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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收費標准
詐騙類犯罪案件、傳銷類犯罪案件、期貨/外匯類犯罪、其他重大復雜類經濟犯罪案件三個階段一並委託的收費標准如下:
1.廣東地區:4萬元-8萬元起步
2.其他省份:5-12萬元起步
註:
1)以上案件會根據罪名、案件復雜程度、主從犯、卷宗冊數(預估)等情形適當調整。
2)其他刑事案件,收費標准為 4萬元 - 10萬元,據案情復雜程度而定。
咨詢(含建議)收費標准
1.簡單咨詢不收費;
2.微信、電話咨詢,集中解答800元-3000元(每小時),包括:案情梳理、法律分析、證據分析、辯護方案分析;
3.面談咨詢,每小時3000元起步,包括但不限於:案情梳理、法律分析、證據分析、辯護方案分析;
4.出具書面的《法律分析與應對方案》5千-1萬起步/份(正式委託後咨詢費可折抵律師費);
註:咨詢前需預約並提前整理案件資料及所欲了解的問題。
★請表明與當事人(被抓的人)的關系,或者與案件的關系;
★整理好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職務、身體狀況、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基本情況;
★向本律師提供當事人涉嫌的罪名、拘留、逮捕的時間、辦案機關、羈押地點、目前案件所處的階段,各階段收到的法律文書:如拘留通知書、起訴書、判決書等;
★如果知道案件情況的,可以按時間順序向咨詢律師陳述案情,相關材料一並提供;
(什麼人何時涉嫌什麼罪被何機關抓;抓了幾個人;檢察院批捕了否;現處於偵查、審查起訴還是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及閱卷了解了什麼;事實的真相是怎樣的等)、自己收集到的證據、律師所寫的文書、公安司法機關的證據和法律文書等告知本律師。
★咨詢所達到的效果
1)能對所咨詢的案件的定性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有充分的認識;
2)能初步理解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3)能夠清楚了解所關心一些程序性問題和訴訟權利;
4)能夠知道目前應該採取什麼樣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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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銷犯罪為例,中心律師在初步了解涉案項目的發起人,項目的具體經營模式,當事人在項目中所處的地位,發展下線的人數,提成的金額,伺服器數據的保存,案件相關的書面文件,網站的宣傳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案件作出專業法律分析並提供可實施的應對方案和訴訟策略。
★哪些客戶適合向咨詢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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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事案件可能帶來較為嚴重法律後果,基於對當事人負責並謹慎的原則,也為了便於當事人或者家屬更直觀地了解律師及團隊的專業能力、辦案風格和及時、有效的溝通案件情況,以實現最優的法律咨詢效果,建議當事人或者家屬預約面談。
費用調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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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旅費(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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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師為詐騙案嫌疑人成功辯護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這是2012年的案子,近10年過去了,寫出來,讓大家明白辯護律師也不容易,風險形影不離,時刻「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對於依法執業的律師來說,「被調查」不是一件壞事,最起碼可以證明自己清白。
事情的經過是:
2012年,自己辦理了一起詐騙案件,遠在幾百公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蘭某被抓,其家人委託給其提供法律咨詢【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還是『咨詢律師』】。
經過努力,結果還可以,蘭某最終是辦理了取保候審,回到家中,直到現在不了了之了。
