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版權侵權行為都有什麼特徵
法律分析:網路版權侵權行為都有以下特徵:1、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2、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3、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4、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Ⅱ 網路著作權侵權有哪些行為特徵
1、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2、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
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就會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
3、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4、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
較之傳統的網路著作權客體范圍來講,我們可以看到網路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路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路著作權的客體范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路著作權成為一種動態的權利。
Ⅲ 網路侵權罪的特徵有哪些
網路侵權涉及以下罪名: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侵犯著作權罪等關於人身、財產權益相關方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Ⅳ 網路侵害的特徵包括什麼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
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必須有事實依據即證據。但是,數字化技術的應用論網路侵權卻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狀態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因此網路中信息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類證據,本著證據法定主義原則,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在法定類型的范圍內,則難以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對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因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能。2.侵權主體復雜隱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環境下所特有的主體,網路的運行離不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參與,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大量的網上侵權糾紛中。而且在網上人們可以自由使用根據自己愛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這就給實踐中侵權人的認定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3.侵權後果域寬速快網路在全球范圍的覆蓋,突破了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領土和國家的界限,溝通了地球上的每一個角落;網路的交互性和實時性使網上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見,網上侵權行為的後果會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4.司法管轄不好定位侵權行為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是各國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網際網路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路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路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物理位置在網路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路空間中發生了動搖。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路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5.自我救濟無能為力網路的誕生引發了社會各個生存領域的深刻革命,煥發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創造力,對人類世界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同時,網路也成為一些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有利工具。侵權行為人利用其網路技術的優勢與法律的滯後性弱點在網路中任意胡為,侵害他人的權益,受害人則常因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找不到侵權人及證據而無能為力。
Ⅳ 網路侵害的特徵包括哪些
1、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
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路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
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
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各種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
3、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
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路服務商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路用戶,後兩類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
4、網路侵權案件取證困難。
傳統的侵權方式因為易於察覺因而也易於識別。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
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因此網路中信息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
5、網路侵權案件難以確定司法管轄。
一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是,網際網路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路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路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物理位置在網路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路空間中發生了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