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中國的網路信息安全立法包括
一、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為了促使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礎性工作能夠積極有序地進行,我們首先應當做好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它同時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關鍵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統規劃時,我們需要科學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間能夠實現相互協調,從而增強立法的預見性、科學性。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發展。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路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並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並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其二,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後的調整方式,將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並完善網路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路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並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路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路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其三,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後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後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路信息產業及網路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並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二、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一)及時更新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觀念當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大多數發達國家正主動參與制定網路信息化的國際規則,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的參與熱情最高,歐盟、美國及日本正在想方設法將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發展成為全球網路信息立法的範本,其他國家也在加強對立法發言權的爭取,於是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統一出台是我們指日可待的事情。從這一緊張且迫切的國際形勢來看,中國在實施網路信息化立法時應當要適度超前我國實際的網路信息化發展進程,及時更新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觀念,勇於吸取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加快建設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盡快將國內的網路信息化立法完善。與此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爭取在制定國際網路信息化規則時享有更多的發言權,切實將中國的利益維護好。(二)加強研究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理論發展到今天,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國人在從事我國網路信息化的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研究成果,為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然而,這些研究工作並不具備必要的組織及協調,在力度和深度上都遠遠不夠,至今也沒有得出實際的法律草案,根本無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需要更加系統、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論。具體地,我們要做好兩個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議我國的一些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專門的學術研討會,針對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進行研究,掀起我國研究立法理論的熱潮,積極推動網路信息立法的實現。其二,積極研究國外的網路信息立法,借鑒其中較先進的法律體系及經驗,同時要處理好網路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三)積極移植國外先進的網路信息法規跟中國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更早進行網路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實踐,並已經制定出很多保護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個別發達國家甚至已經構建了完善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所以,我們應提高對國外新的信息立法的關注度,爭取把握好他們發展網路信息立法的趨勢。但是,對於國外已經完善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律,我們並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國的實際國情為基礎,勇於借鑒它們先進的立法成果,致力於使我們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國的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相符,從而真正提高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們的立法質量。(四)完善網路信息法制建設的反饋機制在制定並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過程中,我們堅決不能忽視反饋。反饋能夠確保我們順利實施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並為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積極的參考依據。然而長時間以來,我國並沒有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饋渠道,從提出需求、編制條文到執行法規、監督法規,幾乎都是立法領域的主管機構在負責,這種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將法規的執行者擺在了被動的地位上,沒有跟法規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溝通關系,對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學性等有極大的消極影響。所以,我們應當建立起通暢的網路信息立法反饋渠道,構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饋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執法部門的反饋職能,全面收集運行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信息,確保我國的網路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學的、現實的,促使法律制度在運行時能夠達到一個良好的動態平衡狀態。(五)健全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網路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網路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制定出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中國至今仍不具備網路信息安全的基本法,這對建設及完善我國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約作用。隨著網路信息化在中國的快速發展,社會發展及國民經濟當中信息網路占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關鍵,一旦網路癱瘓、數據丟失,人民的財產安全及社會的穩定都將遭受無可估量的巨大損失。也就是說加強保障我國網路信息的安全已經發展成為最重要的網路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網路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影響及社會影響正在逐漸加大,一旦事故發生,受到影響的將是數以千百萬計的國人,我們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將是幾百上千億。因此,我們更要進一步健全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切實維護信息網路的數據安全、物理安全,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頭,加強對安全管理的改革,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來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路及針對信息網路實施的刑事犯罪。(六)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應當體現在管理體制、網路信任、信息保護、等級保護、研發網路信息安全技術、應急處理、人才培養、監控體系以及應用推廣網路信息安全標准、信息安全意識等各個方面。在實踐這一系列重點措施的過程中,我們應特別加強對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網路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擁有的積極作用不僅僅是滯後和適應,還應當充分體現為技術發展的前瞻性及主動規范性。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須是能夠促進網路信息技術發展進步的,於是我們務必要提升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創設階段要科學借鑒主流的技術中立思想,重視法律對特殊技術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為發展技術和完善技術留下一定的空間,提高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我們應當加強研究國外先進的立法模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借鑒其中有益自身發展的成分,有效解決法律制度跟技術之間存在的矛盾,積極鼓勵創新技術,大力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技術指標體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規范效率。換言之,在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遵循現有的法律體系,也要敢於跳出現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現行的法律體系內容不符,我們就要將其突破;我們反對動輒立法,因為一些法律條文我們完全可以自行解釋、執行。在創制網路信息安全法律時,我們不僅要重視制定管理性質的規范,也要頒布實施能夠促進網路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引導從業單位自律;積極防止對網路信息傳播有害的管理機制的出現,進一步完善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建立起通過網路信息弘揚我國優秀文化的激勵機制。在執行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完善其行政執法體制,還應當加強建立起一支專業的人才隊伍,由具備專業的網路信息知識、擁有快速的安全反應能力的人員組成,以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我們的執法機構,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決策;加強完善我國網路信息領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過司法的途徑切實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促使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進而大力推動我國網路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發展下去。三、結語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十分龐大的工程,涉及的內容也非常廣泛,於是在我們實際的生產生活中,我們必須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爭取為人們搭建一個安全的網路信息交流平台,在為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時保護好大家的利益。
2. 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2)我國網路立法共多少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3. 互聯網都有哪些規則
互聯網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民法典》、《網路安全法》等。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為了保證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殲畢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頒布《網路安全法》。4. 信息安全的法律與憲法之間的關系
熱心相助
您好!
