教學科研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是合理使用。在網路環境下使用這些作品也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2,數字化圖書館
在網路環境下,圖書館進行電子版本的館藏復制與在傳統環境下製作復製件並無區別,因此,這種行為在滿足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規定的條件下,應當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3,為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的費商業性使用。
(2)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一種「法定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權」沒有了,只剩下「獲得報酬權」,因此也是一種權利限制。
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現狀以及平衡社會公眾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的,只要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夠成侵權。
3,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網路形式的作品在技術上和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異。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網路形式的作品則往往是立體的,表現出強烈的層次性和連接性的特點;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現出整體一致性的特點,網路形式的作品在保留這一特點的同時,還突出地表現出構成要素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網頁的版權性問題;加框技術與深度鏈接問題;網路資料庫的保護問題。下文中講著重介紹網頁的版權性問題。
目前,網路服務公司認為網路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抄襲十分普遍。網頁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網路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網頁是上網瀏覽時的屏幕顯示,美觀大方、有創意、界面友好的網頁才會吸引人,從而提高網站的訪問量。一個網頁包括四個部分:版式,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指網頁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為網頁具有了獨創性的特點,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具體保護什麼,既有共識也有分歧。網頁的信息和設計部分應受著作權保護,大家對此無異議。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主頁的版式部分,主頁的版式是指主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安排,體現為標志廣告和旗幟廣告在網頁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等。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這個標准,也就能夠解決了。
二,網路商標權保護
1,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域名,英文名為「domain name」,是在網際網路上進入和使用網頁的工具。從最基本的功能上講,域名就是方便用戶記憶和查詢網站,在網上確定網站的「地址」。它就像現實社會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稱一樣,成為網路虛擬社會中唯一可以區別不同的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的標志(域名是申請使用的商業組織或其它機構在國際互聯網上的名稱,它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授予申請人使用)。對於域名是否具有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既然域名是網上得唯一具有識別性的標志,具有顯著的區別功能,與使用者的商業聲譽或其他名譽密切相關,它就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
(1)沖突的表現形式
域名和商標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a,二級域名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同一商標被不同的商業組織所有,只能有一個人注冊域名,誰在先注冊,誰獲得注冊域名。這就會出現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對於這種情況,由於雙方均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認定域名注冊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情況是自己沒有商標專用權,故意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域名,並企圖以高價向商標權人出售的情況,即「惡意搶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過類似的經歷。
b,二級域名同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請人注冊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雙方有商業上的競爭關系,一方有通過該域名詆毀、取笑對方的目的。
c,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由於內部使用的電腦數量很大,出現很多三級域名,有的域名會出現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學等教育組織中,這種現象更加突出。
d,上網者的身份識別符號同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
(2)沖突的解決途徑
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應被認為是商業組織的代表符號之一。我認為對於將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完全可能引起上網者的混淆,應當認定為是商標侵權,這也是對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擴大保護原則的體現。對於將知名度不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則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解決。
