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關於網路傳播不實言論的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為這些有的可能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造謠嚴重侵犯人權時,可以參照《刑法》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
誹謗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網路輿論多少可以立案擴展閱讀:
網路造謠誹謗的立案標准: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路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網路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路空間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
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網路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路技術服務商(ISP)和網路內容提供商(ICP)兩種。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路,為網路用戶提供諸如網路聯結、訪問以及信息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
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於在網路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並不統一。
『貳』 該如何看待網路舉報類事件
網路舉報類事件,應該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性看待:
1. 舉報者的動機不一。網路舉報者的動機復雜,既有出於善意辯臘的正常監督舉報,也有出於惡意的惡意干擾舉報。所以不應過於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 被舉報者不一定有錯。網路舉報不等於被舉報者就一定有錯或犯規,很可能是由於信息不對稱或惡意舉報造成的誤傷。所以不應輕易定罪,應保持中立並查明真相。
3. 網路暴力不可取。無論舉報動機如何,網路暴力拍灶手段都不可取,可能構成新的侵權或違法行為。反制惡意舉報也不應使用網路暴力,否則難以區分原初的錯錯者。
4. 應當平等對待。無論舉報者或被舉報者,都應以平和理性的心態對待,不應有優越或意見偏執。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現人性的不足與錯誤,不應過快對任何一方定性。
5. 客觀公正判斷。襲灶扮對待網路舉報事件,應持客觀、公正的判斷態度,不應受個人情緒或先入為主的偏見的影響。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守則,根據具體事實作出判斷,而非人身攻擊。
6. 依法採取行動。對舉報事件的處置,也應該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應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更不能以"眾口鼓噪"為由擅自定性或制裁。應由具體主管部門負責判斷處理。
所以,總體來說,對待網路舉報事件,我們每個人都應秉持理性、公正的判斷,不應一時興起或受他人影響盲目定罪;相關部門也應嚴格依法辦事。只有在平和中庸的基礎上,才能對事件發生者作出相對寬容而又體現正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