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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食品質量問題由哪個股室查處

發布時間:2022-06-27 01:47:33

㈠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內容,將涉及處罰的條例列舉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准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並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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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部分用語含義如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對於備受關注的保健品問題,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為兩則案例。

處罰案例一:江蘇張家港市查處金港鎮領康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市金港鎮領康食品商行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當事人處發現有大量老年人聚集,還在當事人進行宣傳的電腦中發現用以推銷的台詞、劇本、方案。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舉辦健康講座等形式宣傳其銷售的固源芳膠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膠囊、心血活力肽壓片糖果等產品,上述產品均不屬於葯品,當事人卻通過播放事先錄制好的視頻(假稱是直播)及口頭宣講等方式虛構上述產品具有醫療效果,誘使消費者認為使用上述產品可以治病。

當事人以上述商品以遠高於進貨價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可查明的固源芳膠囊獲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萬元,介入因子1萬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對於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7萬元罰款。對於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食品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處罰案例二:廈門市查處保健食品店虛假廣告宣傳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時,該經營場所的銷售人員正在會議室向20多位老年人進行產品宣傳,宣傳的產品為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辦公室設有「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的店堂廣告。

執法人對現場的手提電腦進行檢查發現,手提電腦中存儲的羊奶專家點評和美益源視頻課件包含有以醫生名義宣傳羊奶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屬於普通食品,通過組織消費者參加講座,介紹產品的方式進行銷售,播放的視頻課件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宣傳羊奶粉對腸炎、胃炎、胃潰瘍、癌症、腫瘤、心臟病等疾病具有治療作用。

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療作用的材料。在經營場所懸掛「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沒有取得授權。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取得授權書,在經營場所懸掛「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廣告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視頻向老年人宣傳羊乳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食品廣告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㈡ 工商局有哪些部門

縣工商局的部門有:
人事教育股:承辦全縣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派出)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財務裝備股:負責系統經費、財務、裝備、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財務預決算工作。

政策法規股: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辦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案件核審和法制宣傳等工作。

企業監督管理股:指導和監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承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違反有關登記管理法規的案件;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民營企業協會工作。

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標使用;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馳名商標、安徽省著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准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股: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流通領域商品(不含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檔案、信息、統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監察室職責:協助局黨組督查各項工作的貫徹執行,對工商人員進行遵守紀律教育,對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情況實施監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舉報,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查處工商人員違法違紀案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經濟檢查執法局承擔有關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查處市場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市場規范管理局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工作;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查處行業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負責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有關工作。

企業注冊局:承擔規定范圍內的內資企業、私營企業登記注冊和年檢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承擔全縣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處理消費者投訴。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私營個體經營協會:教育並組織個體勞動者、企業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全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對全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把股變科就可以了。

㈢ 在網上買到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應該怎樣維權

網上購物食品具有開放、虛擬和地域間的特性,有些甚至包括海外經營者,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非常困難尤其是異地。根據資料顯示,僅前三年,我國工商及市場相關的監督廳共收到了將近十萬份網路購物投訴申報單,主體不足的網路銷售食品,問題責任也難以查明,怎樣成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已成了現在社會的大難題。


如果你溝通失敗,還可以向消費協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提供信訪、權益保護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一旦購買經營者提供的各種類型的商品,只要存在關於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情況分開處理。一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大家的網購體驗。消費者因為購買或者使用甚至接受服務從而受到人或者財產損失任何一種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索要依法賠償。商品質量發現有問題同時消費者沒有使用或者沒有打開,合法權利沒有受到傷害,個人以及財產沒有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向商家請求退貨或者更換以及維修

㈣ 三大食品業巨頭報案查"網路謠言" 背後折射哪些問題

三大食品業巨頭報案查"網路謠言" 背後折射哪些問題?

2015年05月06日 15:05【源自網路】


原標題:三大食品業巨頭報案查「網路謠言」 背後折射哪些問題?