作為律師,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但是,受到諸多誤解、委屈:
一是蘭某的家人輕信其他「表態型律師」的話語,要求承辦律師明確表態,當承辦律師拒絕表態時,對承辦律師產生誤解;
二是受害方不懂得律師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理解律師,到市委市府「告發」律師;
三是職能部門的個別人,先入為主,批示「調查律師」。
值得慶幸的是,最終證明,律師是「依法執業」。
以下是我「接受調查時」寫的「案件辦理說明」:
蘭某案件的辦理說明
XX領導:
我是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王同生,先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簡歷
王同生,男,1967年生,漢族。1987年至1995年在桓台縣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2005年在山東桓中律師事務所工作,歷任專職律師、副主任、主任;2006年到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現為山東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淄博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支部副書記,刑事部主任。
二、辦案過程
X月XX日星期天,我沒有上班。在家中接到本所律師XX的電話,說他接了一個刑事案子,想讓我和他一起辦,我同意了。
X月XX日左右(確切時間記不清了)XX律師來到我的辦公室,說蘭某的家人到事務所的網站上搜了一下,沒有發現他的資料,又給本所某律師打電話詢問,那位律師說沒記得有這么一個律師(XX律師轉到本所不久,不知道也是可以理解的),懷疑XX的律師身份,並且埋怨XX律師。
自此,埋下了雙方合作不愉快的種子。
我說:他們來了我和他們談。
X月XX日XX律師領著蘭某的母親和蘭某的未婚夫來到我的辦公室,我和XX律師一起接待。簡單寒暄之後,我介紹了XX律師:在外地幹了幾年,剛來我所,很優秀。並告訴蘭某家屬我和XX律師一塊辦理,具體事宜和XX律師聯系。XX律師就領著蘭某家屬離開我的辦公室,前後十幾分鍾。【這是我第一次與徐蘭家屬見面】
X月XX日上午一早8點20分左右,我和XX律師到了XX公安局交律師手續,承辦警官AA不在,XX律師通過蘭某的未婚夫了解到承辦警官AA的手機號,聯系AA,AA說在外面有事,一會半會的到不了辦公室。我們等到10點左右,AA還沒上班,到郵政局特快專遞公司將律師手續給AA寄上,就回到辦公室。
X月XX日,XX律師和我說AA安排明天【X月29日】上午會見。我說:行。
X月29日早晨,我開著車去接XX律師到公安局會見蘭某,剛出門,XX律師給我打電話說:AA凌晨5點給他發了一個簡訊說在外面辦案抓人,沒時間陪我們會見,具體時間再定。我就開車來到辦公室。上午10點多,XX律師來到我辦公室,說蘭某的母親在他那兒哭鬧了一上午,非得讓我們去公安局會見蘭某,沒辦法,我們說好下午一上班去。
下午1點,我和XX律師在一樓和蘭某的母親集合,打的去公安局。去的時候我坐副駕駛,XX律師和蘭某的母親坐在後面。一路上,蘭某的母親因為生氣,一句話也沒和我們說。到了公安局,蘭某的母親和我們一起到了AA辦公室,敲門,沒人。問公安局的其他人,說AA出差不在家。
我和蘭某的母親說:你看,AA確實不在家。
蘭某的母親不說話,坐在公安局一樓大廳椅子上打了一個電話,也不和我們說話,又坐了五六分鍾就往外走。
我和XX律師跟在後面,到區公安局門前,打的往回走。
蘭某的母親也不和我們說話。回到張店,我下車,什麼也沒說徑直回到辦公室。【這是我第二次與蘭某家人見面】
去時,車費我付,回來,車費XX律師付。
國慶節之後,第一天上班,我和XX律師一早直接到AA的辦公室,AA還沒上班,我們根據公安局政務公開欄中AA的立功受獎照片,看到AA的長相。AA一到辦公室,就主動說明自己的身份。AA什麼也沒說,打了一個電話。幾分鍾後,來了一個小夥子,AA說讓那個小夥子和我們去會見,之後知道那個小夥子叫BB。
辦完律師會見審批手續後,BB叫我們先走,到看守所集合。因為我開車慢,BB趕在前面到了看守所,等我們。
看守所確認有辦案人員陪同,就給我們辦理了會見手續。
BB和我們一起到了二樓第八會見室。
等了一段時間,看守所人員將蘭某提了出來。
我們介紹了身份,說明是其家人聘請的律師。說明了律師的職責,回答了蘭某的法律咨詢,簡單說明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咨詢完畢,我就讓XX律師按鈴告訴看守所值班民警會見完畢。之後我就和民警BB閑聊。直至看守人員將蘭某提回。
會見蘭某的整個過程,公安局幹警BB都在場。
之後,我們回到單位。
過了幾天,WWW律師給我打電話說他是受騙單位的法律顧問,看能否和蘭某家人調解。我說這是XX律師的案子,我只是幫忙。WWW又給XX律師打了電話,XX律師來到我的辦公室,找來蘭某的未婚夫。蘭某的未婚夫一聽說調民事部分就非常激動,對我們意見很大。可能是因為我們正給他辦案子,就說:自己做不了主,和蘭某的家人商量後給我們答復。【這是我和蘭某家屬的第三次見面,也是最後一次。】
我馬上將蘭某未婚夫的意見告訴了WWW。
但一直沒有回信。
