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站賭博流水怎麼算具體說明
在網路賭博賬戶中,反復的下注,輸輸贏贏,1萬元的本金投入購買籌碼,10局下來,可能會達到20萬元的流水總額,或者是10萬元的投注額,但初始賭資只有1萬元本金。那麼問題來了,賬戶流水總額與定罪量刑的賭資數額是否對等呢?最終是按照1萬元本金來定罪量刑,還是以20萬元的流水總額,或以10萬元的投注額來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呢?
司法解釋中投注額和贏取額都是計算賭資數額時可選擇的方式,但司法解釋並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計算投注額和贏取額。如按照多局重復累加的方式計算賭資數額,賭資數額將會是一個巨大的數字,以此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並不妥當,將會和線下賭博計算方式產生巨大偏差,不利於案件審判的公正,定罪量刑時應採用網路賭博中行為人最初投入額作為賭資數額的計算方式。
參考案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候皓平、朱乙等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4)松刑初字第2055號
關於本案中賭資數額的認定,本院認為,所謂賭資,按照社會一般理解,是指用於或者可能用於賭博的資金或物品,實踐中通常包括三種形式,即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或者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在網路賭博中,由於具體賭博行為與資金最終結算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延滯,故原則上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認定賭資。但是在「百家樂」這種較短時間內可以連續多次多局進行的賭博形式中,其網路系統中所顯示的投注金額是每一局投注滾動累計而成,而輸輸贏贏之間該金額相對於賭博額度或者最終結算賭資之間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復計算問題,而本案中投注額累計與最終實際輸贏額之間巨大差異,更顯示其中重復計算問題必然存在,檢察機關簡單地以投注額累計金額認定賭資數額,並據此認定被告人華某某構成情節嚴重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華吉羽、候皓平等開設賭場審判監督刑事裁定書
(2016)滬刑再2號
對於「賭資數額」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並沒有給出網路賭博中重復下注的數額是否可以累計的明確規定。因此,本著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華吉羽的投注數額不能認定為超過30萬元而被認定為「情節嚴重」。該網路「百家樂」賬號的「投注金額」人民幣200餘萬元,系反復多次投注滾動疊加的數字,存在重復計算問題,不能真實客觀反映涉案賭資數額,結合本案其他事實和證據,原裁判不認定原審被告人華吉羽開設賭場罪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並無不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
三、 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的認定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