我國從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網路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國家及相關部門、行業和地方政府相繼制定了多項有關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我國網路安全立法體系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法律。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規范。我國與網路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人民警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等。
第二個層面:行政法規。主要指國務院為執行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規范。與網路信息安全有關的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第三個層面: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與法律規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國家公安部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關於開展計算機安全員培訓工作的通知》等。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互聯網電戶公告服務管理規定》、《軟體產品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等。2009年5月,又在其頒布的《互聯網網路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和《木馬和僵屍網路監測和處置機制》中,對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和互聯網運營商、域名服務機構,以及網路安全企業共同開展網路安全信息共享和打擊黑客產業給出了具體的規定。
摘自本人編著
5.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有哪些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
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
。鑒於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
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
問題,除技術范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一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
》(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
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
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
的規定。前者確認了
的合法性,後者涉及
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
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
地點。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
委員會在擬訂《
》(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貿易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
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一個問題是
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藉助數據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系。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
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
。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
的問題,簽訂
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
的效力。
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
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復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
及標准。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准和依據只能是傳統貿易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貿易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
的情況下,法定的
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及
、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
規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
中心負責成立一個
審查委員會,對
行業的標准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
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准進行規范。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6. 求我國現有的信息網路安全有關的法規、規章
我國現行的信息網路法律體系框架分為三個層面;
1、一般性法律規定
如憲法.國家安全法、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專門對網路行為進行規定,但是.它所規范和約束的對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2、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
這類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規定。這里將其獨立出來。作為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3、直接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特別規定
這類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4、具體規范信息網路安全技術、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這一類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等。
信息網路安全法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體系性。網路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觀念、生活態度。生活方式等,同時也涌現出病毒.黑客、網路犯罪等以前所沒有的新事物。傳統的法律體系變得越來越難以適應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網路安全方面也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構建一個有效、相對自成一體、結構嚴謹、內在和和諧統一的新的法律體系來規范網路社會.就顯得十分必要。(2)開放性.信息網路技術在不斷發展.信息網路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形形色色,安全法律應當全面體現和把握信息網路的基本特點及其法律問題,適應不斷發展的信息網路技術問題和不斷涌現的網路安全問題(3)兼容性。網路環境雖說是一個虛擬的數字世界,但是它並不是獨立於現實社會的「自由王國」;發生在網路環境中的事情只不過是現實社會和生活中的諸多問題在這個虛擬社會中的重新晨開。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脫離傳統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大多數傳統的基木法律原則和規范對信息網路安全仍然適用。同時.從維護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來看,安全法律也應當與傳統的法律體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網路是一個數寧化的社會,許多概念規則難以被常人准確把握,因此,安全法律應當對一些專業術語、難以確定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等做出解釋,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從這幾點出發,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全法律體系存在以下問題。
1、立法滯後、層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現行涉及網路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規層次的規定太少。規章過多,給人一種頭重腳輕的感覺.而且.在制定規章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制定部門往往出於自身工作的考慮,忽視了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及相互間的交叉等問題,致使出台的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這種現狀一方面造成部門問更多的職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法規的欠缺、規章的混亂,常常造成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對網路違法行為,要麼無人管.要麼爭著管。
2、不具開放性
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全法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日益嚴重的信息網路安全問題。我國現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護條例、管理辦法之類的,缺少系統規范網路行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網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等。同時,我國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綜合性的禁止性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而沒有具體的許可性條款和禁止性條款。這種大一統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於口號的層次上。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和越來越多的信息網路安全問題。
3、缺乏兼容性
我國的安全法律法規有許多難以同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協調的地方。比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在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未設定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的處罰,但是依據這些行政法規制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第14條,卻設定了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的處罰種類,顯然這個處罰的設定與相關法規有矛盾之處。
4、缺乏操作性
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圭法中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為丁規范網路上的行為。政府職能部門都出台了相關的規定,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保密局、教育部、新聞出版署、中國證監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葯品監督營理局、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等都制定了涉及網路的管理規定。此外,還有許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數量雖大,但是它們的弊端是明顯的。由於沒有法律的統一協調,各個部門出於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現同一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主體,處罰幅度不盡一致,行政審批部門及審批事項多等現象。這就給法律法規的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難題。
7. 為了維護國家的網路和信息安全我國建立了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2021年中獲得通過,這部法律必將有利於維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活動,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應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台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從2015年開始陸續出台並實施。這幾部法律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獨立的,而是以國家總體安全觀為指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為龍頭的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在內的這四部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結構,可以看到「安全」、「網路」、「數據」和「個人信息」是這四部法律共同的關鍵詞,它們是一個有機整體。
這四部法律,它們的立法宗旨,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它們適用的范圍,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引入了域外效力制度,所以立法宗旨非常明確,適用范圍也有其自己的一些特點。
在數字化的時代,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法人組織、社會團體,乃至於自然人,我們的身份、行為及相互之間的社會關系都已經數字化,因此數據治理是一個必須要正視的問題。無論是為了維護網路安全或數據安全、還是保護個人信息,促進網路、數據和個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數據行為的監管都顯得格外重要。因為數據的監管涉及到了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不僅僅涉及到社會治理,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也都會涉及到數據的監管。因此,數據監管是一個跨部門、跨領域的問題,需要盡快的建立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們不希望九龍治水,但是這九條龍必須要團結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一個有效的數據協同監管協調機制。只有把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建立起來,我們才能夠更好的實現這幾部法所追求的立法目的。當然,數據協同監管的體制建立是前提。在這個體制的前提下,再去完善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