XX月25號下午,XX律師說公安局給蘭某的未婚夫打電話叫去辦理取保候審,蘭某的未婚夫已經去了。
然後應該是蘭某的未婚夫到公安局辦理好取保候審手續,和蘭某一起回家了。
三、幾點說明
1、現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准、辦案幹警陪同,否則,看守所不允許律師會見。
2、我和XX律師會見蘭某是經過公安局依法審批,並安排專人全程陪同、監視,律師不可能說過頭的話,更不可能讓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不賠償,否則,辦案民警會終止會見,並且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律師。我作為一個從事九年公安工作,又專業從事辯護的十七年刑事律師,這點常識還是有的。
3、自始至終,蘭某的家人對律師就不信任,我作為律師,對蘭某的家人也很小心,我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就非常的謹慎,並且告訴XX律師千萬不要說大話,亂表態,要和他們乾乾凈凈。
4、接到WWW律師的電話後,我和XX律師確實做了蘭某未婚夫的工作,這不單是因為WWW律師和我是好朋友,也不單是因為受害方是XX的企業。還有個原因是因為,作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看卷宗,公安機關到底查了什麼材料,蘭某罪行輕重我們都沒有數,如果和受害方達成和解,案子會處理得輕一點。
5、至於公安局為什麼給蘭某辦理取保候審,卷宗材料我無權看,不了解情況。根據時間來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時間是蘭某被拘留的第三十七天,應該是檢察機關沒有批准逮捕,羈押期限又到了,公安機關才給蘭某辦理的取保候審。是否批捕,能否辦理取保候審,不是律師說了算的事情,是職權部門的事情。
6、雖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案子還沒有結束,只是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仍舊在辦案。
7、是否取保,何時取保,何時辦手續,作為律師皆未參與,是相關部門直接通知了蘭某的家人,並未通知律師。取保之後,蘭某及其家人並未和我聯系,更無只言片語,應該是帶著對我這個律師的不滿走的。
8、我和蘭某及其家屬就見過三次面【見上】,說的什麼,做的什麼,我已經寫的很清楚。
9、我沒有蘭某家人的電話,從未和蘭某家人聯系,蘭某家人也從未和我聯系,不信,可到郵政局查我的通話記錄!
10、在看守所會見時,我絕對沒有說過讓蘭某不認罪、不賠償的話,不信可看會見筆錄,認為會見筆錄不可信,可到市看守所調當時的會見錄像!
作為一個老黨員,這點覺悟我還是有的!
作為一個從業近二十年的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這點風險意識還是有的!
本案蘭某的家人早已經對我們不信任。聽XX律師說蘭某的家人已經找了其他律師,曾經想不用我們,並且守著XX律師和其他律師研討案情。
11、很慶幸,真的很慶幸,很慶幸這件事情不是發生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後;很慶幸現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准;很慶幸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有辦案人員陪同、監視,很慶幸,真的很慶幸,否則,我會跳到黃河洗不清!
新刑訴法修改後,律師在偵查階段就是辯護人,不再是咨詢律師,律師會見,再無需辦案人員在場,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明年一月一號之後,再出現這樣的事情,律師怎麼辦?不知道領導們是否想過,是否有高招。
我在單位總結時,講的題目是:做一個讓父母放心的律師。主要是風險防範,提醒我自己,提醒年輕人注意職業風險;作為山東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我提議起草刑事案件風險防範規則,得到大家的支持;我專門寫了「管住自己,防範風險」一文,登載我的個人網站:「淄博刑事辯護大律師網」,你們可以問一下,看一下。
我辦理的刑事案子比較多,你們可以到公、檢、法問一下王同生是不是那種胡亂倒蹬的人!
說這些,沒有別的目的,我只想說明,我,王同生,一個老黨員、老律師,最起碼的防範意識還是有的,這種再低級不過的錯誤,是不會犯的!
各位領導:
我知道,沒有緊箍咒,大聖難成佛的道理,我一直時時約束自己,用律師法,用部頒規章。
在辦理蘭某案件的過程中,因為其家人對我們不信任,我一直小心謹慎的應對每一件事,不多說一個字。未曾想,只注意眼前的風,屁股上卻著了火。
各位領導:
我是一個老律師,是一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老律師。在全國律師因為刑事辦案風險大,都不敢辦理刑事案件,遠離刑事案件的時候,我仍舊堅持只辦理刑事案件,就是因為當今中國社會需要真正的刑事辯護律師,法制建設需要真正的刑事辯護律師,社會和諧需要真正的刑事辯護律師,經濟發展需要真正的刑事辯護律師。
我還將繼續堅持我的刑事專業思路,刑事專業品牌,刑事專業理想!
