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對於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2、對於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3、對於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4、對於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對於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6、對於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7、對於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行為人有上述情形的,其公安機關即可立案。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