中新5月6日電(段紅彪)2015年4月12日,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近期在網路上有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大量散布攻擊各大飲料企業產品的謠言,以聳人聽聞的標題和內容大肆誹謗、詆毀飲料產品,給飲料企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和聲譽損失」, 娃哈哈已就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無獨有偶,4月26日,雙匯集團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表示,該企業此前也深受網路謠言騷擾之苦,並且在河南省公安廳已經對此進行立案調查之後,依然受到一些不負責任網站發布的虛假信息困擾,更有甚者還明目張膽的敲詐勒索。


4月30日,國內另一家大型食品飲料企業康師傅也在其官網發布「針對近期出現網路謠言事件的嚴正聲明」,表示「受到網路平台持續出現的不實言論攻擊」,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康師傅公關負責人李宜霖表示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得到受理,目前正在配合警方做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


食品安全問題始終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國內食品行業多年來雖然在自律和管理上不斷進步,但目前的食品行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一些中小規模的食品企業,因質量問題屢屢見諸於媒體,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另一方面,短短半個多月,3家國內食品飲料行業的大型企業,其中一家A股上市公司(雙匯發展),一家港交所上市公司(康師傅控股),都表示自己深受「網路謠言」的侵擾,要利用「法律武器」維權。這其中究竟有著怎樣更深層的原因?


食品安全問題仍是社會焦點 行業本身透明度有待提升


自2006年「蘇丹紅鴨蛋」事件開始,食品安全相關話題就不斷刺激者消費者敏感的神經,並吸引著全社會的眼光。而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把民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度升至頂點,此後的一系列事件,一定程度上重創了中國消費者對食品企業的信任度和信心,公眾的「食品焦慮度」始終存在。


而利用公眾的「食品焦慮」,也成了一些企業開展不當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即:「捏造和發布競爭對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謠言,誘導消費者對其產生不信任感,藉此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影響其正常經營和市場銷售」。


仔細翻看國內各大食品飲料企業的2014年財報後不難發現,從2012年開始的國內經濟結構調整所帶來的經濟增速放緩和消費乏力,對於身處基石級消費市場的食品飲料企業來說,日子確實不太好過。肉製品市場增長乏力,方便麵及飲料市場出現衰退,「零和競爭」成為食品飲料行業的「新常態」。


這就意味著,在食品飲料行業市場整體規模暫時無法繼續增長的情況下,行業中一家企業的增長必將以其他企業的業績下滑為代價。因此,競爭對手之間失去了此前尚能「公平競爭、和平共存」的基礎,無論是各企業高管在媒體前日趨頻繁的露面發聲,還是紛紛加快新產品研發上市速度並調整銷售價格,抑或銷售渠道終端競爭的刺刀見紅,都是食品飲料行業「市場競爭加劇」的顯現,各大企業都希望能夠在這輪市場調整中不僅能夠守住自己的「地盤」,並還希望最好能夠搶奪到一部分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因此,就出現了「利用網路謠言攻擊競爭對手」的這種鋌而走險的違法行為。


事實上,很多謠言產生的根源,無非兩種,一是有意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二是源於對事物本身的誤解。縱觀中國食品行業這些年,發生了太多讓民眾感到失望和痛心的案例和案件,即使近年來中國食品行業整體的質量水平有所提升,但民眾對於食品行業本身的生產和質保體系仍然缺乏了解。


因此,信息的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謠言的產生和傳播,對於食品安全領域的一些常識性問題缺乏了解,使得聳人聽聞的謠言得以藉助網路和社交軟體迅速傳播,這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食品企業,應進一步提高企業各方面的透明度,增強公眾對於中國食品行業和企業的了解,加強對於國內食品安全的信心,從而自覺抵制謠言的傳播。


法律法規日趨健全 企業可選擇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4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以下簡稱「約談十條」)。實施約談的9種具體情形其中就包括: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情節嚴重的;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未及時處置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等行為。


而「約談十條」的出台,對網路服務平台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意味著網路服務平台有義務對在其平台發布相關信息的自媒體進行管理和約束,同時要針對相關投訴及違法信息做出及時的回復和處置,不能再以各種理由模糊其管理和監督的義務。


這不僅要求自媒體的運營者們需要更多的自律,確實承擔起把關所發布信息的義務,不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和攻擊性信息。同時也為「受網路謠言侵害的企業」提供了保護,使其能夠與網路服務平台一同合作,依法打擊造謠者和傳謠者的違法行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受謠言侵害。


