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一、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構成要件認定標准
根據法條可知,構成幫信罪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上明知被幫助的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
第二、客觀上提供具體的幫助行為;
第三、情節嚴重。
(一)如何認定主觀「明知」
何為「明知」?
筆者認為在幫信罪中的明知應該為明確知道,即在法律事實層面可以通過相關證據推定行為人明知。幫信罪從本質上是將幫助行為正犯化,其本身就是對刑法犯罪圈的擴張,如果將行為人口供中的可能性認知與幫信罪中的「明知」畫上等號,將明知認定為可能知道、應當知道,則存在擴大適用的風險。認定為「明知」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即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
在2022會議紀要中,「明知」的標准得到提高,提出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明知」。
1.強調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
司法實踐中,嫌疑人都會有避重就輕的心理,往往會作出自己主觀上不「明知」的供述,基於幫信罪的特殊性,在證據收集方面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因此偵查機關只能通過多次給嫌疑人做口供,最後通過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要從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及行為人供述等多種因素綜合認定。
2.避免簡單客觀歸罪,糾正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為明知。
以往只要發現行為人有出售「兩卡」且「兩卡」被用於犯罪行為,就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行為人在開卡時被明確告知禁止出售、出租、出借等,雖然其違反了規定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也不能就此認定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活動具有知曉性。要結合客觀證據予以證明,不能僅因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這一違法行為,便上升為刑事犯罪。
3.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要審慎認定「明知」。
發生在親友之間的兩卡行為,往往是沒有利益交換的單純借卡行為,只有在陌生人之間才會出現售卡、租卡等利益交換行為。因此,親友間一旦出現將卡用於犯罪活動,在行為人的主觀認定上要慎之又慎,畢竟雙方存在親友關系。但並不意味著只要出現2022會議紀要提到的親友關系就一律認為無罪,而是要有更嚴格的標准,綜合案件客觀證據來判斷足以證明行為人是「明知」。
4.關於主觀是否明知,2022會議紀要提出了7個判斷標准。
(1)跨省或多人結伙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的;
(2)出租、出售「兩卡」(手機卡、信用卡)後,收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服務提供者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人未採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注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路賬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幫助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7)曾因非法交易「兩卡」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的等。
(二)哪些屬於「幫助行為」
刑法條文中,提到了一些幫助行為: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雖然刑法沒有直接規定買賣銀行卡、信用卡、手機卡行為屬於幫助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稱「意見」)第七條明確了「(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2022會議紀要第四條還提出了一個概念:「行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接收電信網路詐騙資金,但行為人未實施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或者未實施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不宜認定為《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支付結算』行為」。這一概念的提出對區分幫信罪中「支付結算」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如何判斷幫助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了幾種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意見》也針對《解釋》中的第七條兜底條款「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補充: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2022會議紀要出台後,針對《解釋》的第一、二、四項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
1.2022會議紀要明確了司法解釋中「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應理解為分別為三個以上行為人或團伙提供幫助,且被幫助的行為人或團伙組織實施的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為同一對象提供三次以上幫助,不屬於該項司法解釋規定的「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前文提到2022會議紀要對支付結算行為作出了新的定義和限制,也就是說今後行為人單純地提供銀行卡的行為,不再認定為是一種「支付結算」的行為。
3.2022會議紀要明確了「違法所得」應理解為:行為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由此所獲得的所有違法款項或非法收入。行為人收卡等「成本」費用無須專門扣除。