各位領導:
我同情、理解上訪者的行為;我感謝他們,磨練了我的心志;我感謝他們,增進了我的見識;我感謝他們,強化了我的能力;我感謝他們,助長了我的定慧。
我樂意接受調查,我從不認為花錢的是別人,中獎的是自己。這將是我人生的一個寶貴的經歷,是金子,會越擦越亮。
我靜待結果。
❽ 最好的詐騙罪辯護律師是
詐騙罪 律師辯護思路
--原創:刑事辯護律師王同生
序言
「無罪屬僥幸,免刑賴祖恩,緩刑以上「果」無奈:阻卻子女前程,傷透慈母善心;律師陪你走一段,一世修為爾自身。」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自95年專業刑事辯護以來,辦理的詐騙案: 2起不起訴;1起獲得國家賠償;4起無罪;1起公訴機關撤回起訴;2起緩刑。
好像辦理詐騙或合同詐騙案件特別有心得。
印象比較深的幾個案件:
1、鞏XX詐騙案,不起訴。
一案四被告。我查閱卷宗,發現偵查機關「張冠李戴」。經辯護,不起訴。
2、王X詐騙案,一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本是某企業「產品合作商」,因為涉及到欠貨款等因素,被以詐騙罪被拘留,我出面辦理了取保候審;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審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訴後,取保候審回家,二十年了,再無動靜。
3、李X詐騙案,一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一審判了十年,卻不上訴,為了判決生效後見到孩子。
我說:你是無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還是在監獄里好呢?
在我的勸說下,上訴了,取保候審回家了,和孩子團聚了。
4、壽X詐騙案,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和前面的王X孝一類情況,就是雙方單位不一樣了。這個案子有個點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說出一個細節:當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了,確定了還款計劃,材料被偵查人員拿走了。
可是,卷宗材料里並沒有這個材料,我讓當事人找到偵查人員要了出來,交到法院,壽X營取保候審回到家了。
壽X營給我送來了一輛小車表示感謝,我沒要,又給我送來了一塊泰山石,這塊泰山石一直「坐鎮」在我的辦公室里。
5、何呈X詐騙案,取保候審回家【幾年了】。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親屬找我辯護,取保候審回到家了。
這個案子我總結為:律師介入及時。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一時間委託律師,很及時;二是我作為辯護律師馬上交手續,馬上會見,趕在主管批捕的檢察官提審之前,給犯罪嫌疑人講清楚法律規定很關鍵。
記得我剛剛會見完畢,就發現檢察院的警車來了,我有意「迴避了一下」。
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檢察官看到我,發現律師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就會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點」下供述的。
6、廣東林XX詐騙案,不起訴,且獲得賠償。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訴後,我代理國家賠償,檢察院某些人員很不高興,我還是據理力爭,最終,賠了14000餘元。林XX出來後,給了我一套「情侶表」,說是金的,幾個月後就發白了,哈哈哈哈。
7、楊XX詐騙案,緩刑。
這個案子很懸。一審判二緩二,別的被告人上訴,二審竟然改為判三緩三。
姚女X詐騙案,取保候審回家。
一個「出口創匯」企業被外地人騙了百萬美元。偵查機關將姚X抓獲。其母委託其他律師,其他律師請我一起辦理。期間受害方通過各種渠道找我,我還是依法辯護。姚X取保候審回家了之後,受害方寫信到市委書記那裡告我教著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調查我。結論是「王同生律師依法辦案」。
為什麼單單告我這個幫忙的律師呢?