在分析娃哈哈、雙匯和康師傅三家企業的聲明後,記者發現,企業把矛頭指向了網路媒體,尤其是最近兩年蓬勃興起的網路自媒體。據來自娃哈哈和康師傅的消息,兩家企業受到的惡意謠言攻擊主要來自於微信和微博平台,數量均在幾百篇,而閱讀總量已過百萬。康師傅公關負責人李宜霖對記者表示,這樣有組織、短時間爆發且數量巨大的謠言攻擊應另有「幕後黑手」,而公安機關的調查將有助於整個「網路謠言事件」的水落石出。不僅要找出幕後的「始作俑者」,同時也要依法對那些受利益驅使發布謠言的自媒體經營者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標准及《刑法》第246條第1款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可以為受「網路謠言侵害」的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維權支持。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以往企業受網路侵害案件的維權往往受到「證據採集及認證」、「謠言製造者主體難以進行認定」等實際操作問題的困擾。而隨著今年企業受網路侵害案件數量和性質惡劣程度的不斷增加,有關部門相關案件的受理和處理量也在不斷提升,相信處理的速度和力度也將會得到提升。隨著國家對於惡意誹謗和侵害商譽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那些敢於頂風作案以身試法的謠言製造者必會受到法律嚴懲。

㈤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網路經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優先使用哪個

你所說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網路經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兩個是屬於完全不同種類不相乾的法律法規內容在法律法規上一般來說並不存在優先適用哪種。而是出現了哪個就去查出哪個。如果兩個方面的問題也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出現的話。兩個法律是需要同時使用,同時查處,同時處理。

㈥ 工商局現在叫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上,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顯示,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網路食品質量問題由哪個股室查處擴展閱讀:

全國工商系統全面清查農村食品市場主體,嚴把農村食品市場主體准入關;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市場監管;加大農村食品違法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

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過最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將由新組建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管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㈦ 如果外賣的食物出現了質量問題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都是社會民生關注的大問題,外賣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受人質疑,餐飲外賣行業也爆出不少無牌無照營業的現象,此類外賣被網友戲稱為「幽靈外賣」,也就是無實體店鋪、無餐飲服務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這類「幽靈外賣」事件已經發生過多次,雖然受到媒體的曝光,但並沒有因此而銷聲匿跡,反而像一顆蛀蟲一樣時時刻刻威脅著消費者的安全。

那麼到底是誰為這樣的幽靈外賣打開了方便之門呢?有網友在一家外賣平台上點了一份外賣,發現外賣的食材有問題,遂上門投訴,無奈找不到實體店,還有相關人士稱商家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和銀行卡信息,就可以在外賣平台上上線。

隨著餐飲外賣行業的發展,外賣平台作為連接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有責任和義務幫消費者把好產品質量這一道關口。隨著消費升級,用戶對於產品品質的要求會不斷提高,在外賣行業競爭更加激烈的環境下,外賣平台也會逐漸朝著多品類、高品質的方向發展。

㈧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㈨ 網購食品出現問題如何賠償

網購食品出現問題的賠償如下:
1、向購物網管理方面投訴,請求處理交易糾紛;
2、撥打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投訴、舉報。
綜上所述,可以依法要求賣家修理、更換或退貨,如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失的,可同時要求賣家賠償損失。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必要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台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一、網購食品出現問題,網路交易平台負連帶責任
1、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
2、此外,在超市、商場抽檢後的召回制度將搬到網上,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後,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召回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吃到變質食品怎麼投訴
1、自行協商。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採取和經營者自行協商的方式去解決矛盾和糾紛,按照法律的規定,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經營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2、達成和解。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假如和經營者坐下來了,大家對維權和賠償事宜談得差不多了,雙方就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達成,雙方的矛盾也就解決了;
3、向消協投訴。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和曝光這些侵權行為,讓這些違法行為無處遁形,也可以規范經營者的行為;
4、消協調解。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後,可以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居中調解,由第三方監管機構充當調節者,以此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申請仲裁。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和經營者未達成調解協議或並未和解的,可以向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商事仲裁機構經過法定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委的裁決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向法院起訴。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和經營者未就維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維權,一定要採取合法合規的方式去維權,不要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侵害者。
三、經營過期食品如何認定犯罪
經營過期食品會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㈩ 哪個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質量安全的基礎,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直接關繫到大家吃得安全的民生問題!從土地到餐桌各個環節都存在很多影響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的因素,因此,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質上是一個需要多部門聯合,密切協作,全力以赴,盡心盡職的系統工程。可民說,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情況不容樂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仍有很大差距。監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關鍵是:部門之間協調不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我國與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機構有:農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各省、市、縣三級都相應設置農業、衛生、工商、質檢和食品葯品監管廳、局。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網路。為了進一步加快食品質量安全的發展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以下簡稱《決定》),經國務院、中央編委領導同意,現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按照《決定》提出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生產加工關節的食品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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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食品質量問題由哪個股室查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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