美國有關域名注冊辦法規定,如果第三人對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司法機關的有關判決,注冊機構要無條件的執行,向注冊人發出書面通知,無須徵得注冊人的同意。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司法解決途徑。但是,作為商標權人而言,如認為他人的域名注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應有權依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行政、司法途徑解決。目前,還沒有發現通過行政執法途徑解決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案例。但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二者沖突的案例已經出現。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的判決認為注冊域名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審判商標和域名沖突的案件時,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實際上並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為對於域名注冊屬於什麼商品或服務類別目前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於那一類都不會和域名注冊屬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在於認定該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度很高,將其注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注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一個程序。其本身並不是一種商品或服務,注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於互聯網這一特殊的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2,網路主頁和商標的沖突
在互聯網上,通過不同的域名可以進入不同的網站,每個網站的內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標有密切關系外,在網頁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標出現,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標,但更多的則可能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1)網頁上出現的商標的定性
我認為在網上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未進行實際銷售應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在互聯網上開設虛擬商店及銷售帶有其注冊商標的虛擬商品也是一種商標使用行為。
2)網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本質上講,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同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沒有根本的不同。但由於電子商務的地域性特點不明確,給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很多新問題。首先是侵權行為的認定,如果電子商務涉及兩個國家,而商標並未在兩國同時注冊,則會出現認定上的困難。其次,侵權地的認定是一個問題。通過跨地域、跨國界的互聯網銷售侵權產品,如何認定侵權地是各國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第三,法律的適用問題及侵權損害的計算及賠償問題。
3)互聯網之間的鏈接
對於互聯網相互之間的鏈接,即進入一個網站的主頁後,可以通過該網頁上的鏈介面進入其他的網站,這種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該商標是該主頁的擁有者設立的,而不是進入網頁的人使用的。
三,計算機軟體與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屬於網路產品,在我國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在電子商務的實際操作領域,著作權保護的確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權保護有一個特點,就是只保護其表現形式,不保護其思路和原理。而這正是專利法保護的最大優勢所在。與版權法相比,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體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與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體和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製品的特性或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時,軟體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獲得專利的軟體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體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適應於網路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占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體權利人排他性得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的調動權利人開發軟體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於版權法得保護期限,這與軟體的平均商業壽命周期短相一致。縮短獨占期限,不僅可以促進軟體業更加努力地開發新產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會經濟大循環得周轉速度。
專利法在保護軟體方面有以上諸多有點,但我們無法否認專利法在保護軟體上同樣存在著缺陷。但無論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尚有多少爭論,計算機軟體專利保護的時代已經到來。
綜上所述,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適逢千年之交,互聯網帶給中國得機會正是千載難逢。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且逐漸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貿易大國。我們應該加強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以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
Ⅶ 如何做好網路安全防護
一、做好基礎性的防護工作,伺服器安裝干凈的操作系統,不需要的服務一律不裝,多一項就多一種被入侵的可能性,打齊所有補丁,微軟的操作系統當然推薦 WIN2K3,性能和安全性比WIN2K都有所增強,選擇一款優秀的殺毒軟體,至少能對付大多數木馬和病毒的,安裝好殺毒軟體,設置好時間段自動上網升級,設置好帳號和許可權,設置的用戶盡可能的少,對用戶的許可權盡可能的小,密碼設置要足夠強壯。對於 MSSQL,也要設置分配好許可權,按照最小原則分配。最好禁用xp_cmdshell。有的網路有硬體防火牆,當然好,但僅僅依靠硬體防火牆,並不能阻擋 hacker的攻擊,利用反向連接型的木馬和其他的辦法還是可以突破硬體防火牆的阻擋。WIN2K3系統自帶的防火牆功能還不夠強大,建議打開,但還需要安裝一款優秀的軟體防火牆保護系統,我一般習慣用ZA,論壇有很多教程了。對於對互聯網提供服務的伺服器,軟體防火牆的安全級別設置為最高,然後僅僅開放提供服務的埠,其他一律關閉,對於伺服器上所有要訪問網路的程序,現在防火牆都會給予提示是否允許訪問,根據情況對於系統升級,殺毒軟體自動升級等有必要訪問外網的程序加到防火牆允許訪問列表。那麼那些反向連接型的木馬就會被防火牆阻止,這樣至少系統多了一些安全性的保障,給hacker入侵就多一些阻礙。網路上有很多基礎型的防護資料,大家可以查查相關伺服器安全配置方面的資料。