8、劉X因合同詐騙被抓【涉及千萬】,經辯護,取保候審。
該犯罪嫌疑人被抓後,其家人找我辯護。我覺得案件應該會有進展,所以我說:「我還是比較相信我的直覺,不一定沒有戲。」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沒有信心,沒辦法我給他們發微信:請你們樹立信心,咱們一起努力。
最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
詐騙罪無罪辯護經過
【本案中人名、地名皆為化名】
夏。
一座不高的山,植被茂密,當地人都說是風水寶地。
山坡南側有一座新建的墓地,規模很大。一大群人正在舉行葬禮。
這家的老太太剛剛仙逝。
老太太有兩子一女。
這個家庭在當地名聲很響。改革開放初期,是「綠海市」第一家在電視台做廣告的家族,有貿易公司、有飯店。
分家時,大兒子「林山」分得一個規模很大的飯店,二兒子「林木」分得一個貿易公司,女兒亦分得不少家產。
幾年後,因經營問題,飯店垮了,大兒子遍及全國,四處尋找新的發展機會。
幾百公里外的「天州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和幾個職能部門的領導正乘車趕往「綠海市」。
在招商引資的浪潮中,半年前經人介紹,「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一個商貿公司,負責推銷「天州市」的特產,現在貿易額已經幾百萬。公司經理的母親去世,作為分管的領導表示一下心意是應該的。
「天州市」的領導來了,「林山」卻躲了。因為「林山」很清楚他的經濟實力遠沒有自己對外宣稱的好,「天州市」的領導一來,露陷是自然的。
「林山」的行為引起了「天州市」領導的警覺,一打聽,才知道上當了。
回來後,到「天州市」公安局報了案並將「林山」抓獲,「林山」交代了的詐騙犯罪事實。並且交代貨物是發到他弟弟「林木」的貿易公司,然後賣掉的。
「天州市」公安局又將「林木」抓獲,理由是兩人系共同犯罪。
林家的女兒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構成犯罪,「林木」一直正常經營,不可能和「林山」一起行騙的。況且,「林木」將所有的貨款都通過銀行,給了「林山」。
林家女兒知道「林木」冤枉,就積極努力,想讓「林木」盡快回家。兩個月過去了,仍無結果,便找上我為「林木」進行咨詢、辯護。
偵查階段,我把手續交給辦案人員後,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林木」,辦案人員以種種借口推脫。我從律師事務所到辦案單位往返一次要行程二百餘公里,第四次找到辦案人員時,才允許會見,但不能問案情。
「不涉及案情,怎麼提供法律咨詢呢?」,經努力爭取,辦案人員才同意問案情,但不能問具體情節。
兩名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辦案人員可以在場。為了盡可能多的了解案請,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我有意安排另一位律師和辦案人員談話,轉移辦案人員注意力,拖延時間。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得知:「林木」的哥哥從案發地騙取了相關單位的信任,將價值二百餘萬元的貨物發給「林木」,由「林木」買掉。但是,「林木」對他哥哥如何取得貨物,一概不知,並且貨款全部給了他哥哥。很明顯「林木」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詐騙的共同故意,不應構成詐騙罪。
現行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說,要想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及該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並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圖,不清楚他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二是被他人蒙騙或者處於自己的錯誤認識,在錯誤理解犯罪性質的情況下參與他人實施的犯罪,則不能認定該行為人與他人實施了共同犯罪。
我把自己的意見從法律方面詳細向辦案人員進行了交流。可是,偵察機關仍就向當地公訴機關移請起訴。
我又將辯護手續交到公訴機關,先後10餘次向辦案人員交流,並將自己的辯護意見列印,交給辦案人員,建議將「林木」無罪釋放。經努力,檢察院對「林木」作出依法不起訴的決定,將「林木」釋放回家。
被關押近一年的「林木」非常感謝,送來了寫有「法律衛士,恩重如山」的錦旗表示謝意。
「林木」有又委託我代理國家賠償部分,並且辦理好委託手續。
我到「天州市」檢察院,交上了「林木」的國家賠償申請。接待我的檢察人員讓我等一下,便出去了。
十幾分鍾後,這位檢察人員領著我上了二樓一個辦公室,門牌上寫著「副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里有四個人,包括我本人。
剛進門,其中一人很不客氣的質問我:「你們律師能夠代理國家賠償案子嗎?」
「能啊。」我回答。
「你給我拿出法律依據來!」
我看到辦公室的書櫥里放著一些書,其中也有法律書,一直站在門口的我雖然隔著近四米遠,因為我的視力很好,書上的目錄還是看得很清楚的,我就用眼睛往書櫥里看,看能否從書櫥的書里找出相關法律規定。
「看什麼看,這是檢察院,不是公園!」
「我辦案不可能隨身帶著書,我想看一下能否從你書櫥的書里能否找到法律規定。」
「我就叫你給我拿出具體規定來,不要在這里亂看!」
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非常生氣的說:「規定你們自己找,我是代理案件的,沒有義務給你們上課!」
邊說邊往外走。
和我一起上二樓的檢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讓我走。我甩開,走出來,乘車回到單位,告訴辦公室的人:「只要是『天州市』檢察院的電話,就說我不在。」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後,被申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答復,否則,申請人可向被申請人的上一級國家機關申請,到時影響就會擴大,對申請人也不利。
之後的半個月,「天州市」檢察院給我來了多次電話,我都沒接。最後,給我來了一封掛號信,內容是:王同生律師,請將你的代理手續交過來。
看到時機成熟了,我交上了手續。
檢察機關做出決定:賠償「林木」14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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