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剛入職出納被網路詐騙9萬,應該賠公司多少錢
【1】出納被網路詐騙9萬,應該在案發地報警。
警方會甄別後積極破案的,
【2】要是案件還沒有破,出納員應該賠償單位損失。
根據出納過錯程度來賠償單位損失。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據此,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3】據過去有些法院判決這類案件,
判決出納賠償款在受損失款項的3分之一左右。即3萬元左右。
㈡ 財務遭網路詐騙,公司損失誰來擔
羅某入職A公司從事出納工作,某天被拉入「A公司QQ群」,「老闆」在QQ群要求羅某前往銀行辦理對公賬戶年檢,並要求羅某向指定賬戶匯款。因上一年度羅某亦辦理了對公賬戶年檢,故對此沒有懷疑。在「老闆」多次催促下,羅某將對公賬戶內70000元、老闆個人賬戶內28500元匯入指定賬戶。後羅某向老闆匯報時發現被騙,遂報警,公安機關告知款項已轉至境外。A公司認為羅某存在失職造成公司損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羅某賠償損失。
冒充「老闆」詐騙財務人員,這個損失員工需要承擔嗎?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羅某在明知資金劃撥前須向相關人員請示並經過批准,但在犯罪嫌疑人通過QQ發送指令時,其未及時與公司相關負責人溝通核實,擅自將款項轉至他人賬戶,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具有重大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羅某獨自保管公司賬戶、公章及老闆個人賬戶,老闆亦曾通過微信未經審批要羅某向第三方轉賬,可見公司管理混亂,日常財務管理流程執行不規范,亦應承擔管理責任。因此,羅某履行職務中因過錯造成的損失,應由A公司、羅某雙方共同分擔,結合案情法院酌定羅某賠償14775元。
在詐騙案件中,詐騙分子實施的詐騙行為才是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雖然員工確實履職不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風險轉嫁於員工,要求員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用人單位管理混亂,老闆也要承擔部分責任。所以提醒大家,用人單位應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反詐騙普法宣傳,普及反詐騙知識,提升防範意識,從源頭上減少詐騙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