此外,2020年《關於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五條「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的...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理」,2022會議紀要針對此規定也提出了幫信罪3000元和30萬的立案追訴新標准,即單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資金超過30萬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行為人能夠說明資金合法來源和性質的,應當予以扣除。在此需要注意的是,30萬和3000元之間是「且」的關系,需要同時滿足。
❷ 現在網路詐騙的破案幾率有多少
目前通信詐騙包括網路詐騙的破案率只有5%不到,而且在破案後難以追回贓款。公安部披露,2015年有100多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卷到台灣,而追繳回的贓款僅有20.7萬元人民幣,其他絕大部分被台灣犯罪嫌疑人轉移、揮霍。
網路詐騙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機關破案難,很多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因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網路詐騙案件牽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識,並且電子證據都是以二進制編碼形式呈現的,容易篡改和滅失,並且非專業人士根本看不懂這些電子證據,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卻定不了罪。
利用虛擬的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這樣情況下,即使有線索指向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如何確定某一個已經受理的具體詐騙犯罪事實就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如何確定實施網上詐騙的計算機網路操作行為就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在網路詐騙案件的偵查工作中也存在難點。
一、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參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二、網路詐騙的特點
(一)從犯罪成員組成上看,成員大多無業且呈年輕化趨勢。在本案當中,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沒有固定職業,沒有穩定的收入。此外,犯罪分子都是出生在1990年之後,本案4名犯罪分子全是出生1990年之後,佔比達100%,整體上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
(二)從犯罪成員的學歷上看,初中學歷居多,法制意識缺失。此案中團伙4名成員就有3名是初中學歷,初中學歷佔比75%。這些犯罪成員由於初中畢業沒能考入高一級學校繼續讀書,也沒有進行相應的職業培訓,又兼之長期形成的好逸惡勞思想,有的早在初中就沉迷網路,無心學習,尤其是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欠缺。加之對電腦的應用技術又較為熟悉。
(三)從犯罪成員的家庭情況來看,家庭教育缺失。從犯罪的4名成員的家庭結構來看,有1名犯罪成員的所在家庭的父母離異,有3名犯罪成員家庭父母均多年外出務工,隔代教育成普遍現象導致家庭教育嚴重缺失。
(四)從犯罪類型上看,主要呈團伙作案且分工較為明確。在此類案件當中,罪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往往是幾個人合作並且分工較明確,如在此案當中,蔡某負責從淘寶網上搜尋網上的成交記錄,然後冒充買家與賣家聯系,從賣家處套取買家姓名、收貨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李某負責在網上找單,陳某因會說普通話負責打電話聯系被害人,其餘罪犯在旁協助。詐騙得逞後,所騙財物歸三人使用。
(五)從犯罪手段上看,呈隱蔽性。由於網路詐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通過網路遠程操作。盡管實行實名制上網,但是在實施犯罪之前,犯罪嫌疑人通過臨時注冊QQ號等方式,在實施犯罪之後停用,隱蔽性極強。
三、網路詐騙犯罪的查處難點
(一)偵查取證困難。犯罪分子在網路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採用假身份證注冊銀行卡;
2、使用專門用於作案的手機;
3、擁有多個網路注冊名,且名稱各異;
4、為逃避偵查,往往是流動上網,在詐騙得手後銷毀相關網上證據。
相比於傳統的犯罪,網路詐騙犯罪風險較小,並且因網路傳播迅速、快捷,往往難以確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點。此外,網路詐騙往往是使大批的網民上當受騙,受害人數眾多,涉及范圍廣泛,這些都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辦案成本過高。由於此類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圍較大,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此類案件時,往往要輾轉全國各地進行取證,辦案成本遠遠超出辦理一般的詐騙案件。
❸ 離世後你希望怎麼處理網路賬號
人都有邁向死亡的那一天,這是誰也逃不掉的,網路賬號作為人的資產之一,需要被妥善處理,就本人而言,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處理方式的建議。
一,金融類網路賬號
通常支付寶、各個基金公司、個人股票賬戶等網路賬號由於裡面含有資金和資產,所以還是需要留給家人,比如繼續用於贍養父母,養護子女,留給自己的另一半等等,這類賬號大多都是加密保存的,所以最好能夠用穩妥的方式告知家人如何獲得密碼,否則家人拿著死亡證明、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去尋回密碼是比較麻煩的。
沒必要的就注銷吧
上述就是處理網路賬號的方式,人生在世活好每一天,這些都是身後事。
❹ 網上詐騙多少錢立案
網上實施詐騙行為,金額一般達到了3000元的,就可以立案處理。
而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對詐騙金額的要求不需要達到這么多,實際也可以作出立案,達到三千以上構成犯罪可以進行刑事處罰,沒有達到三千即使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由於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網路詐騙是運用網路手段進行的詐騙行為,形式不同,本質都一樣。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網路詐騙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