二、修補所有已知的漏洞,未知的就沒法修補了,所以要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是要經常去關注。了解自己的系統,知彼知己,百戰百勝。所有補丁是否打齊,比如 mssql,server-U,論壇程序是否還有漏洞,每一個漏洞幾乎都是致命的,系統開了哪些服務,開了哪些埠,目前開的這些服務中有沒有漏洞可以被黑客應用,經常性的了解當前黑客攻擊的手法和可以被利用的漏洞,檢查自己的系統中是否存在這些漏洞。比如SQL注入漏洞,很多網站都是因為這個伺服器被入侵,如果我們作為網站或者伺服器的管理者,我們就應該經常去關注這些技術,自己經常可以用一些安全性掃描工具檢測檢測,比如X- scan,snamp, nbsi,PHP注入檢測工具等,或者是用當前比較流行的hacker入侵工具檢測自己的系統是否存在漏洞,這得針對自己的系統開的服務去檢測,發現漏洞及時修補。網路管理人員不可能對每一方面都很精通,可以請精通的人員幫助檢測,當然對於公司來說,如果系統非常重要,應該請專業的安全機構來檢測,畢竟他們比較專業。
三、伺服器的遠程管理,相信很多人都喜歡用server自帶的遠程終端,我也喜歡,簡潔速度快。但對於外網開放的伺服器來說,就要謹慎了,要想到自己能用,那麼這個埠就對外開放了,黑客也可以用,所以也要做一些防護了。一就是用證書策略來限制訪問者,給 TS配置安全證書,客戶端訪問需要安全證書。二就是限制能夠訪問伺服器終端服務的IP地址。三是可以在前兩者的基礎上再把默認的3389埠改一下。當然也可以用其他的遠程管理軟體,pcanywhere也不錯。
四、另外一個容易忽視的環節是網路容易被薄弱的環節所攻破,伺服器配置安全了,但網路存在其他不安全的機器,還是容易被攻破,「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利用被控制的網路中的一台機器做跳板,可以對整個網路進行滲透攻擊,所以安全的配置網路中的機器也很必要。說到跳板攻擊,水平稍高一點的hacker 攻擊一般都會隱藏其真實IP,所以說如果被入侵了,再去追查的話是很難成功的。Hacker利用控制的肉雞,肉雞一般都是有漏洞被完全控制的計算機,安裝了一些代理程序或者黑客軟體,比如DDOS攻擊軟體,跳板程序等,這些肉雞就成為黑客的跳板,從而隱藏了真實IP。
五、最後想說的是即使大家經過層層防護,系統也未必就絕對安全了,但已經可以抵擋一般的hacker的攻擊了。連老大微軟都不能說他的系統絕對安全。系統即使只開放80埠,如果服務方面存在漏洞的話,水平高的hacker還是可以鑽進去,所以最關鍵的一點我認為還是關注最新漏洞,發現就要及時修補。「攻就是防,防就是攻」 ,這個觀點我比較贊同,我說的意思並不是要去攻擊別人的網站,而是要了解別人的攻擊手法,更好的做好防護。比如不知道什麼叫克隆管理員賬號,也許你的機器已經被入侵並被克隆了賬號,可能你還不知道呢?如果知道有這種手法,也許就會更注意這方面。自己的網站如果真的做得無漏洞可鑽,hacker也就無可奈何了。
Ⅷ 我國現在有哪些法律對於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涉及著作權糾紛電腦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58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解釋涉及對計算機的某些問題著作權糾紛」進行修訂如下: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解釋的著作權糾紛。
相應的調整,按照規定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的決定涉及著作權糾紛的電腦」命令,重新發布。
BR />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著作權糾紛解釋
司法解釋第11號[2006]
(2000年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22日,1144會議在適用法律下的1302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3日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以上的計算機解釋的決定「的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案件超過計算機應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釋決定(b)第二次修訂本)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公務員法「,」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該法的一般原則這種情況下,一定適用法律的解釋如下: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下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施侵權起訴侵犯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難以確定侵權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的位置可以被視為侵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類型的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第三條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作品范圍,但中的原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和可以被復制在一些有形形式其他知識產權的創造,人民法院應當是保護。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侵犯版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他人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民法,進行調查和其他演員,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文章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或確實有證據版權擁有者的警告,但不採取刪除的侵權內容的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條130的一般原則民法的規定,舉行他們的共同侵權責任的網路用戶。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版權持有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如果他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第106條的一般原則,依法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任何版權技術保護措施,設備或材料,上載,傳播,提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的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7條(f)款的規定,被調查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
文章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警告,要求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信息,不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明侵犯版權的所有權證明,應視為未發出警告或提出請求請求
版權的網路服務供應商產生的證明,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第50條的規定,在訴訟前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證據確定,保存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八網路服務供應商,版權擁有人的證據的警告,並採取措施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版權擁有者被控侵權虛假的指控侵權人請求補償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的法令,警告人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